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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权权利客体研究:结构、效果与中国化

     

摘要

数据可携权以“个人信息”为权利客体,但因“可识别”标准的固有缺陷,客体稳定性被削弱。如何合理构建权利客体面临着过宽或过窄的困境,若不当设定可能会引发权利失效,侵犯其他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的合法利益。作为数据保护框架下的权利,数据可携权权利客体的中国化须依托其立法初衷而展开,即加强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控制力。以此为原则,权利客体中国化构建的核心思路是按照数据来源划定数据类型,逐类辨别是否落入数据可携范畴。在个人数据基础上,排除观测数据和衍生数据,谨慎对待权属不明的数据。此外,还应增加权利限制条款和除外规定,主要可包括目的限制和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公共利益限制两个方面。相关配套法律措施如数据可携权的实施细则、国家标准、行业指南等也须同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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