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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7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归属"问题,《民法典》第537条在基本延续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所确立的"直接清偿规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例外规则,以矫正该"直接清偿规则"所导致的缺陷,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民法典》第537条后段规定的例外情形对《民法典》第537条前段确立之"直接清偿规则"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在判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归属"时,应先检视有无《民法典》第537条后段规定的限制"直接清偿规则"适用的情形.如无该限制适用的情形,才能进一步适用《民法典》第537条前段的规定.在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537条前段的规定时,应将"直接清偿规则"定性为"债务抵消规则",而非理解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权",以克服"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事实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导致的与"债权平等保护原则"等传统民法理论相违背之弊端.对于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债务人应承担继续清偿的责任.当两个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同一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受理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实现两个债权的公平保护,提高司法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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