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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0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0篇、专利文献535篇;相关期刊81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假想防卫的相关文献由105位作者贡献,包括吴尚聪、罗平、万海龙等。

假想防卫—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0 占比:15.75%

专利文献>

论文:535 占比:84.25%

总计:635篇

假想防卫—发文趋势图

假想防卫

-研究学者

  • 吴尚聪
  • 罗平
  • 万海龙
  • 王新茹
  • 肖开权
  • 解德海
  • 赵会来
  • 郭晓鹏
  • 高雅婷
  • 于世忠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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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学科

年份

    • 韩续峰; 焦亚楠
    • 摘要: 假想防卫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多被认定为故意犯罪,而学术界引进德国、日本学说多被认定为过失犯罪,但在梳理相关学说后,各个学说都存在难以解决的弊端。认定该问题应立足于本土的规范解读,调整故意理论,将“明知”的要素重新定义。认定行为人成立故意需要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具有构成要件阶层的事实层面的故意和罪责阶层的规范评价层面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双层故意才能认定其成立故意犯罪。假想防卫人不具有罪责故意,因此故意犯罪不成立。
    • 曹素兰
    • 摘要: 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是将假想防卫过当笼统地限定在假想防卫的范围内,并直接认定为过失犯罪,但如此处理有失公允,易导致罪刑失衡.刑法学界不仅对假想防卫过当这一概念提出的必要性存在争议,即使在肯定其合理性的场合,对其性质以及罪过形态等内容的研究也存在诸多分歧.实际上,假想防卫过当既不是特殊的假想防卫类型,也不是特殊的防卫过当类型,而是一种独立形态.要明确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必须先厘清假想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再对二者的主观罪过形态进行排列组合式的分析.经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假想防卫过当行为在"过失假想+故意过当"的组合模式中成立故意犯罪;在"过失假想+过失过当"的组合模式中成立过失犯罪;在"意外假想+故意/过失过当"(或"过失假想+意外过当")的组合模式中成立相应单一罪过形态的犯罪;在"意外假想+意外过当"的组合模式中应以意外事件论处.
    • 谢雯沁; 罗春琪; 陈汀伟
    • 摘要: 以现象分析法、社会调查分析法、理论比较法为手段,以明某某案作为研究对象,寻求假想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认定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可借鉴的模式和思路.结合假想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竞合类型,应以防卫过当部分的责任形态认定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明某某案中,行为人在假想防卫部分存在过失,在防卫过当部分存在故意,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论处.
    • 赵会来
    • 摘要: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法侵害行为是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或者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重要条件,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具有重大影响,是衡量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重要标准.不法侵害的客观存在,是划分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的分水岭.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危险性和可制止性,决定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本文对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范围和防卫时间条件谈谈自己的粗浅理解和认识.
    • 赵会来
    • 摘要: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法侵害行为是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或者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重要条件,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具有重大影响,是衡量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重要标准。不法侵害的客观存在,是划分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的分水岭。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危险性和可制止性,决定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本文对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范围和防卫时间条件谈谈自己的粗浅理解和认识。
    • 贾彦颖
    • 摘要: 近年来,多起涉正当防卫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做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不少人将其称为:“为正当防卫行为‘松绑''。”事实上,该《意见》的确是为正当防卫护航,但绝不是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特别防卫的“避风港”。今后,如何更加准确地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无疑是对公检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蔡桂生
    • 摘要: 关于正当防卫等出罪事由,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古典方案促进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改良.改良后的方案,具备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古典方案所不具备的优点.它不仅维持了构成要件的个别化和一般预防功能,而且有效地区分了"不幸"与"不法".至于假想防卫给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改良型方案所带来的检验层次紊乱之问题,宜采纳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综合方案中的法律效果转用之罪责说加以化解.假想防卫者缺乏针对法律的敌对意识,不具备故意之罪责;若其认识错误可以避免,则应以过失犯罪论处.
    • 邓卓行
    • 摘要: 正当防卫打击错误,是指防卫行为没有击中防卫对象,却导致第三人伤亡的情况.既有的5种学说都存在疑问."防卫权转移说"无法说明为何对侵害人的防卫权可以转至第三人;"正当防卫说"混淆了评价次数与行为个数;"紧急避险说"与"假想防卫说"则从构造上无法与所系争的问题相容;"期待可能性说"又失之于标准模糊.因此,唯有在打击错误上采用"具体符合说",并引入过失犯的教义学体系,才能妥当解决上述疑问.基本思路是,在否定防卫人对第三人的故意后,先正面审查是否在第三人那里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以决定是否成立过失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再进行负面检验,考察防卫人是否存在合法的替代行为,是否有个人能力方面的欠缺,以确定过失犯阻却事由的成立.
    • 杨世馨
    • 摘要: 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是对正当化事由前提的误认,典型模型为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我国司法实 务对假想防卫的解决主要存在主观罪过考察不清、正当化事由前提认识错误的定位不准、防卫意识不在定罪范围内等问题。本文提出,将正当化事由前提的认识纳入故意认识中,防卫意识作为定罪要素来看待才是解决假想防卫的最佳方案。
  • 10. 假想防卫的体系性反思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CSTPCD
    • 杨绪峰
    • 摘要: 假想防卫的研究应完成方法论的转换.若机械地拼接德日相关学说,容易造成“扭曲的学说谱系”;限制责任说的实质内涵在于确立“故意的认识对象包括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和违法性的基础事实”,将“类推适用”视作其“标签”属于误读.以往通过对具体学说的检讨以求达成“统一解”的思路并不可行,体系性思考关注立场和出发点,错误论、故意论、阶层论三条主线是可借助的重要线索.“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说”、法律效果援用的罪责论等优势学说,一旦引入体系性思考的轨道,仍面临着掣肘,尚需进一步审思与修正.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如果不承认故意的双重机能,在故意的阻却上应充分发挥“不法的故意”之实质判断功能;在过失与否的认定上,可以在否定不法的故意以后,直接判断不法的过失存在与否,亦可以就过失犯的认定从头开始,但需将判断时点提前至行为人出现误认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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