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绑架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摘要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作为独立的罪名,绑架罪最早是以绑架勒索罪的罪名出现于我国《刑法》的,即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1997年《刑法》除了吸收该《决定》中关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的内容外,还增加了以满足其他不法要求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内容。由于绑架推是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并处罚极为严厉的犯罪,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此都高度重视,展开了较为广泛讨论,并存在着一些重大的分歧意见和模糊的认识。笔者在此拟就该罪的几个争论较大的问题作出尝试性的探讨,希冀能对该罪的认定和处理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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