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地方性法规不仅数量繁多、类别复杂,而且因其直接贴近地情和民情,关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故而在地方性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存在“立法遗留之难”与“实践存在之难”。在“立法遗留之难”中,“无法适用”的先天不足和“难以适用”的后天缺陷,使得“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上的法”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互背离甚至对立。在“实践存在之难”中,围绕着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立法与司法展开了生动的互动。在“两难”处境中的法官通过其策略与技术的实践,缓和矛盾冲突,回避司法风险。基于国情、社情等多种因素的考量,我国不宜简单照抄照搬“西方分权制衡”原理,走通过司法权规制立法权的老路。现阶段,我们应以审慎的态度,采取稳妥的进路,在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中,属于立法领域的问题应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属于司法领域的问题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