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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32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2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5656篇;相关期刊228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中国担保论坛等;优先受偿的相关文献由366位作者贡献,包括丁杨、刘元耀、刘如今等。

优先受偿—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24 占比:2.03%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15656 占比:97.97%

总计:15981篇

优先受偿—发文趋势图

优先受偿

-研究学者

  • 丁杨
  • 刘元耀
  • 刘如今
  • 吴媛媛
  • 周述宏
  • 孙山
  • 嵇大海
  • 张兆利
  • 徐洋艺
  • 曹登润

优先受偿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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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邓泽善
    • 摘要: 我国对环境污染问题整治力度日益加大,当破坏环境的公司破产时,往往难以支付大笔赔偿资金,而企业作为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群体,不管在正常经营还是破产后,都应该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理念。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环境债权清偿顺序的安排无助于保护环境债权人的利益,也与发展低碳经济的目的不相符合。环境债权大部分与人类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社会福祉密切相关。环境侵权之债优先先偿的地位,既是实现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的内在需要,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本文探讨了环境侵权之债优先受偿的合法性以及在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优先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 尹思雨
    • 摘要: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 摘要: 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无实际财产可供清偿他人债务时,债务人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对主动债权的取得情况进行审查,防止主动债权变相获得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受让的执行债权仍应当在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以遏制恶意抵销和维护债权公平受偿的私法秩序。
    • 王思齐; 潘慧静
    • 摘要: 预告登记权利性质不明,兼具债物两性,面临破产法上适用的难题。首先明确预告登记性质,区别预告登记本身与经预告登记权利的性质。由于预告登记法律适用障碍,破产实践中预告登记权利人往往得不到保护。明确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地位,从预告登记破产保护效力的法理基础分析该制度实行的合理性,发挥预告登记的消极对抗效力限制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探究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的有效实现路径。
    • 摘要: 本案为(2021)最高法民申7425号再审裁定。本案焦点问题为: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否为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在不具备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属无效,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并非决定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 毛雪华
    • 摘要: 从历史上看,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核心价值经历了从以债权人为中心,到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保障并重,再到现代社会,尤其是破产重整制度产生与发展之后,破产程序维护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凸显。与此相对,担保物权规则强调私人自治的理念,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设置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能够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破产法与担保物权制度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冲突。破产程序中的担保物权问题成为破产法与担保物权制度共同面对的一项难题。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在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中心目标下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形式。担保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其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 朱晓喆; 马强
    • 摘要: 2019年,中国营商环境总体排名首度跻身全球前40,各项指标均有提升,唯独"获得信贷"指标持续走低.就让与担保而言,尽管其应用甚广,且已获得司法实践认可,然因欠缺成文法,其一直成为失分项.在统一担保理念下,让与担保可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获得法律认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明确了其基本规则.让与担保宜采担保权构造说.债权人实际占有担保财产的,可类推适用质权的规则.通过占有改定设定的让与担保,可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规则,并可类推适用其他动产担保的规范.
    • 伍旭; 何欣雨; 刘明
    • 摘要: 民法典》公布后,超级动产抵押权出现在《民法典》第416条,具体内容为:“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此条规定了超级动产抵押权的基本成立条件。此条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对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不应限缩解释为浮动抵押权人;当“其他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再抵押条款,是否能对抗超级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效力,笔者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不能产生对抗效力,此时“其他担保物权人”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 邹守明
    • 摘要: 购房人按揭贷款断供涉及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与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因法律关系、购房人情况、商品房查封情况、开发商代垫情况等不同,导致案由、参与主体、诉讼程序和诉求等均不完全一致,本文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结合司法实践,尝试就按揭贷款断供中的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理并平衡好各方利益的方案,以期抛砖引玉.
    • 袁银平
    • 摘要: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抵押权人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但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抵押权人仍仅能在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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