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3年内共计19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3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549篇;相关期刊19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经济学·法学等;危害结果的相关文献由4536位作者贡献,包括艾朝君、刘峰、廖翠林等。
危害结果
-研究学者
- 艾朝君
- 刘峰
- 廖翠林
- 徐洪泉
- 王万鹏
- 黄顺祥
- 李铁友
- 赵立策
- 陆力
- 林平
- 胡能兵
- 夏兰琴
- 连运河
- 许章华
- 陈超
- 周学志
- 张星耀
- 梁军
- 王晨
- 王武昌
- 黄旭影
- 刘巍
- 张红亮
- 张红兵
- 方文卿
- 方越
- 杨超普
- 王伟
- 王战
- 范行军
- 赵伟
- 金长江
- 高伟
- 黄焕桂
- 黎健龙
- 余旭芳
- 关彩虹
- 刘文军
- 卢庆国
- 孟龙
- 张岩
- 张海峰
- 张珉
- 李慧敏
- 李雪峰
- 李静
- 杨红
- 杨静
- 武珊珊
- 汤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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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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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薄弱的罪刑理论和缺失的司法适用经验,影响国境卫生检疫执法工作开展。因此,厘清此罪立法背景,明确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罪刑理论构建上的难题和司法适用中的困境,有利于发挥刑事司法对国家边境公共卫生安全的有力保障。在此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需要明确此罪的实质结果犯样态,从司法角度把握严重危险性的认定;坚持医学评估和法律规范相结合方式,判断此罪的行为主体的适格性;明确故意行为人的主观犯罪认定标准。正确区分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有效实现本罪的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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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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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务界与理论界存在泛化适用刑法中违法所得的迹象,表现为涵摄内容的偏移化、与犯罪组成之物的混同化、关联填充的概括化,导致刑法没收范围内外失衡、案件定性失当等弊端。违法所得应解释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刑事不法行为的直接所得与间接所得。经济价值属性决定违法直接所得作为危害结果时,相应的不法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应限定于交易秩序、公私财产权益。作为不当利益平衡措施的违法所得没收注重对受侵害法益的相对复原,由此决定了法益恢复论能为司法实践锚定违法间接所得的没收范围提供正当且有效的思维工具。合规范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对社会交易秩序的良性恢复,其投资收益部分不应予以没收,以同时实现契合利益衡量的评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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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绪龙;
沈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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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在客观上制造了危险源,被害人进而自陷风险的情形,并不属于被害人承诺,仅仅是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自陷风险,不能简单地认定其应责任自负,因此也就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因自陷风险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关系,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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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梁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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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官兵的网络行为是其言谈举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实行为在网络中的延伸,与现实行为具有等同性。官兵任何网络失范的行为,都应当予以纠正,产生危害结果、触犯党纪国法的理应受到惩处。但网络违纪违法行为毕竟与传统违纪违法行为不同,在预防和惩治官兵网络违纪违法问题中,如何结合网络特点规律,对违纪违法行为精准定性量纪就是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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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军;
李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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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具有与作为犯罪同等的可罚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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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雪强;
雍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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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司法适用时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犯罪对象数量、行为性质以及违法性认识方面,忽视差异.造成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罪刑条款的设计不尽合理:以数量判定情节严重程度、猎捕与杀害同等处理、违法性认识规定缺失.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立法的完善,以危害结果作为判定情节严重程度的补充、"猎捕"与"杀害"区别量刑、确立违法性认识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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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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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以及物流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网络贩枪犯罪的主战场已经从现实空间转移到了虚拟空间.犯罪成本低、犯罪收益高,线下的重点行业清查不细,线上的网络平台管控不严等等已经成为网络贩枪犯罪案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其产生的各种显性和隐性危害结果,也极大威胁到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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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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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逃逸的行为,应认定具有重大过错,其危害结果重于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如果不允许追偿,则客观上让肇事者转嫁了风险,且与鼓励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的正面社会价值取向相违背。这话听上去确实不无道理,但真是这样吗?且看法院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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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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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本身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瑕疵,导致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模糊点.该罪客体(保护法益)是准确解释犯罪构成的导向,建议将其理解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对资本、货币经营业务的垄断秩序,次要客体是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公众”不要求“多数人”,建议以集资双方的“经济诚信和知悉度”区分公众的“特定”与“不特定”.吸收“存款”仅用于货币资本经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的应有之义.建议根据危害结果的不同将该罪法条修改为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类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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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 Dongping;
胡东平
- 《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经济学·法学》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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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刑法中存在一些行为是故意违反相关规定,但造成严重后果才处罚的犯罪。对于该类犯罪的罪过形式学术界有不同观点。行为标准说、严格责任说和复合罪过说脱离我国刑法的规定,与刑法理论相矛盾。客观的超过要素说和定罪情节说以刑法规定为根据,进行了理论探索与创新,但仍存在不足。建立在对危害结果及故意与过失关系的正确理解基础上的过失说,立足于我国的刑法理论,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是一种值得提倡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