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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问题研究

     

摘要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姓名主要作为人格权权利客体受保护,我们通常所说的姓名权保护通常就是姓名人格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指自然人早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权利。^([1])但是,姓名本身具有指向意义,从这个角度分析,姓名与商业标识的指示功能没有区别,只不过姓名指示的是自然人主体,商业标识指示的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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