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
交强险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2年内共计6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公路运输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13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5篇;相关期刊297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江淮法治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第八届北大赛瑟CCISSR论坛、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第七届北大赛瑟CCISSR论坛等;交强险的相关文献由617位作者贡献,包括任灏玮、陈志斌、李延霞等。
交强险
-研究学者
- 任灏玮
- 陈志斌
- 李延霞
- 高洪忠
- 亚生
- 孟生旺
- 杨学友1
- 柴文欣
- 王占斌
- 王天鑫
- 王文帅
- 王文静
- 王淑娟
- 申晴
- 赵博
- 黄银龙
- 万晓运
- 何礼仁
- 冯忠山
- 刘帅
- 司荣华
- 向妍
- 吕岩
- 周天保
- 周海赟
- 姜伟
- 孙建伟
- 张元华
- 张力毅
- 张小红
- 张连增
- 徐良志
- 施一丹
- 曾祺玮
- 武兆宏
- 毛圣霞
- 沈雨岑
- 王影
- 王春梅
- 王榕
- 王照颖
- 王薇蕾
- 田汉雄
- 章法
- 罗振向
- 范学东
- 葛德强
- 谢忠玉
- 贾松
- 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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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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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故频发、定损难、出险率高且单次赔付金额大、利润少,成为保险公司拒绝为卡友提供商业险的决定性因素。卡车保险一般分为交强险与商业险两类。前者是国家强制要求,后者种类繁多,大致包含车辆损失险(己方责任,出险后车辆维修无需自己出钱)、第三者责任险(己方责任,出险后帮助赔付对方)和一些附加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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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轩;
孙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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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驾服务责任保险是随着代驾行业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兴保险类型,且运用于未销售商品车运输的情形已经较为普遍。代驾员享有代驾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代驾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而事故无责一方作为第三人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针对保险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机动车所有权在生产厂商和销售公司之间的变动决定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当适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生效规则加以确定,但物流公司不具有作为机动车管理人投保交强险的资格。尚未销售却需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投保短期交强险,虽然实践中多以单程提车保险替代,但代驾服务责任保险关于未投保交强险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由于保险人通常未能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及其前置的提示义务,仍应认为不能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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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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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呈现良好势头。本文观点,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对传统侵权责任的挑战,应结合自动驾驶汽车的市场准入机制和侵权责任承担,构造相应的保险制度。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政府需要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行驶资格、生产设计要求和网络信息安全,引导产业有序发展。在自动驾驶汽车实现规模化、市场化之后,对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进行合理解释,以解决自动驾驶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要通过改造传统交强险、投保产品责任险和引入政府补偿金,有效保障受害者、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权益,充分发挥自动驾驶汽车的积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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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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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管是4S店、直营还是代理商模式,将用户服务好,才是最合适的经销模式。自2020年疫情暴发开始,4S店经销商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兼品牌经销商分会秘书长宋涛对《汽车观察》表示:“大部分经销商集团去年赚的钱,在今年第一季度都亏进去了一半。”从交强险数据看来,今年5月份,全国乘用车交强险数量同比下降21.7%,北京同比下降51.7%,上海同比下降95.2%;2022年1-5月份累计同比下降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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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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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保险已经成为购车人的共识,特别是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更是购买汽车的必备要件之一。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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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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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排除在交强险第三者的范围之外.现行审判实务中将交强险定性为基本保障保险,脱离了责任保险的理论逻辑,导致审判思想带有强烈的政策解读色彩.审判人员将目光聚焦在“车上”“车下”的语词解释,加剧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现行交强险第三者的认定存在制度上冲突、司法上矛盾、功能上错位的困境.在后《民法典》时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为基础展开交强险定性和第三者范围的认定,适时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避免制度上的冲突,实现司法上的逻辑统一,也可以更好地发挥交强险的功能.遵循法的内在逻辑来界定交强险的第三者,在科技进步不断带来新情况的时代,能保持法律逻辑的合理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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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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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2日,李某驾驶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长丰县工地内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李某跳车不及被车辆挤压受伤。之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李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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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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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对交强险分责分项限额赔付存在较大争议,缘起于两种赔付模式建构理念之不同,经对其比较分析发现其中各有利弊,本文立足于现有国情提出未来交强险的解决途径:合并赔偿项目;取缔责任要件;应更多维度的照顾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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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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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约车保险的主要私法问题,涉及保险法上的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和一般民法上的平台涉保险义务。前者仍存在诸多未解难题,后者则为现有研究之盲区。快车、专车等网约车之营运状态的判断,以及其与顺风车等私人小客车合乘之界分,关键不在于营运,而在于危险程度之显著增加。在立法论上,比例责任不应适用于网约车场景;在解释论上,《保险法》第52条第2款之适用应考虑被保险人过错。在交强险场合,应采"内外有别"之技术,为保障受害人,《保险法》第52条第2款不适用于保险人与受害人之外部关系,保险人不能免赔;但为抑制道德风险,其仍适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内部关系,保险人可向被保险人追偿。平台之涉保险义务,主要为确保驾驶员投保之义务。无论公法上有无此等义务,平台在私法上均负有类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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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向丹;
冀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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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张某于2019年5月4日上午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当场在A保险公司设在该4S店的保险代理点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5日0时起至2020年5月4日24时止"。投保单特别约定处载明:"本保单即时生效"。投保后,张某驾车离去,刚出4S店便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毁损,张某遂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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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秉正;
蒲适
- 《北大赛瑟(CCISSR)论坛·2016》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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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强险的费率厘定不仅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盈亏状况,而且其包含多种保险责任的特点为费率厘定研究带来新视角.本文通过索赔分类的思想对中国某地区交强险的保单数据进行分析,探讨用于风险分类厘定的费率因子是否能够真实反映被保险人关于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风险特征.运用零调整的分位数回归,发现现有的费率因子对于这两种类型索赔的影响有显著区别,当前的费率厘定方案无法反映被保险人真实的风险水平.本文提出费率因子对于不同损失程度的索赔应具有同向效应的原则来衡量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同时,本文认为将两类索赔分开厘定和加入新的费率因子等方案可以改进目前的费率厘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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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
- 《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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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被纳入交强险法定赔偿范围。其赔付的标准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话题,也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最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其中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偿问题更是理赔中的盲区。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抚慰金已无争议。但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赔偿精神抚慰金,因此交强险范围内的精神损害赔偿与第三者责任险中如何分配就成了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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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鹏;
李洋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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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行为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是否可作为保险人交强险追偿权之理由,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可以行使追偿权的理由主要是:一些批复性文件规定驾驶证暂扣属于为取得驾驶证的情形、被保险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能鼓励非法驾车等,但这些理由或因文件失效,或因理论上存在问题而无法立足.由于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车危险增加程度很小,与交强险追偿权的其他事由不具有同等的危险性,并且,驾驶证暂扣并非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若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实质是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故而,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不能作为保险人行使追偿权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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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
王松
- 《第三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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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为对他人责任保险的特质,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起诉要求在一个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解决这两个险种的理赔问题,法院应当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合并处理.故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实务中具体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在裁判依据上需要统一和明确.本文首先厘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功能定位、强制性、赔偿规则等方面的区别,分析了两险合并审理的基本思路,明确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再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付,最后由侵权责任人赔偿.之后,对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界定、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的效力、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保险金的三者险条款的效力等实务疑难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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