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1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8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434篇;相关期刊136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2013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中国航海学会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2007年船舶航泊安全的新经验新技术研讨会等;过失责任的相关文献由190位作者贡献,包括梁亚、何全民、刘开瑞等。
过失责任
-研究学者
- 梁亚
- 何全民
- 刘开瑞
- 吴嘉琎
- 吴景丽
- 徐卫
- 李璐莎
- 欧阳恩钱
- 王京乐
- 胡绪雨
- 赵东航
- 赵洁琼
- 陈思静
- 陈泰才
- (Missing)
- Tsung-fu Chen
- 丁世洁
- 任宏
- 任明川
- 何晓婷
- 余履雪
- 余磊
- 余飞
- 侯晓敏
- 兆雄
- 冉克平
- 冯婷艳
- 冯术杰
- 刘兴河
- 刘劲松
- 刘勇
- 刘峰
- 刘廷华
- 刘廷华1
- 刘心稳
- 刘惠民
- 刘晓敏
- 刘晓敏1
- 刘正清
- 刘江琴
- 刘海鸥
- 刘润发
- 刘翔
- 卢杰锋
- 叶增胜
- 周友军1
- 周奎英
- 周恺
- 周维明(译)
- 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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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庆军;
张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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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动驾驶技术与传统刑法碰撞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引发了刑法学界的关注。自动驾驶车辆生产者作为技术集中者,其刑事责任尤其是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作为核心问题展开讨论。在法不允许之风险的制造中,生产者需要遵守相应的注意规范,但为了社会的发展亦应允许一定的技术风险存在;在法不允许之风险的实现过程中,结合合义务替代行为与风险升高理论对生产者进行合理归责;再通过注意义务的限度进一步判断生产者过失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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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比扬·法塔赫-穆加达姆;
唐志威(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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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技术的革新会引发法律的革新。当前,有四种能够解释刑法数字革新的方案,即重塑人的自我画像、作为法(律)媒介的技术、作为法(律)的技术以及“规范的现实领域”的变迁。数字化与技术创新也会对刑法责任的构造产生深刻影响。以人工智能系统为例,刑法中提出了四种创新责任的基本模式,即机器人刑法、严格责任、危险刑法与过失。对于人工智能所诱发的损害,刑法恰当的应对不在于将责任转嫁给机器,也不是引入不考虑过错的严格责任。相反,过失责任仍然是刑法创新责任的恰当基本模式。只有先理解技术的革新潜力,才能回答刑法应作出何种适当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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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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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过失责任认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赔偿损失认定,是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三大核心要点。船舶碰撞的过失责任认定,应当依照侵权责任和海上避碰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一般侵权责任理论与碰撞责任特别规定结合适用的方式,对当事方的过失责任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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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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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没有驾驶员操作的情形下,能够自主、安全地行驶车辆.对其交通肇事后刑事责任的分析应当区分为纯自动驾驶和有条件自动驾驶两种情形.纯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不应当由车辆本身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但由于此时的驾驶者相当于乘客的角色,自始不参与车辆操作,故而设计者成为责任主体,对于肇事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宜采用“可能性”的概率论.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由驾驶者作为主要的责任人,依据“合法则条件说”对肇事结果承担罪责,设计者、生产者或销售者依其预见可能性,在可能的范围内承担产品过失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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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萨比娜·格莱丝;
周维明(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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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高度自动驾驶中,驾驶员会向自动驾驶仪暂时移交驾驶责任,但这种移交操作的后果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规制,驾驶员在高度自动驾驶发生事故后有可能为根本不在其责任领域之内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通过回顾汽车驾驶责任的历史发展,探讨过失责任和被允许风险,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驾驶员可以与制造商和运行者分担责任,与此同时,应当研究新的责任主体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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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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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法院早期根据契约相对性原则倾向于判决会计师对第三人不承担过失责任,但后来多数州依据已知第三人原则有条件地认可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过失责任,并逐步发展确立可预见第三人原则。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美国目前正在逐渐缩小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过失责任。美国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与论争,本质上是要在保护会计师(不能过高)与引导会计师承担注意义务(不宜过低)之间取得平衡,并折射美国会计行业协会和公众投资者之间的政治博弈。我国法律明确采用美国侵权法上的合理信赖第三人理论,体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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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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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滑雪运动和冰雪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对于滑雪运动伤害事故中过失责任的认定,在滑雪参与者自甘风险的范畴、滑雪参与者控制标准和注意义务、滑雪场经营者过失判断标准、举证责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细分.相比之下,我国滑雪运动伤害事故中的过失责任认定在立法方面仅有一般性规定,法院在上述四个方面的司法审判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是,我国法院判决采用客观衡量标准未能充分考量滑雪参与者的个体差异,对滑雪参与者弱势地位照顾不足,导致滑雪参与者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举证责任设置过重.建议完善滑雪运动伤害事故过失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则,以推动滑雪运动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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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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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合同理论的重要制度之一,虽在《民法》中产生的较晚,但伴随着债法的发展而不断壮大,充实着合同理论体系.虽然《合同法》确立缔约过失责任,但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观点.因此,就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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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杰;
夏冰
