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0年内共计2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7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16篇;相关期刊136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青少年犯罪问题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等;嫖宿幼女罪的相关文献由21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若翰、赵合俊、黄云波等。
嫖宿幼女罪
-研究学者
- 王若翰
- 赵合俊
- 黄云波
- 乔丽品
- 华洋
- 向美
- 吕中
- 张华
- 张维炜
- 张雷
- 李婷
- 沈慧
- 王华胜
- 王焕婷
- 艾展刚
- 郝乐
- 陆俊炜
- 陈业雷
- 高蕴嶙
- 黄明儒
- 丁大龙
- 于艳丽
- 任亚卓
- 任重远
- 伊问
- 何家弘
- 何涛
- 何萍
- 余菲菲
- 冯玉东
- 刘世萍
- 刘乃嘉
- 刘克熙
- 刘冉
- 刘娥
- 刘子超
- 刘宪权
- 刘昌松
- 刘焱
- 刘绮黎
- 刘艳梅
- 刘茜
- 刘行星
- 刘飞
- 劳东燕
- 包婷婷
- 区金
- 华臻
- 叶竹盛
- 叶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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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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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嫖宿幼女罪的刑事司法适用,在以行为构成为核心的定罪方面,欠缺刑法体系解释的思维,因而无法准确厘定嫖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在以惩罚力度为核心的刑罚方面,欠缺量刑指导意见的关照,因而无法准确厘定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轻重.嫖宿幼女罪的"罪与罚"在于其刑法信条上的错误:与幼女性法益保护直接相关联的性权利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幼女不具备性自决权,无法做出有效的同意,幼童的性法益应当得到同等严密的刑法保护,降低起刑点才是提高人身权保护水平的正确方向.刑事立法机关应当重视立法程序的操控得当和立法用语的科学合理,刑事司法机关应当捍卫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区分并严格遵循以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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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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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朱征夫的名字,哪怕不是法律人,应该也不会陌生。从最早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并坚持呼吁十年,最终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到参与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并提出相应提案,最终推动现行刑法中废除“嫖宿幼女罪”。11年来,以律师身份当选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提出了近80个提案,推动了多项制度进步和完善,典型的“高产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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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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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嫖宿幼女罪虽然已被废除,但是围绕该罪存废的有关理论问题仍然需要厘清.该罪污名化幼女的说法是对1997年《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不当解读,并不存在污名化被害幼女的问题.幼女拥有性自主权,只是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且刑法没有评价幼女事实上的卖淫行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存在交叉,前者在现实中的处罚更为严厉.嫖宿幼女罪被废除的现实原因是该罪名被污名化了,这种现象值得反思.在今后的修法活动中,应慎用简明罪状,避免用语模糊.我国立法机关在今后制定、修改法律时可以作出准确、权威的说明,避免法律规定被不当解读.废除嫖宿幼女罪绝非终点,还需进一步删除刑法典关于卖淫犯罪的规定中涉及幼女的内容.在“后嫖宿幼女罪”时代背景下,实现幼女乃至全体儿童的健康成长,需要全体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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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崎;
王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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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予以废除,但立法者关于该罪应当被废除的修正理由较为粗糙,其本身就需要被修正.以幼女不能卖淫为逻辑起点质疑立法者修法的非理性性,不具妥当性.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也不会造成性犯罪相关罪名关系的不协调,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罪可视为交易型强奸幼女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例,其不再受强奸罪共犯或间接正犯评价.交易型猥亵幼女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应构成流氓罪而非奸淫幼女罪,依照1997年《刑法》应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其自始不是刑法所规制的嫖宿幼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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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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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整个社会却因此陷入"嫖宿幼女回归强奸罪"的错误认知.事实上,《刑法修正案(九)》以简单删除《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方式"废除嫖宿幼女罪",系对嫖宿幼女的"除罪",嫖宿幼女由此回归到1986年之前的"无罪"状态."嫖宿幼女行为可以强奸论处"之相关立法解释,与刑法典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直接冲突,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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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乃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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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上,两罪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的问题:第一,论证的逻辑缺漏;第二,实质标准的误区;第三,对法条的解读.文章从以上三个方向对比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可以更好的界定两罪的关系,为我国依法治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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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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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2015年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这两部法律的出台虽然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但背后都能看到两届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辛劳的身影。争取女性权益,她一直在路上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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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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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立法论看,我国《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存在立法目的定位失当、司法适用混乱随意、学理解释牵强附会等问题,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一直处于危机状态,从而最终促成立法机关将其废除.立法机关的这一决策是对法理和现实的双重回应,具有重大的立法论意义.具体罪名的设立应基于科学合理的法益设定,罪名罪状的用语应科学无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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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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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件频频再现一次又一次触动着舆论敏感的神经--嫖宿幼女罪之法律制度困惑何在、当前语境下刑法解构点何在--通过剖析,本文试图从刑罚一般预防、指引之角度否定嫖宿幼女罪,以期达到刑法对未成年幼女的平等、有效保护.