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抢劫罪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3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5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53篇;相关期刊447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等;抢劫罪的相关文献由1404位作者贡献,包括袁杰、黑丁、刘超等。
抢劫罪
-研究学者
- 袁杰
- 黑丁
- 刘超
- 姚慧
- 廖慧兰
- 张伟
- 沈志民
- 袁梅
- 邱利军
- 陈兴良
- 丁一鹤
- 乔国顺
- 吴学斌
- 周铭川
- 宁积宇
- 张军
- 张华
- 李浩东
- 李燕莹
- 潘伯华
- 王敏
- 王文波
- 莫夏东
- 蔡晚拴
- 谢彤
- 赵秉志
- 陈凌
- 霜凌
- 顾保华
- 黄凤梅
- 万芸
- 万选才
- 余丽
- 倪爱静
- 冯奕斐
- 冯治明
- 冯骥
- 刘丽
- 刘书安
- 刘卫民
- 刘嘉
- 刘晓莉
- 刘选
- 刘长江
- 包昌浩
- 千华
- 卢昌荣
- 卢玉琼
- 叶松亭
- 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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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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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在世界范围内都被立法者规定为较重的刑罚。尽管学界诟病结果加重犯违背责任主义,但是结果加重犯仍然客观大量存在于各国刑事立法。可以从规范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的认定的角度来减少结果加重犯的适用。以危险性本质说为背景,客观层面以先前行为理论限制共同犯罪人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观层面以共谋射程理论判断行为是否过限。通过在司法实务案例中的运用,上述理论对于规范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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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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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说认为盗窃罪具有"秘密性",而"公开盗窃说"认为盗窃罪是公开、平和取得他人财物。"公开盗窃说"不但影响盗窃罪的构成认定,"盗""抢"区分也要重新界分。针对盗抢区分的学说争议、事实分析与法律判断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公开盗窃说"使盗窃罪的适用范围宽泛扩张,尤其在新类型案件的处理中表现明显。从方法论的角度,以扩张适用的方式来处理特殊情形的案件传导了"法律不确定性"和刑法扩张的危险信号,应慎重对待。"公开盗窃说"以"对物暴力""对人暴力"的简单界分,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财产犯罪的罪名设定与体系安排,无法发挥犯罪认定与罪名区分的功能。"对物暴力"不属于规范评价的内容,"盗""抢"区分的依据是本国刑法的罪名设定与体系安排,前提是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目标是对行为危害性的充分评价,内容是"对人暴力"可能性的规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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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菲;
赵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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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10日,经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柳赫被丰台区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听到这样的判决结果,白慧慧一时间竟不知道是该感到快慰还是惋惜。看着柳赫,她又想起了去年3月29日那天发生的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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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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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绑架行为的实质是对被害人建立起实力支配关系,使其成为向第三人提出各种要求的人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表述,使得绑架行为只能是单一行为。“人质”的表述意味着成立绑架罪,以存在行为人、被害人与第三人的三方关系为前提。在涉及三方关系的案件中,要妥善处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关系。绑架行为在侵犯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同时,必然同步创设出了危及第三人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的危险。成立绑架罪,要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绑架目的。行为人出于绑架目的,能够稳固地实力支配被害人时,构成绑架罪既遂。在行为人解除对人质的实力支配关系之前,他人知情而中途参与取财等行为的,成立绑架罪的共犯。“杀害”被绑架人不要求杀死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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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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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拟制的本质是对法律效果的拟制,是对A类型的事实适用A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但适用B罪的罪名和法定刑定罪量刑——既不是对事实要素的假定而将A类型的事实认定为B类型的事实,也不是为B罪创设一种新的犯罪构成。除了窝藏赃物型抢劫罪等少数条款具有拟制的正当性之外,其他拟制条款均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尽快废除。根据条文规定的明确程度以及可解释为注意规定的余地大小,可以将刑法学界通常所认为的刑法拟制划分为明文规定的拟制、比较明显的拟制、形似的拟制、解释的拟制四种类型,由于大多数“拟制”条款都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实质正义和责任主义等问题,因而应当将形似的拟制和解释的拟制解释为注意规定,以尽量缩小刑法拟制的条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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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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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拟制的本质是对法律效果的拟制,是对A类型的事实适用A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但适用B罪的罪名和法定刑定罪量刑——既不是对事实要素的假定而将A类型的事实认定为B类型的事实,也不是为B罪创设一种新的犯罪构成。除了窝藏赃物型抢劫罪等少数条款具有拟制的正当性之外,其他拟制条款均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尽快废除。根据条文规定的明确程度以及可解释为注意规定的余地大小,可以将刑法学界通常所认为的刑法拟制划分为明文规定的拟制、比较明显的拟制、形似的拟制、解释的拟制四种类型,由于大多数“拟制”条款都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实质正义和责任主义等问题,因而应当将形似的拟制和解释的拟制解释为注意规定,以尽量缩小刑法拟制的条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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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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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拟制的本质是对法律效果的拟制,是对A类型的事实适用A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但适用B罪的罪名和法定刑定罪量刑——既不是对事实要素的假定而将A类型的事实认定为B类型的事实,也不是为B罪创设一种新的犯罪构成.除了窝藏赃物型抢劫罪等少数条款具有拟制的正当性之外,其他拟制条款均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尽快废除.根据条文规定的明确程度以及可解释为注意规定的余地大小,可以将刑法学界通常所认为的刑法拟制划分为明文规定的拟制、比较明显的拟制、形似的拟制、解释的拟制四种类型,由于大多数"拟制"条款都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实质正义和责任主义等问题,因而应当将形似的拟制和解释的拟制解释为注意规定,以尽量缩小刑法拟制的条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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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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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通说观点,以醉酒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方法"的行为模式,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其他方法"并不等同于一切方法,尤其刑法将其与"暴力、胁迫"并列共同作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也决定了其在行为性质上应与两者具有一定的相当性,以具有人身法益侵犯的可能性为必要.而对于手段较为平和的劝酒行为而言,实难认定为对人身法益的侵犯行为,因而即使行为人以此作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不仅会不当扩大抢劫罪的成立要件,还会造成罪刑适用的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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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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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通说观点,以醉酒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方法”的行为模式,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其他方法”并不等同于一切方法,尤其刑法将其与“暴力、胁迫”并列共同作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也决定了其在行为性质上应与两者具有一定的相当性,以具有人身法益侵犯的可能性为必要。而对于手段较为平和的劝酒行为而言,实难认定为对人身法益的侵犯行为,因而即使行为人以此作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不仅会不当扩大抢劫罪的成立要件,还会造成罪刑适用的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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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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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1月30日,法院对郭广金、李延生共同故意杀人案及郭广金、陈力恒(已判决)共同抢劫案作出判决。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广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