- 《2013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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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实施者,责任重大,是消防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在实际案例中,其责任归咎比较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责任意识的形成和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不利于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基于此,本文旨在从德日刑法中的监督过失理论着手,探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刑事归责问题.犯罪过失成立中不可或缺的条件是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其核心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过失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其注意义务,即工作中应尽的监督管理义务。消防安全管理监督过失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过失竞合的一面,在作为监督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介入了被监督者行为,没有这个因素的介入监督过失是无法成立的。被监督者在行为实施时是独立的不受监督者影响的,如果是在监督者支配、指挥下做出的行为则等于监督者直接创设了导致最后风险结果的因果关系,被监督者则更具备职务免责和期待可能性的适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监督义务的确立即法律法规、单位规章、社会常理等赋予其应尽的职责义务,凡在其范围之内的,虽不是其直接行为所导致的消防安全事故,也应负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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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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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法因果关系区分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前者用于确定行为与损害间的事实联系;后者的功能则在于责任范围的限制,实非真正的因果关系问题.责任范围的确定,各国均强调损害发生须符合一般事件自然、正常的发展过程,并将责任限制于正常人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而过失的判断亦包含了对具体损害的合理预见要求,其与因果关系的合理预见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可依行为对具体损害的过失判断确立责任并限制责任,这符合过失责任的要义,尽管残留了与因果限责同样的弹性模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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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术杰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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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法将明知和应知(过失)都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但商标法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仅知道(故意)可为该过错形态.面对这一妨碍法律体系化的矛盾,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直努力的按著作权法的特殊制度来解释和适用商标法及侵权责任法.按此路径对著作权法相关制度的考察和论证表明,其"应知"涵盖了故意(很可能知道)和过失两种过错形态,对此应予明确并对其认定规则予以区分;应将"过失"以"采取合理有效预防侵权措施"的注意义务来定义,而不再考虑该义务的履行是否使其得以预见到侵权行为;该注意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对侵权行为的参与程度、获利方式和应具备的风险管控能力.尽管不构成帮助侵权,但过失间接侵权产生连带责任的规则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体系.如此,过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应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推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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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术杰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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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法将明知和应知(过失)都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但商标法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仅知道(故意)可为该过错形态.面对这一妨碍法律体系化的矛盾,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直努力的按著作权法的特殊制度来解释和适用商标法及侵权责任法.按此路径对著作权法相关制度的考察和论证表明,其"应知"涵盖了故意(很可能知道)和过失两种过错形态,对此应予明确并对其认定规则予以区分;应将"过失"以"采取合理有效预防侵权措施"的注意义务来定义,而不再考虑该义务的履行是否使其得以预见到侵权行为;该注意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对侵权行为的参与程度、获利方式和应具备的风险管控能力.尽管不构成帮助侵权,但过失间接侵权产生连带责任的规则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体系.如此,过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应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推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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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术杰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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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法将明知和应知(过失)都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但商标法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仅知道(故意)可为该过错形态.面对这一妨碍法律体系化的矛盾,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直努力的按著作权法的特殊制度来解释和适用商标法及侵权责任法.按此路径对著作权法相关制度的考察和论证表明,其"应知"涵盖了故意(很可能知道)和过失两种过错形态,对此应予明确并对其认定规则予以区分;应将"过失"以"采取合理有效预防侵权措施"的注意义务来定义,而不再考虑该义务的履行是否使其得以预见到侵权行为;该注意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对侵权行为的参与程度、获利方式和应具备的风险管控能力.尽管不构成帮助侵权,但过失间接侵权产生连带责任的规则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体系.如此,过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应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推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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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术杰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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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法将明知和应知(过失)都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但商标法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仅知道(故意)可为该过错形态.面对这一妨碍法律体系化的矛盾,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直努力的按著作权法的特殊制度来解释和适用商标法及侵权责任法.按此路径对著作权法相关制度的考察和论证表明,其"应知"涵盖了故意(很可能知道)和过失两种过错形态,对此应予明确并对其认定规则予以区分;应将"过失"以"采取合理有效预防侵权措施"的注意义务来定义,而不再考虑该义务的履行是否使其得以预见到侵权行为;该注意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对侵权行为的参与程度、获利方式和应具备的风险管控能力.尽管不构成帮助侵权,但过失间接侵权产生连带责任的规则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体系.如此,过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应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推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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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
- 公开公告日期: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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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属于飞行控制技术,涉及一种横向复合自抗扰过失速机动控制方法。本发明包括:滚转速率估计值Z1P和当前滚转速率PSNSN做差后得到误差ERRCMDP;将误差ERRCMDP乘以二阶增益K2ESO并积分后得到扰动力矩Z2P;将扰动力矩Z2P、误差乘以一阶增益K1ESO和副翼舵效BPA乘以副翼舵偏DA并积分后得到滚转速率估计值Z1P;分别将ZIP和Z2P经过限幅;将Z2P除以舵效BPA,再乘以补偿增益KPESO,经过限幅和限制得到最终的动力补偿指令FPESO。本发明可以有效改进在过失速机动过程中由于非线性气动不对称引起的横向震荡以及非指令性滚转问题,大大提高了飞行员成功完成过失速机动动作的成功率,减轻了飞行员的飞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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