预防犯罪是现代刑罚的根本目的-由于欠缺死刑的威慑、由于事实上区分了"良家少女,和"非良家少女或雏妓,嫖宿幼女罪的法律制度设计已明显不能满足刑法目的和当下法治正义之要求。刑法正义首先体现于法律制度安排,合理与否直接关涉公众的法感情和法期待。是故,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罪收归于强奸罪,可有效威慑嫖宿者-特别是手握公权的嫖宿者之邪念,实现刑罚的预防、指引之目的,以期达到刑法对未成年幼女的平等、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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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发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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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新增加的罪名,与原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就引起了诸多争议,2009年陕西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之后,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众诟病,被指责为"放纵犯罪、为权贵提供免死通道"的恶法,民间及学术界为罪名的存废争论不休并逐渐形成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而最近发生的海南校长开房案件,使废除嫖宿幼女罪成为舆论界压倒性的声音,在这种情况下,凡是反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专家学者,都成了舆论口诛笔伐的对象.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刑法框架下,嫖宿幼女罪有其存在的价值,但笔者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在将其重新纳入强奸罪范畴的同时对刑法第236条做相应的修改.现行刑法第236条第2款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不够科学、严谨,无法涵盖缥宿幼女的犯罪行为。如果仅仅废除缥宿幼女罪而不对刑法第236条进行相应的修改,将导致无法对缥宿幼女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追究。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36条的第2款修改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幼女的,依本条第三款加重处罚。如果刑法做这样的规定,不但可以涵盖一切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使缥宿幼女罪纳入强奸犯罪的体系,也可以减少争议和司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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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爽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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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8日,在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小学6年级的女生集体失踪,经过四处寻找,6名女生在5月10日悉数找回,但紧接着的调查结果却让社会沸腾了:6名女生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而侵害者的身份竟是校长和公务员!相关的报道迅速以各种触目惊心的标题充斥报端和网络,"校长带女学生开房"也一度成为搜索热度最高的关键词,.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法条竞合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笔者认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法条竞合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使得办案过程容易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长期以来,对幼男实施"鸡奸"的性侵行为,都不能以强奸罪来对行为人进行刑事上的处罚,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刑法的防范功能没有体现笔者认为缥宿幼女罪在司法认定上的混乱从而对幼女造成伤害的不足,可以通过提高办案人员处理幼女遭受性侵案件的能力来防止侦查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笔者认为应当将幼男纳入强奸罪的保护范畴,同时也将嫖宿幼女罪转变成嫖宿幼童罪,使得嫖宿幼男的行为也可以纳入规制的范畴,另外还可建立"性罪行定罪记录查核"制度,警示社区予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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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亚林;
郭锦芳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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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幼女性侵害的个案层出不穷,一次又一次直击人类道德底线.未成年人的保护面临着史上最严峻的考验,加强未成年人自身素质的培养,结合家庭教育,学校预防以及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刻不容缓.这是需要全社会重视的问题.但树立法律信仰的理念是防治违法犯罪的根本办法.法律规范行为,信仰约束思维.只有剔除人们每一个起心动念中的恶欲,才是从根源处为未成年人排除了隐患.缥宿幼女罪没有死刑的威慑,该罪名存在容易误导社会,导致严重社会问题发生,冲击了社会的最低道德底线。幼女,指未满14岁的女童,法律上这个年龄只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缥宿幼女罪名的设立前提完全不符。这个罪名不但给受到性侵犯的幼女贴上"卖淫女,标签-这是以国家法律之名对受害幼女进行再次伤害,且严重背离了"幼女无权处分性权利"的全球法制共识。以上各国家或地区的律条表明,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即便是受害人同意的,甚至是不知道被害人年龄的,均不作为免罪因素,从而彻底排除缥宿幼女可以例外的可能性。事实上,中国刑法在法理上认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是否愿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问题上不具备同意与否的性生理、性心理能力,无论幼女的面相、体形看来是显小还是"成熟",不以她个人的意思为准。中国法律将缥宿幼女行为单独定罪,很显然与法理相悖。思维决定行为,信仰法律要求依法办事,这是行为;依法想事,这是思维。因此,法律规范了行为,信仰约束了思维。只有当道德更好的规范每个公民自身的行为,法律信仰深入民心,才能使法律更好的为基本道德秩序与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保驾护航,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两种调节功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只有从思想上使民众对法律怀有敬畏感,才能让法律更好的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和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实现对未成年人真正有效的保护。各个环节密切结合才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保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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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熙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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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中既有传统型性侵害案件,也有新型性侵害案件.未成年人的性权益在性侵害面前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害的规定有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按理说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应该不多见,但事实并非如此.从海南省万宁市小学校长带小学女生开房,到广东雷州、深圳、湖南郴州和安徽六安等地分别曝出教师涉嫌猥亵小学女生案件,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频发再次引起人们强烈关注.本文将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立法完善.同时,结合本人曾经在法院从事十多年的审判经验,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旨在抛砖引玉、集思广益,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和司法实践能力,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不足。具体表现为:包括对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的罪行归类不合理,奸淫幼女罪与嫖宿幼女罪、猥亵儿童罪的客观要件部分重叠,以致对三罪的界定不够明确,对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的刑罚设置不合理。针对目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侵害对象大多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现象,且大部分是在校的学生,必须从立法上进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情况,包括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其归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重新配置相应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