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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923篇;相关期刊125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文献由186位作者贡献,包括章礼强、佟松树、刘凤云等。

民法基本原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5 占比:4.50%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3923 占比:95.47%

总计:4109篇

民法基本原则—发文趋势图

民法基本原则

-研究学者

  • 章礼强
  • 佟松树
  • 刘凤云
  • 刘沂江
  • 刘魏
  • 张新兰
  • 杨杰
  • 汪玉珍
  • 王利明
  • 王小龙

民法基本原则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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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国栋
    • 摘要: 《民法总则》更新了《民法通则》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理论的更新和经济体制的更新,外加生态观念的更新,经过这番更新,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内容减少,国际共同规则增多,代表了我国民法学和民事立法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疏离。但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导致的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回归民法,以及人格权编的新设,我国过去以商品交换法为参照系建构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还需要重建,以便得到留存和新纳的基本原则能涵摄这三个新的民法典分则编。商品交换法的民法基本原则观的最典型遗留是基本为我国学界独倡的平等原则。学说上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可以跟立法的不一致。我国民法应有四项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
    • 苏号朋
    • 摘要: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密切的联系。《民法典》将消费者确定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然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特别法。应遵循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等法律适用原则,准确处理《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适用关系。《民法典》是消费者私法保护的母法,不仅供给具体的法律规则,而且可以运用基本原则,弥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应对新类型消费纠纷的挑战。
    • 何松威
    • 摘要: 《民法典》总则编之于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作用有二:一是它规定了前提性和一般性的民法规则,避免了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重复规定;二是它统帅和引领了民法体系,保证了民法体系的和谐统一。不过,“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传统理论通常以规则适用的共同性为核心,注重总则编在民法规则上的作用,却忽视总则编对于民法体系的基础性、统帅性作用。为了契合《民法典》总则编之于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作用,“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理论应进行双重路径阐释,完成从规则归纳到体系演绎的路径扩展。其中,体系演绎路径体现在《民法典》的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权利章之中:既通过内在体系的演绎路径形成诸多民法基本原则,保证了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价值协调和统一,又通过外在体系的演绎路径形成由权利要素和权利类型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为分则编和特别民法提供了基本的概念框架。
    • 郑东瑞
    • 摘要: 近几年随着法治建设快速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对一些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的事例,不再局限于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是从社会的角度、公众的角度、法治精神的角度来综合考量案件.本文对河南郑州电梯劝烟案的一审、二审的判决进行分析,从而理解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和价值.
    • 邬定伸
    • 摘要: 民法之精神是由民法基本原则所构成的价值统一体,是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反映.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基本价值理念.《民法典》第3条至第9条宣示了民事权益保护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及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透过上述原则可将我国民法之基本精神概括为继承传统市民法平等自治精神基础上融入社会本位及生态保护之理念,以追求私法领域的形式正义为宗旨兼顾实质正义之实现的内在价值体系.民法典具有高度理性化、技术化的外部规范体系,而其源于自然法原理的内在体系则充满超然的道德属性和人本主义情怀,成为法律体系中最能体现人文关怀的人法.
    • 樊永强
    • 摘要: 如何在民法典中保障有效落实绿色原则,将绿色原则切实纳入民法典,是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民法法典化进程中,渐进的完善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的内容,促使其更适合于民法典,并进一步健全绿色原则的法律适用.
    • 曾达平
    • 摘要: 在《民法总则草案》中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调整对象是两个重要内容.在现代化民法发展中,民法基本原则增设了"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和"环境资源保护"两项基本原则,且这两基本原则都在公共利益保护范畴之中.而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主要对民事主体范围进行相应调整.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的立法研究,探索新增设的两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合理性以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立法表述.
  • 8. 民事生态修复责任之理论证成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CSTPCD
    • 宁清同
    • 摘要: 民事主体负有生态保护义务,亦享有生态民事权利,违背生态义务或侵害他人生态权利须首先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从生态义务与生态权利可推演出生态修复责任之合理性;依据公平原则、生态保护原则,非法造成生态损害亦须首先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民事基本原则蕴含着生态修复责任之必要性;恢复生态学、恢复性司法和恢复原状为生态修复责任的确立和实施提供了充分的可行性.
    • 韩炜芃
    • 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第一章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从此绿色原则正式写入了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绿色原则的纳入使民法的研究对象不再局限于人与人之间,而延伸至人与自然之间,且极大地提高了生态法治的实效性,是一次质的飞跃.为使绿色原则得到彻底地、实际地贯彻落实,应在民法典的编撰过程中,将绿色原则融入其法律制度.文章首先解释绿色原则的基本含义,并分析其作为原则存在的合理性,最后重点探析绿色原则对民法中的物权法以及合同法的作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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