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0年内共计9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370篇;相关期刊71种,包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文献由96位作者贡献,包括杜梅、吴学斌、崔召选等。
因逃逸致人死亡
-研究学者
- 杜梅
- 吴学斌
- 崔召选
- 张婧仪
- 张秋
- 潘国浪
- 王声
- 王晓兰
- 王梦姣
- 王鑫
- 白佩伟
- 袁帅
- 邱广木
- 韩哲
- 丁凡
- 乔昆
- 于改之
- 付胥宇
- 何洋
- 关晶
- 冯志恒
- 刘丽娜
- 刘圆媛
- 刘建党
- 刘欣
- 刘艳红
- 化赟
- 吉锐
- 向群
- 吴永刚
- 员婉莹
- 夏守德
- 夏朗
- 姚兵
- 姜俊山
- 孙军工
- 孙长青
- 孙颖
- 尚赞娣
- 崔磊
- 崔艳珍
- 常青
- 张兆松
- 张博
- 张宝轩
- 张悦
- 张晶
- 彭文华
- 徐跃飞
- 戴锦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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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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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交通肇事中二次碾压事故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研究以及案例分析,探讨二次碾压下前后车事故责任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前后车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厘清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和对二次碾压事故中前后肇事行为人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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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改之;
王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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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逃逸"的规范内涵取决于文义的外延和其规范目的之间的反思平衡。"逃逸"应被理解为行为人故意且被动地脱离即将被追加的不利后果的控制,而禁止逃逸的规范目的在于确定责任的归属,进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样态,因此,司法解释将"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属于法律拟制;"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逃逸行为本身过失造成的被害人或者在场的其他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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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锦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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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果关系认定是交通肇事罪实务定罪的重要环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认定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认定是其中两大难点,应正确对待刑法与交通法规认定责任的区别,实质认定刑事因果.因逃逸致人死亡中因果关系判断的争议集中于“合义务的替代行为”情况下,是否能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对此应否定因果关系的成立,限制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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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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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肇事逃逸可以算是全民皆知的加重处罚的犯罪,尽管如此,现实生活中逃逸情形仍属常见.为尽量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我国《刑法》将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相较于基本犯做出了提高.但司法实践中对于逃逸多种复杂的状况仍然没有严密的理论支撑,进而导致对逃逸行为认定的不可预测性.本文将首先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背景进行分析,并通过数据得出交通肇事逃逸所占比例,最后分析出在司法解释中将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具有实际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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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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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现代交通和汽车工业迅猛发展,汽车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由于人们的安全和法律意识参差不齐,车祸频发,进而引发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出现,严重侵害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扰乱了交通运输安全秩序.尤其在监控缺失的地方,这种现象更甚.本文通过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论的分析,期望得到社会各界对交通肇事行为的重视,呼吁社会遵法守法,减少交通肇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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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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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法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近乎虚置化.虚置化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不当抬高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门槛,使得肇事致1人重伤后逃逸导致死亡的常态案件无法成立“逃逸致死”;理论上不当认为成立“逃选致死”以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学界误认为肇事者对逃逸致死的结果只能持过失态度;实务部门怠于证明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认为,成立“逃逸致死”,不应以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只要肇事者不救助因交通事故不能自救的被害人(包括重伤、轻伤甚至昏迷者)致其死亡的,即成立“逃逸致死”;逃逸者对死亡结果完全可能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无论是否形成排他性支配,按照“逃逸致死”处罚,完全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将被害人留在事故现场能得到他人救助,隐藏、遗弃被害人的也仅成立“逃逸致死”,而非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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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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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存在瑕疵,致使司法实务中处理相关案件常常遇到定性或量刑上的棘手难题.对“逃逸”的认定,应当要求行为人具备没有履行救助义务、逃离了事故现场两个行为特征,而对于逃离事故现场的动机、目的不需要作出特别限定.同时,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只需要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可,而不必限定为是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