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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形式

罪过形式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2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1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8265篇;相关期刊147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经济学·法学、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罪过形式的相关文献由260位作者贡献,包括崔化河、张光君、林曦等。

罪过形式—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31 占比:2.72%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5%

专利文献>

论文:8265 占比:97.24%

总计:8500篇

罪过形式—发文趋势图

罪过形式

-研究学者

  • 崔化河
  • 张光君
  • 林曦
  • 温建辉
  • 罗平
  • 马进保
  • 万海龙
  • 傅强
  • 南庆贺
  • 吴振兴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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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陈远航; 赵微
    • 摘要: 海洋环境是全球生命保障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经济活动发展过度依赖海洋运输开采,不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则会对海洋造成严重的污染和损害,附属环境刑法尚未达到惩罚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刑法中采用污染环境罪规制所有种类的故意污染行为,需要故意污染环境且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程度才能入罪,忽视了海洋污染的特殊属性,海洋污染行为方式复杂,污染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入刑难度很高。扩张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罪过形式为复合罪过形式,包含故意和过失,并结合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特性与普通污染环境犯罪的共性,创新立法理念而不局限于传统罪名的罪过形式,能更合理地规制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真正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
    • 曹素兰
    • 摘要: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司法实践中态度不明,刑法理论中也存有过失说、故意说以及混合罪过说的争议。过失说无法回避“过失危险犯”面临的困境;故意说反驳过失说的理由难以成立,且不能妥善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混合罪过说不仅集故意说与过失说的弊端于一身,更是突显了罪过不明的缺陷。二分说更为合理,在实行行为故意与实害结果过失的组合模式下应选择以结果要素为基准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在实行行为故意与危险结果过失的组合模式下应选择以行为要素为基准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如此处理,既能妥当解决“过失危险犯”的问题,也可便利界分关联罪名。
    • 温建辉
    • 摘要: 包庇类犯罪独具特点,其罪过形式在刑法立法、刑法理论和刑事实务上形成了故意的通说。然而,罪过二因素理论对包庇类犯罪罪过形式的分析进退失据,包庇类犯罪的认识内容是“明知‘他人’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主观意志也不符合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意志倾向。而罪过三因素理论的分析则合情入理,包庇罪过是认识到所包庇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对所包庇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意志倾向是有所希望,对所包庇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持乐见其成的态度。
    • 杨润宇; 李映雪; 高一鲁; 许惟扬; 王佳傲
    • 摘要: 2020年春节前夕,武汉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引起全国及全世界人民的持续关注和担忧.在疫情扩散过程中,出现了众多尚未确诊者纷纷"逃离"武汉的现象,而其中一些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在我国刑法罪过形式概念中仍位于模糊地带,用现行的故意和过失概念无法进行准确区分.本小组立足于该问题和中国刑法的实践基础,采取比较研究方法,尝试通过借鉴英国刑法中的"轻率"概念,妥善解决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在理论与实践中难以界分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引入路径.
    • 杨润宇; 李映雪; 高一鲁; 许惟扬; 王佳傲
    • 摘要: 2020年春节前夕,武汉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引起全国及全世界人民的持续关注和担忧。在疫情扩散过程中,出现了众多尚未确诊者纷纷“逃离”武汉的现象,而其中一些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在我国刑法罪过形式概念中仍位于模糊地带,用现行的故意和过失概念无法进行准确区分。本小组立足于该问题和中国刑法的实践基础,采取比较研究方法,尝试通过借鉴英国刑法中的“轻率”概念,妥善解决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在理论与实践中难以界分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引入路径。
    • 李梁
    • 摘要: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单一罪过说与混合罪过说之争.在单一罪过说内部,又有过失说、故意说与择一罪过说之争.过失说和故意说不但不能穷尽《刑法》第388条的文义,人为地缩小了处罚范围,而且不符合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混合罪过说的致命缺陷在于违反了定罪上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这一责任主义的基本要求.择一罪过说主张,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规范层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能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来确定.从立法现状看,择一罪过说比较符合实际,不但最贴近刑法的文义,而且最有利于贯彻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有利于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理念.但是,择一罪过说在有效贯彻责任主义和刑罚个别化以及实现犯罪预防等方面存在建构性不足的问题.为此,实现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的转变,从立法上明文规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并根据不同罪过形式设立轻重不同的刑罚,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 田宏杰; 孙利国
    • 摘要: 质的防卫过当是刑法关于防卫过当规定的应有之义,量的防卫过当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则要依据防卫过当的基本构造以及一国的立法与司法实际具体判断。防卫人通过给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为手段,才能压制、控制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因而防卫意思与犯罪故意具有兼容性,防卫人只要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具有防卫意识,不排斥防卫人同时含有借机报复、泄愤等不良目的。由此决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 蔡荣
    • 摘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形式争议较多,依照不同的罪过理论,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并存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过失说强调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结果.并存罪过说违背罪刑均衡原则不应被提倡,罪过形式应是以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为一般的判定标准.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既是遵从刑法条文和解释性文件的逻辑内涵,又充分体现了本罪所包含的传染病防治秩序、公共安全、个人人身权益等多重法益,并与立法上所配置的法定刑幅度相适应,是自觉遵循罪刑均衡的必然结论.
    • 吴超莹
    • 摘要: 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十分频繁,但从司法案例来看,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目前学界对本罪罪过形式所持的观点有:故意说、过失说和复杂罪过说.各观点都有其优越之处,但同时也有一定缺陷.其中,复杂罪过说中的机能选择说认为在涉及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时,应从罪名之核心内容确定罪过形式.该学说的主张较为妥适.
    • 徐澍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修改,以及"两高"颁布的法释〔2013〕15号和法释〔2016〕29号司法解释加剧了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争议.污染环境与危害公共安全不能等量齐观,以法定刑为依据的方法也不可靠;"混合罪过"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的实现尚存困难.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门槛分类讨论,得出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结论.不论以哪种入罪门槛定罪,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人均要对其行为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持有故意.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入罪门槛,未能在理念上与立法同步,不利于环境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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