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
绑架罪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39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92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30篇;相关期刊235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绑架罪的相关文献由426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永红、魏超、王赞等。
绑架罪
-研究学者
- 张永红
- 魏超
- 王赞
- 陈兴良
- 崔正阳
- 张达明
- 王志祥
- 肖军
- 于飞
- 付立庆
- 佚名
- 倪业群
- 刘丽雪
- 刘嘉
- 史社军
- 吴飞飞
- 周娅
- 孙勇
- 孟庆华
- 张金玉
- 张雯琼
- 朱临星
- 朱婷
- 朱慧灵
- 李晓燕
- 李跃武
- 杨诗韵
- 潘高鹏
- 王宏宇
- 盛冲
- 程航
- 肖建堂
- 詹洪春
- 谢治东
- 谭明
- 贾蕊
- 赵春龙
- 马远斌
- 黄相海
- 丁一鹤
- 丁文武
- 乔大元
- 于佳倩
- 于文湖
- 于胜平
- 亓灵波
- 任先博
- 任曦
- 伍昭
- 何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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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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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社会的多样性发展,频繁的经济往来使得债务纠纷频发,一些债务人恶意拖欠债务不还的行为给债权人带来了经济损失。由于诉讼成本过高,司法程序的时间过长,即便胜诉但执行难等现实障碍,债权人转而采取非法手段限制或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行为外观上与绑架罪极其相似,甚至一些案件中暴力行为超出必要限度,索要的财物数额超出实际债务,以及拘禁的对象涉及无关第三人,仍然作为非法拘禁罪处理。本文通过研究索债型非法拘禁的一些尚未明确的问题,从行为定型上与绑架罪进行界分,以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异案同判的现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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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徐豪3月8日上午,我在一辆网约车上,一到等红灯的时候,司机就点开一个视频,视频里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对人贩子能不能终身追责”的声音传来。张宝艳建议,对拐卖犯罪分子的追责不应当受诉讼时效所限,而应该终身追责。“我认为‘买卖同罪’是可行的,甚至,对‘买方’的定罪可以重于‘拐卖方’,我认为现在对‘买方’三年起刑的量刑标准太低,建议视同绑架罪,十年起刑。”张宝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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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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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绑架行为的实质是对被害人建立起实力支配关系,使其成为向第三人提出各种要求的人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表述,使得绑架行为只能是单一行为。“人质”的表述意味着成立绑架罪,以存在行为人、被害人与第三人的三方关系为前提。在涉及三方关系的案件中,要妥善处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关系。绑架行为在侵犯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同时,必然同步创设出了危及第三人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的危险。成立绑架罪,要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绑架目的。行为人出于绑架目的,能够稳固地实力支配被害人时,构成绑架罪既遂。在行为人解除对人质的实力支配关系之前,他人知情而中途参与取财等行为的,成立绑架罪的共犯。“杀害”被绑架人不要求杀死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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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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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绑架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多发的暴力型犯罪,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一直是刑法突出打击的犯罪,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典对此规定较少,司法实务中有许多问题难以确定.笔者从绑架罪的主观目的出发讨论绑架罪目的对司法认定的影响,阐释了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重新理解.并总结了《刑法修正案(九)》对绑架罪的修改后,"情节较轻"、"杀害被绑架人"和"故意伤害被绑架人"不同法定刑档次认定过程中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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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临星;
潘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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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抢劫罪也可以绑架方式实施,行为人在绑架人质后当场向人质索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向人质以外的第三人当场索取财物的,构成绑架罪.抢劫性勒索的场合,虽然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了暴力,但因被害人交付财物是事后,该种情形宜认定为属于敲诈勒索罪.欺诈性盗窃与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实施了财物的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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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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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以绑架罪所属的类罪、行为特征等作为法益确定的基本方法,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既遂标准、主观超过要素三方面阐述绑架罪的法益。运用法律解释学原理,论证了其法益应是被绑架人的身体安全及行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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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治东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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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刑法对绑架罪配置了严厉的法定刑尤其是最低法定刑,为了使其与严厉的法定刑相称,现行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均对绑架罪的认定作了严格的限制性的解释.笔者认为,在1997年刑法绑架罪最低法定刑异常高企的立法前提下,这种限制性解释确实具有它的正当性,既是罪刑均衡原则题中之意,也是实现刑罚实质公正的合理性要求.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限制性解释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绑架罪的罪质特征,并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适用中的困惑。《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从10年有期徒刑降低到5年有期徒刑,从而使现行的对绑架罪认定这种限制性解释的前提已不复存在。因此,有必要对绑架罪现行的限制性解释进行重新检讨,将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回归到立法本身的规定和绑架罪的本来罪质特征的轨道上来,以还原绑架罪的真实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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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钱小平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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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解决绑架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罚过其罪、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其过窄的量刑空间,既不便于实务操作,也不利于保护人质安全的问题,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6条对绑架罪进行了两个方面的修正。本文在结合《刑法修正案(七)》第6条规定的基础上,对绑架罪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上的要点问题进行重新检视,以期能进一步深化对绑架罪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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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
- 荆州云合电光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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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力光缆捆绑架设机的驱动机构,属电力光缆施工工具技术领域。含驱动轮,行走部上端面制作的绕线部下设置的行走轮胎由弹性软胶体制成;固定盖上制有固定轴杆孔、其内制有同圆心挡线凹或挡线圈;驱动轮通过固定盖、固定轴杆经固定轴杆孔装在旋转体上、固定盖经固定盖支撑与绕线部端面平行安装;固定盖支撑装在旋转体上,固定盖支撑右侧装有输出滑轮、左侧装有变向滑轮,输出滑轮、绕线部和变向滑轮构成传送捆绑线滑轮组,绕线部缠绕的捆绑线给行走部提供摩擦力;驱动轮、固定盖和固定盖支撑为中空结构。工序少装配简单,重量轻驱动灵活,运行顺畅,振动和噪声小,成本低廉。解决了现有技术运行振动和噪声大,可靠性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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