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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期”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兼论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及其法律完善

     

摘要

关于“空白期”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立法和司法实践历来歧义丛生,学说也众说纷纭。通过现状分析及对日、英两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借鉴,本文认为,在目前以《合同法》与《保险法》为主所构成的法律框架中,这一问题是可解的。但司法实践应该统一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这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解决;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对保险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审查,以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险行业的业务流程应更为规范。多管齐下,才能很好的平衡“空白期”保险事故发生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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