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环境侵害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以及环境侵权主体地位的相对不平等,使得环境侵权行为区别于传统的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责任法》在平衡环境利益时采取了倾斜保护,即倾斜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为此,《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争议已久的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还规定受害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对受害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然而,这种表面上的"倾斜"保护实质是为了最终实现利益的平衡,实现正义.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未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写进法条,导致环境侵权中的受害者还是得不到全面的救济,一旦环境损害发生时,加害人的负担过重,离利益平衡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就这点不足提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行的必要性等建议,希望进一步保护环境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