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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13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9篇、专利文献5370篇;相关期刊104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文献由149位作者贡献,包括冯静、刘静、唐庆冬等。

债权人代位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9 占比:2.52%

专利文献>

论文:5370 占比:97.48%

总计:5509篇

债权人代位权—发文趋势图

债权人代位权

-研究学者

  • 冯静
  • 刘静
  • 唐庆冬
  • 孙嘉伟
  • 崔建远
  • 张榕榕
  • 朱倩
  • 林玉莹
  • 王俊
  • 王峰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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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传莉; 曾清河
    • 摘要: 民法典第993条规定可通过合同设立人格权许可使用。为加强被许可人保护,应允许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既有本土实践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赋予人格权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诉权或寻求商标法、著作权法对其保护,但面临正当化难题和保护力度不足问题。学说上尝试将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构造为新型财产权或用益物权使其具有对世排他性效力,然新型财产权路径明显悖于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传统,引发人格标识上的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等问题,用益物权路径在民法典中没有规范空间。我国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仅能定性为用益债权,但仍应参酌“特定债权保全型”代位权之比较法共见,借助目的性扩张方法赋予人格权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债权人代位权,使其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同时妥善处理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与非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先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与后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
    • 姜扬政
    • 摘要: 在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的解释上,“直接受偿规则”和“入库规则”各有支持者。虽然“直接受偿规则”在目前取得了类似通说的地位,但其存在着体系违反和实施障碍两大问题,并不能较好地实现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目的。为此,应基于“入库规则”对行使效果进行重构,并区分同种类动产债权、不同种类动产债权、不动产债权而设定规则。在解释上,应对《民法典》第537条进行限缩,认为仅适用于对对于种类动产债权的代位。至于不同种类动产债权及不动产债权的代位,应认为法律对此应设而未设规定,从而构成法律漏洞,需要由法官基于“入库规则”并结合保全及强制执行的规定进行漏洞填补。
    • 韩世远
    • 摘要: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扩张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其中"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只是该债权的从权利,并不能够包括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如欲进一步扩张,仍应借助目的性扩张方法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典》可以容纳部分"特定债权保全型"债权人代位权,对于需要代位物权请求权的情形,在符合保全必要性等要件场合,则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第535条第1款以为救济。第537条规定的代位权的效果,明确了相对人履行债务方向的转移,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正表明债权人只是"直接受领",但却不是"直接受偿",而是借助于抵销实现的"间接受偿"。中国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虽对"入库规则"有所修正,但并未根本性地背离它。
    • 陈晓君; 郝振
    • 摘要: 本文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为中心,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代位权是否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标准,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划分为4种类型。无论是哪种类型’债权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破产债权;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行使之债权的性质、数额和范围,与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并无本质差别;在代位申报债权确认方式的问题上,因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破产程序关于债权的确认程序无法吸收合并代位权诉讼程序,故应坚持分别审理主义原则;破产程序中,各代位债权人可以各自名义和份额享有表决权;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此前在次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统一由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次债务人的管理人应当予以变更。
    • 陈杭平; 李凯
    • 摘要: 在《民法典》实施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的历史背景下,债权执行应与债权人代位权形成有效衔接融合.债权执行并非债权人代位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而有其独立的制度定位.我国债权执行应具有"一车两轮、一鸟两翼"的制度结构.除法院依申请发出债权扣押(冻结)裁定、履行通知外,以第三人在异议期间内的行为为根据,衍生出两种程序:其一是第三人未提出合法的异议,法院依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以"履行通知+执行裁定"作为执行名义,对第三人径为强制执行;其二是债权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不成立,提起债权收取之诉.这一制度结构已被《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确认.但是,对第三人径为执行受到了诸多质疑,需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而债权收取之诉与我国可实现直接清偿的代位权诉讼颇为相似,需进行有效的整合,避免陷入"诉讼法学者不理解及漠视实体法"的尴尬境地.
    • 林玉莹
    • 摘要: 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归属”问题,《民法典》第537条在基本延续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所确立的“直接清偿规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例外规则,以矫正该“直接清偿规则”所导致的缺陷,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民法典》第537条后段规定的例外情形对《民法典》第537条前段确立之“直接清偿规则”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在判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归属”时,应先检视有无《民法典》第537条后段规定的限制“直接清偿规则”适用的情形。如无该限制适用的情形,才能进一步适用《民法典》第537条前段的规定。在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537条前段的规定时,应将“直接清偿规则”定性为“债务抵消规则”,而非理解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权”,以克服“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事实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导致的与“债权平等保护原则”等传统民法理论相违背之弊端。对于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债务人应承担继续清偿的责任。当两个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同一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受理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实现两个债权的公平保护,提高司法的效率。
    • 林玉莹
    • 摘要: 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归属"问题,《民法典》第537条在基本延续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所确立的"直接清偿规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例外规则,以矫正该"直接清偿规则"所导致的缺陷,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民法典》第537条后段规定的例外情形对《民法典》第537条前段确立之"直接清偿规则"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在判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归属"时,应先检视有无《民法典》第537条后段规定的限制"直接清偿规则"适用的情形.如无该限制适用的情形,才能进一步适用《民法典》第537条前段的规定.在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537条前段的规定时,应将"直接清偿规则"定性为"债务抵消规则",而非理解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权",以克服"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事实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导致的与"债权平等保护原则"等传统民法理论相违背之弊端.对于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债务人应承担继续清偿的责任.当两个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同一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受理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实现两个债权的公平保护,提高司法的效率.
    • 冯德淦
    • 摘要: 责任保险中如何协调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实践中的难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理论界许多学者主张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但是该请求权的构建又受限于传统民法理论。通过对规范和裁判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一直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进行请求权构造,在强制责任保险中肯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而在自愿责任保险中则相对较为模糊。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学说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利第三人合同说、并存债务承担说和法律特别规定说。前两种学说在解释上并不具有正当性,法律特别规定说也只能解释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人救济权利的构造应当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前者的受害人享有实体上的直接请求权,后者的受害人仅享有程序上的特别代位权。
    • 宋连斌; 罗星语
    • 摘要: 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是否生效,决定了后者可否参与仲裁程序。在我国,仲裁协议约束保险代位求偿权人与否,缺乏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也存在分歧。保险代位求偿权实际上是一种法定债权转让,仲裁请求权作为从权利应该约束保险人,无须补足仲裁意思。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类型相似,都应约束保险代位权人。有争议的债权代位权人未产生债权转让效果,不适合与保险代位求偿权人问题类比。
    • 金印
    • 摘要: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应区分相对性请求问题与绝对性归属问题.相对性请求问题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两两之间的法律关系.对这三组具有纯粹债法性质的法律关系,《民法典》第537条第1句已作定论.相对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有权受领相对人的履行,且相对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会产生相对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以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均因债之清偿而消灭的法律效果.绝对性归属问题涉及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重在解决代位所得的财产在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分配问题.这一问题并不直接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相关,而属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分配这一体系性问题.如《民法典》第537条第2句所示,绝对性归属问题主要由民事实体法之外的民事保全法、民事执行法及破产法等民事程序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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