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论我国责任保险立法的完善——兼论新《保险法》第65条的修改

论我国责任保险立法的完善——兼论新《保险法》第65条的修改

摘要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经历了从不足到逐渐完善的过程.但是我国新《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仍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条文对保险人的直接给付义务规定相互冲突;第二,条文对受害第三人向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过于严格;第三,并未规定保险人的参与权;第四,对责任保险定义存在缺陷,提出两个建议,第一个是直接将现在该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删除,仅保留后面三款的规定;第二个是综合第1款与第2款前半部分的规定,采用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将其单独列为一款。建议条文可以拟定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损失赔偿责任确定时1第三人可以在被保险人破产、拒绝赔偿、怠于赔偿以及其它法定情形下,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赔偿金额”。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