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
既遂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46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20篇、专利文献49篇;相关期刊204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等;
既遂的相关文献由625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洪兵、丁超、刘丽蓉等。
既遂
-研究学者
- 陈洪兵
- 丁超
- 刘丽蓉
- 徐立
- 王勇
- 刘明祥
- 吴丙新
- 张臣雄
- 钱叶六
- D·斯图尔特
- G·S·斯尼德尔
- J·斯特拉兹尼基
- W·罗比内特
- 丁亚琼
- 丁庆
- 丁志军
- 于国浩
- 付凯
- 何自娟
- 余芳
- 冯团辉
- 刘勇
- 刘宽
- 吴加明
- 吴鹏
- 周玉伟
- 周红涛
- 唐舟
- 孙世闯
- 孙勇
- 孟传香
- 宋书东
- 宋亮
- 尹海鹏
- 岳铭滨
- 廉盟
- 张宝顺
- 张峰
- 张志利
- 张昕宇
- 张波
- 张翠
- 张鑫伟
- 徐慧龙
- 徐挽杰
- 曹暾
- 朱慧珑
- 朱正勇
- 朱长虹
- 李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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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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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比特币的行为构成财产类犯罪,比特币本身不是违禁品属于“财物”。随着科学理念的更新和时代的发展,不能仅将财物解释为有体物。考虑到网络空间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承认比特币是产生于网络空间中的无体物,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管理比特币的可能性。由于区块链系统具有不可篡改、匿名等特性,无法从经由私钥生成的公钥和地址中反推出私钥。只要通过了其他网络节点的确认,拥有私钥就拥有了管理比特币的可能。就既遂而言,应立足于“失控说”类型化地予以认定。如果被害人未对私钥备份,行为人取得私钥之时既遂成立。否则,只有在行为人利用非法获取的私钥进行数字签名,并提交至区块链中请求验证交易的时点才能成立财产犯罪的既遂。因为此时被害人已经丧失了对比特币的控制力,能否追回比特币完全凭借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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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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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229份涉走私未遂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很不统一,判决难点问题集中,相互矛盾明显。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存在一定的行为过程,犯罪的本质也应贯彻于犯罪认定的整个过程之中。作为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既未遂的判断,也可通过法益侵害程度来考察。走私类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外贸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根据走私的形式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标准可以区分和细化,进而区别认定它们的既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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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加明;
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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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买卖型犯罪包括罪状中含有“买卖”“出售”“销售”“贩卖”“倒卖”等用语,且以违禁品及其他特殊物品为交易对象的罪名,但不包括强迫交易罪等苛责点不在对象而在手段的罪名。“买卖”包括“买入”和“卖出”两行为,而“贩卖”“倒卖”仅限于“卖出”而不包括“为卖出而买入的行为”。从行为犯的既遂原理、法益侵害后果是否实现、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否得逞、鼓励犯罪中止等角度论证,并参照民事领域合同成立、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此类罪名应以货物的交付为既遂标志,货物未交付的则犯罪未完成。将既遂时间点前移至交易环节,甚至前移至“为了卖出而买入”,源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刑事政策,仅限于毒品犯罪领域,不应再参照适用于其他买卖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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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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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2月“两高”作出文物犯罪的新司法解释,在盗掘行为之外,增加“损害价值”作为盗掘古墓葬罪构成既遂的另一必要条件,一线办案人员对此有疑惑。结合发案形势和理论分析,建议立法上可以考虑适时删改2015年相关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适法环节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条件下,应视盗掘行为达及古墓葬的地上封土、地下墓道墓坑填土或墓室,以爆破形式或机械设备在古墓葬紧外缘挖掘,或者以古墓葬为目标采取平洞、竖平混合洞挖掘等不同情形,分别做出既遂、未遂但不从轻、减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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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跃进;
童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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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已被《民法典》确认为新兴权利,《刑法》也应当部分承认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需要保护的法益.虚拟财产既是盗窃罪的财产法益,又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公共秩序法益,二者属于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应根据数据的法益属性判定具体的罪名;具体法益数额的计算,用户、受害人主采市场价格法,在网络服务商受害人的案件中应主采违法所得法;此外应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普遍酌定从轻处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既遂的判断,应以"转移占有的完成"进行规范层面的阶层化二次判断,"控制说"、"失控说"或者"离账说"、"提现说"都是基于事实层面的解释,欠缺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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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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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盗窃区别于传统盗窃犯罪,虽然网络盗窃比照传统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对于网络盗窃的构成要件的争议没有停止过,而网络盗窃的既遂、未遂的判定标准也是众说纷纭.目前司法适用以"控制说"作为通说,但该说随着时代发展日益显示出其不足之处,出现诸如"提现说"、"离账说"等新的学说.这些学说对于网络盗窃的既遂标准的讨论具有参考价值,在借鉴这些学说的基础上,"入账说"在判断网络盗窃行为是否既遂中十分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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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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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能犯未遂自德国刑法学者提出以来一直是刑法理论中颇具争议的领域,刑法学者对该问题相当关注。两大法系对不能犯未遂观点悬殊,即便在大陆法系,也存在不同主张。与外国的不能犯学说相比,我国不能犯未遂在理论根基适当、判断层次合理,有助于发挥刑法的规范机能、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判断标准简明、实务操作性强等方面存在优势。应当完善犯罪未遂定义,明确犯罪既遂概念,改进未遂犯处罚方式,使我国不能犯未遂理论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