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请求权
直接请求权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1年内共计1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7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51957篇;相关期刊84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直接请求权的相关文献由106位作者贡献,包括郑文姣、孙卫权、孙宏涛等。
直接请求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1957篇
占比:99.80%
总计:52059篇
直接请求权
-研究学者
- 郑文姣
- 孙卫权
- 孙宏涛
- 张岩
- 张文婷
- 徐良志
- 文杰
- 杨云君
- 王璐
- 王艳艳
- 袁雪
- 许硕
- 陈来宏
- 丁凤楚
- 万晓运
- 万立伟
- 任东珍
- 伞波仁
- 余文海
- 佟桂玲
- 冯德淦
- 凌晶
- 刁学峰
- 刘园园
- 刘政
- 刘敢生
- 刘晓红
- 刘海廷
- 刘海廷1
- 刘燕燕
- 刘菲菲
- 刘颖娜
- 南聪
- 吕晓捷
- 周天保
- 周珺
- 喻啸
- 塔娜
- 夏庆锋
- 夏敏
- 孟旭
- 安国春
- 安馥
- 宋东明
- 尹娜
- 廖灵莉
- 张丽娟
- 张勇
- 张婧
- 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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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德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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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责任保险中如何协调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实践中的难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理论界许多学者主张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但是该请求权的构建又受限于传统民法理论。通过对规范和裁判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一直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进行请求权构造,在强制责任保险中肯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而在自愿责任保险中则相对较为模糊。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学说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利第三人合同说、并存债务承担说和法律特别规定说。前两种学说在解释上并不具有正当性,法律特别规定说也只能解释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人救济权利的构造应当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前者的受害人享有实体上的直接请求权,后者的受害人仅享有程序上的特别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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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承;
王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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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他合同存在真正利他合同与不真正利他合同两种类型,具有保护第三人信赖、降低订约及履约成本、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多重价值功能.《民法典》第522条为利他合同制度之规范,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合同之债的情形.当事人约定利益第三人条款可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认定利益第三人约款须考虑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第三人行使拒绝权必须以明示方式,但可向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发出.受益第三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前不享有所获利益的处分权.债权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须经第三人同意;债务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则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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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柴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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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连带责任是否属于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不同的裁判意见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本文通过研究连带责任与责任保险两种制度的功能价值,基于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利益以及保障受害人利益优先的价值取向,肯定了连带责任属于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这一观点.此外,通过区分强制责任保险与自愿责任保险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以构建受害人损害赔偿的实现路径,并对保险法上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进行解释适用,以使责任保险中已承担责任的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而更好地实现三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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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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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货运代理转委托中,现行法未对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问题予以规定.不少司法裁判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货主—货代1—货代2—承运人的层层委托关系中,将货主—货代—承运人的间接代理关系纳入货运代理转委托中的讨论十分必要.应分别在货主—货代1—货代2和货主—货代—承运人两种法律关系中对这两条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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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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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仅承认了任意责任保险中受害人附条件的直接请求权, 这一权利同现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明显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领域内赋予了受害人不附条件的直接请求权.责任保险的"分离原则"并不构成否认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充分理由.直接请求权有助于实现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功能.具体到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制度构建层面, 法定权利说、原始取得说、利他合同说、并存的债务承担说、债权法定移转说、责任免除请求权说均存在拟制的缺陷, 无法通畅地解释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在承认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特定债权的基础之上, 同时基于简化权利行使成本的考量, 即便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尚未确定, 受害人也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给付保险金.%The Insurance Law of China only acknowledges the conditional direct claim right of the victim in the optional insurance, which is apparently different from the system of creditor's subrogation right in current law.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Road Traffic Accident Damage grants the victim direct claim right without precondition in the area of the third-party commercial liability insurance of motor vehicle. The separation principle of liability insurance can't sufficiently justify the denial of direct claim right of the victim.The direct claim right facilitate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liability exemption in liability insurance. When it comes to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direct claim right of the victim, the legal right theory, the original acquisition theory, the third-party beneficiary contract theory, the coexistence of debt undertaking theory, the statutory transfer of creditor's right theory, the liability exemption claim theory all have disadvantages of fiction and are unable to successfully explain the direct claim right of the victim. On basis of acknowledging that a creditor may exercise the subrogation right so as to preserve its specific creditor's right and at the same time in consideration of lowering the right exercising cost, although the insured 's liability to compensate damage for the victim is still uncertain, the victim can directly require the insurer to pay insurance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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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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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现代商业社会的实践诉求,中国民法典当中应该对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系统的规定.一般规范对于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至关重要.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会突破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编时代性的重要表现方面.比较法上的经验表明,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立法很好地适应了现代商业活动的复杂性.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一般规范应体现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精神,也应注重提升理论解释力.真正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权利救济的重要保障.中国真正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产生模式的立法选择应有利于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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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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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65条中关于责任保险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对于保护责任保险事故中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责任保险第三者直接请求权限制条件的设置虽然借鉴了《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形式,但是其性质与代位权并不相同。本文认为其是一项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法定独立履行请求权,不属于《合同法》中代位权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虽然其与代位权法理基础相同,但是在权利的行使主体、客体、条件、方式、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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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珺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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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在于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但它毕竟是公司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安排,难以完全照搬民法的一般规则.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的成立满足两个要件即可,即公司未向公司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股东未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应当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其中,公司债权人为原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而公司或为共同被告,或为第三人.在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权诉讼中,如果公司债权人胜诉,应由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股东履行该义务后,则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公司与股东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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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飞
-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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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经历了从不足到逐渐完善的过程.但是我国新《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仍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条文对保险人的直接给付义务规定相互冲突;第二,条文对受害第三人向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过于严格;第三,并未规定保险人的参与权;第四,对责任保险定义存在缺陷,提出两个建议,第一个是直接将现在该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删除,仅保留后面三款的规定;第二个是综合第1款与第2款前半部分的规定,采用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将其单独列为一款。建议条文可以拟定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损失赔偿责任确定时1第三人可以在被保险人破产、拒绝赔偿、怠于赔偿以及其它法定情形下,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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