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3篇、专利文献33544篇;相关期刊13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法学等;
直接故意的相关文献由199位作者贡献,包括孟庆华、杜宇、丁学文等。
直接故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3544篇
占比:99.49%
总计:33717篇
直接故意
-研究学者
- 孟庆华
- 杜宇
- 丁学文
- 何全民
- 吴诗昕
- 姚丽艳
- 张彦
- 张爽
- 李晓兰
- 王雅琦
- 程凡凌
- 薛孟果
- 赵炜
- 邓中文
- 郭炜
- 马建文
- 骆成
- 乔远
- 于洪伟
- 于逸生
- 付必双
- 付莹
- 俞亮
- 俞幼达
- 关仕新
- 关信
- 刘勇
- 刘夏
- 刘彦辉
- 刘振会
- 刘春
- 刘杰
- 刘百琢
- 刘立胜
- 刘自贤
- 刘隽
- 卜加武
- 厉文华
- 厉文清
- 古加锦
- 吴巍
- 吴殿朝
- 吴静
- 周先海
- 周清水
- 周雷
- 唐伯荣
- 唐保银
- 唐双娥2
- 孙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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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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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第71条新增惩罚性赔偿条款,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专利侵权领域的正式确立。鉴于专利权与传统民法视域下权利特征的独特差异,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价值上的正当性。司法适用中,应当明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将其视为具有与主观恶意相同的内涵。同时,积极构建“情节严重”的多维度判定理念,将“赔偿基数”严格限制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以及许可费倍数,并量化“计算倍数”的确定标准。基于专利法的价值考量,需进一步否定“未实施专利”与“低质量专利”匹配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格性,从而使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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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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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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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言;
邵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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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除了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是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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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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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枉法裁判罪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名,是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之一,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要求必须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真相和应当适用的法律而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一般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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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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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洗钱行为的侵害法益及故意内容与上游犯罪不具同一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自洗钱”具有独立成罪的法理基础,符合反洗钱刑事政策目的。“提供资金账户”就其本身以及其所制造的风险而言,不能由上游犯罪本犯实施。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界限发生变化,不宜再将是否形成通谋作为界分标准。“明知”的删去未改变洗钱罪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对行为对象的认识仍为必须,间接故意仍被排除。可借助侵害法益、行为对象及行为方式等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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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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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洗钱行为的侵害法益及故意内容与上游犯罪不具同一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自洗钱"具有独立成罪的法理基础,符合反洗钱刑事政策目的."提供资金账户"就其本身以及其所制造的风险而言,不能由上游犯罪本犯实施.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界限发生变化,不宜再将是否形成通谋作为界分标准."明知"的删去未改变洗钱罪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对行为对象的认识仍为必须,间接故意仍被排除.可借助侵害法益、行为对象及行为方式等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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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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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应考虑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恶意即故意,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判断客观要件情节严重时,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均可以作为考量因素。如果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害行为且该侵害行为系其主营业务的,则可以认定为以侵权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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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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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报复他人向他人所在单位办公室的桶装水中投放激素类药物,致多人身心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由于激素类药物不属于毒害性、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对行为人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投放激素类药物行为造成不特定多人身心健康重大损害的客观表现,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行为人主观上既有报复特定对象的直接故意,也有对被报复人员之外人员可能受到伤害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报复人员和被报复人员之外多人身心健康的重大损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应择一重罪,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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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
尹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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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谣言是指主要通过网络媒体来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是空想产生的不真实信息,它不仅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政府形象.虽然我国对网络谣言进行了一定的刑法规制,但是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只有直接故意,并且有关网络谣言的制裁范围过窄,对网络谣言的处罚在刑期上较为偏低,不利于网络谣言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当通过完善网络谣言散发和传播的刑事责任制度、扩大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的认定、健全刑罚制度、完善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加强网络环境的管制等方面来实现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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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敏1;
宋德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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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防卫过当与相互斗殴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识,是否具有采取非过当行为使法益得到保护的期待可能性。如果防卫过当是由防卫人的直接故意引起的,将否定防卫过当具有的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且防卫人在情况并非紧急之时,能够选择闪避而不为,在侵害人的轻微攻击下即采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方式进行还击,并造成重大损害,一般不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