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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

袭警罪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3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1篇、专利文献6篇;相关期刊88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等; 袭警罪的相关文献由135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江琼、蒋熙辉、代泽雄等。

袭警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1 占比:95.62%

专利文献>

论文:6 占比:4.38%

总计:137篇

袭警罪—发文趋势图

袭警罪

-研究学者

  • 王江琼
  • 蒋熙辉
  • 代泽雄
  • 吴广宇
  • 徐灼财
  • 段甜甜
  • 程应需
  • 耿青国
  • 谯冉
  • 马忠泉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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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翔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袭警罪,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增强了条款的平衡性与协调性,有利于实现"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应该在司法适用上对其作体系性的审视,其保护的法益是执法权,不应包括警察的人身权.并非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一律以袭警罪定罪处罚.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等内涵和外延都需要作体系性的解释.在适用袭警罪时,还需要兼顾"两高一部"所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及妨害公务罪立法目的,并充分注意袭警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关系.特别是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
    • 张永强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大亮点,是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增设了袭警罪袭警罪的增设,不仅及时回应了近年来袭警犯罪案件不断攀升的现实和严惩袭警犯罪的呼声,而且为依法惩治暴力袭警行为提供了充分的规范依据,有助于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时的执法权威和人身权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暴力袭警行为主要通过妨害公务罪进行规制,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为暴力袭警行为配置独立的法定刑后,意味着暴力袭警行为的规制正式从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模式调整为袭警罪独立规制的模式。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适用袭警罪,让规范背后的立法目的在实践中得以真正实现,是当前最为紧迫、重要的研究课题。立足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在具体理解适用袭警罪时需要注意的是,其行为方式"暴力袭击",应突出人身要素,应将其解释为针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身施加的有形强制力,既包括直接针对警察人身施加的暴力,也包括通过其他物体间接作用于警察人身的暴力,但不包括不针对警察人身施加的暴力和"软暴力";其行为对象"人民警察",不能脱离立法目的单纯进行文意解释或者机械地追求法秩序统一,应当立足当前警察执法实践从职务而非身份的视角进行认定,除有正式编制的人民警察外,正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警务辅助人员也应当属于"人民警察"的范畴;其限制条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从更加有利于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的角度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将依法处于与执行职务行为密切关联的状态也认定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其加重处罚条件,需要按同类解释原理认定兜底性手段,并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角度进行实质限缩。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后如何正确理解二者的关系,对暴力袭警案件的正确处理也十分关键。从立法目的和构成要件看,新增的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照特别条款(《刑法》第277条第5款)优于一般条款(《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则处理。此外,暴力袭警过程中抢劫、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导致人民警察出现伤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会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罪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等规则进行处理。
    • 朱莉蓉; 童德华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规制模式。正确适用袭警罪,需区分基本情形和加重处罚情形。对基本情形中的“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等要素需做出合理解释;并将加重处罚情形中的“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作为形式判断标准,将“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作为实质判断标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要根据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和数罪并罚等原则合理地解决罪名与罪数问题。
    • 陈子培; 张素敏
    • 摘要: 厘定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理解与适用袭警罪的前提和基础。在坚持法益侵害说的立场下,对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从利益性、合宪性、必要性与规范性四个维度进行分析,运用法益论一般原理推导出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为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与人身权益。合理阐释袭警罪的本质特征并对袭警罪的保护法益进行界定,对破解袭警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处罚边界问题,更好地发挥刑法对于袭警行为的惩戒功能具有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 冷思伦; 王战资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袭警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突出暴力袭击,使被害人问题更加凸显。明确袭警罪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合理界定袭警罪中被害人的内涵,既是袭警罪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更是准确理解适用袭警罪的务实之需。通过优化袭警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及引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途径,妥善处理好袭警罪案件中被害人损害修复问题,切实保障警察合法权益、维护警察执法权威。
    • 何丽娜
    • 摘要: 袭警罪中的“暴力”不仅包括直接对人暴力,也应该包括间接的对物的暴力,但对物的暴力应该限制在危及人身安全范围的物;成立袭警罪必须以合法执法活动为前提,但对于程序瑕疵的执法行为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由于警察执法不规范招致的侵害应该成立袭警罪;根据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对比、辅警的职责定位方面分析,辅警应该作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而受到保护;对于犯罪分子在追捕过程中的拒捕行为,成立袭警罪;暴力与威胁并存的情形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 刘薇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袭警罪的规定旨在保护警察执法权和警察人身权,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提升警察的职业荣誉感,但适用不当会造成警察执法权的扩张。适用袭警罪,要注意以下问题:并非所有警察都属于适格主体;只有直接针对警察人身的有形力才为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要做双重标准的理解;辩证认识“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 史海峥
    • 摘要: 袭警犯罪是一直存在的多发性犯罪,2021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袭警罪,使袭警犯罪的治理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以249份袭警犯罪的一审判决书为样本,通过呈现的数据分析总结出现阶段袭警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并从犯罪人角度、警察执法角度和社会角度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防控对策。
    • 丁学文
    • 摘要: 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警察行为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阻碍警察执法行为在暴力范围、罪名适用、是否从重等方面有明显区分。暴力袭击在含义上仅指对人暴力,在类型上包括直接对人暴力和间接对人暴力,在暴力程度要求上应坚持“通常情况下会危及警察人身安全”这一标准,但并不需要实际造成警察人身伤害后果。暴力袭击正在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应构成袭警罪而非妨害公务罪。驾车逃逸拖拽民警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手段,无论是否造成警察伤害后果,均应构成袭警罪而非妨害公务罪。
    • 简雯琪; 赵杨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新设袭警罪,开启了暴力袭警单独成罪的刑法规制模式。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对袭警罪进行再审视,以法益侵害为基础,厘清袭警罪的保护法益进而明确将袭警罪划为具体危险犯以实现解释和实践层面的周延。袭警罪中的“暴力”的解读应坚持狭义暴力说。“暴力”的程度判断标准围绕具体危险的创造,不以达到轻微伤以上的后果为入罪标准,也不排除对重伤、死亡后果的评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的程度则以至少可能造成重伤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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