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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对权利客体规定的重要价值与欠缺

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随后,《民法总则(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已经在社会上引起热议.就该草案关于权利客体规定的几个问题,进行评论.《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民事权利客体内容,总的看起来,还是过于简单,还应当面对社会现实问题,全面规定权利客体。主要应当规定的是:包括最为重要的是对物的类型的规定还不够多,要特别研究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对于动物的保护,应当作出特别规定。衍生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目前《民法总则(草案)))采取的方法是,在第五章规定"民事权利"中,在相关的民事权利项下,规定相关的部分民事权利客体。例如,在人格权和身份权的部分,没有规定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客体,在物权项下,规定了具体权利和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在债权项下,规定了"行为"的客体。在知识产权项下,详细规定了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记、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植物新品种、数据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可见,《民法总则(草案)》在规定民事权利客体时,是有选择的,有重点的。依照理解,尽管现在的规定是有新意的、有引领性的,但是,在规定民事权利及客体时,最好能够完整规定权利客体,而不是这样只规定简单的、部分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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