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75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5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64篇;相关期刊335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决策论坛——如何建立科学决策机制理论研讨会、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等;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文献由798位作者贡献,包括刘飞、张鹏、丁一鹤等。

敲诈勒索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55 占比:81.98%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22%

专利文献>

论文:164 占比:17.81%

总计:921篇

敲诈勒索罪—发文趋势图

敲诈勒索罪

-研究学者

  • 刘飞
  • 张鹏
  • 丁一鹤
  • 贾大福
  • 陈兴良
  • 傅星杰
  • 姜宝成
  • 李燕莹
  • 梁文彩
  • 葛立刚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钱日彤
    • 摘要: 关于同时存在欺诈与勒索因素的索财案件的定性,在理论上存在互斥论与竞合论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互斥论提出的判断标准未在整体上把握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类型之间的关系,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存在局限性。竞合论所主张的罪数形态欠缺法理基础,无法准确描述两罪关系的实际情况。从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外延两个方面考察,应当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成立择一竞合关系,对竞合部分的范围及内容则依赖于具体的司法判断。
    • 张平; 陈应长
    • 摘要: 汽车碰瓷犯罪案件的罪质问题可以牵连犯为研究视角,从制造交通事故阶段(手段行为)和取财阶段(目的行为)分别进行研究,就前者而言,可按照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属于危险方法、是否有主观罪过的逻辑顺序展开考察,得出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或其他犯罪的结论;就后者来说,以对“恐惧”等含义的正确理解为前提,得出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对于其罪数而言,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与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则不构成牵连犯,应予数罪并罚。
    • 徐光华
    • 摘要: 对于消费领域的过度维权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刑法理论与审判实务围绕着维权依据、索赔数额、维权手段展开了争论。刑法理论上,持违法一元论的论者更多地强调维权行为有民法上的依据,基于民法依存模式而主张限制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持违法相对论的论者,更强调秩序维持模式而主张扩张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审判实务并没有完全贯彻某一种理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维权依据是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关键要素,索赔数额是否合理在认定犯罪中的地位也在逐步提升,维权手段的不法程度在认定敲诈勒索罪中处于次要作用。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应考虑公众法治观念、维权的规范意识、权利保护与救济的现状等,而非简单的公式化考量。法治的文明亦要求权利行使的规范化,因此应适度扩张过度维权的入罪范围。
    • 朱天豪
    • 摘要: 近年来,敲诈勒索案时有发生,但司法实务中不仅对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有较大争论,在量刑上也无较为明确统一的认识.我国现行通说观点是法益理论,但在应对敲诈勒索罪的过程中,若涉及到行为人行使自认为的权利时,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就较为模糊.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考虑,行为人在行使正当的权利;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就涉嫌敲诈勒索罪.法益理论无法解决社会公众与法律人之间的冲突,因此在法律理论无法解决时,需要采用道德理论来解释.在行为人因利益受损而享有权利基础并向受害人索要财物,一般不涉及敲诈勒索罪,只有在行为人自认为的权利不能被道德所容忍,才可受到刑事处罚,且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若行为人的利益未受损而以放弃权利的方式索要财物时,一般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该行为是对被害人和第三人的双重剥削,需要处以刑事处罚.
    • 孙运梁
    • 摘要: 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法秩序统一原理发挥着制约作用,民法中的合法行为是犯罪认定中的出罪事由(违法阻却事由)。如果一个行为属于民事上的行使权利行为,那么该行为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会因存在出罪事由而不成立犯罪。即使所有权人胁迫对方而取回被不法占有的本人财物,也不会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没有侵害该罪的保护法益。在分析债权行使行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如债权行使目的是否正当,行为在规范意义上能否被容忍,手段方式是否必要、相当,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其程度等。行使索赔权是一种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出罪事由,能够阻却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性。在区分权利行使行为与敲诈勒索罪时,要综合考虑各种要素,不能仅根据个别要素便认定罪或非罪。
    • 王雨葳; 韩谦
    • 摘要: 伴随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敲诈勒索罪在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中是否存在适用空间以及二者的界限问题在理论与实务界引起广泛争论.矛盾焦点有二:一是"天价索赔"行为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联性问题;二是"以检举、曝光相威胁"行为与认定敲诈勒索罪中胁迫行为的关联性问题.对此应综合考量消费者维权行为是否具备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其行为目的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以及其维权手段是否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在平衡法益保护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一方面,正视敲诈勒索罪在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中适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谨慎审查消费者行权基础以及胁迫内容与行为目的的直接关联性,重视过度维权行为入罪的严格限制,细化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 张吟丰; 胡莎; 李玉清
    • 摘要: 无妻感情不和,四旬男子无聊之中与网络女主播“谈恋爱”,因不满女主播与他人互动,他用隐私图片和视频对其进行敲诈勒索。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21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 梁军
    • 摘要: 2020年11月20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双恶势力“村霸”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对首要分子李某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 李红; 黄龙
    • 摘要: 【裁判要旨】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作勒索罪,应从行为人目的的合法性和手段的合法性两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行为人的目的合法、手段合法,则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瑜。
    • 刘沪生
    • 摘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均有所提升。但基于诉讼程序的繁杂耗时,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私力救济仍是公民维权的一个主要选择。但权利行使应有其边界,当公民的维权手段过激或索赔过当时,其维权行为即属于过度维权行为,在情节严重时就具有构罪的风险。但对于“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成否”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客观相结合的来判断过判断过度维权是否构成犯罪。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