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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捕捞权权利客体的研究

     

摘要

明晰界定和有效实施的捕捞权制度,是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最适利用的一个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从权利客体角度看,有三种基本形式的捕捞权制度,即基于空间权的捕捞权、基于投入权的捕捞权和基于产出权的捕捞权,不同类型的渔业应选用不同类型的捕捞权与之相适应.管理目标的复合性决定了现实捕捞权大多为混合型权利.捕捞限额制度本质上仅属于基于产出权的捕捞权,这一刚性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排除了选择其它类型捕捞权的可能性.这在理论上不成立,在实践中难免要遭遇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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