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8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81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555955篇;相关期刊470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青年记者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2011年媒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讨会、第九届全国高校电子商务教育与学术研讨会暨第三届网商及电子商务生态学术研讨会等;个人数据的相关文献由957位作者贡献,包括徐国洪、杨鹏亮、王忠等。
个人数据—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55955篇
占比:99.86%
总计:556741篇
个人数据
-研究学者
- 徐国洪
- 杨鹏亮
- 王忠
- 相丽玲
- 张涛
- 厚海广道
- 姜鑫
- 须藤芳文
- C·马丁
- S·希拉
- 于伯然
- 刘耀华
- 张金平
- 李军
- 杨佳润
- 汪全胜
- 王四新
- 王德庄
- 钟小飞
- 陈红旭
- 魏丹阳
- A·阿加萨岩
- Ben
- C.克拉泽纳普
- C·尼科拉斯
- D·T·爀格斯通
- D·佩尔加芒
- G·鲍姆
- H·桑德斯特龙
- J.孔拉德-莫泽
- J.肖克罗拉希
- J·-L·吉罗
- J·G·加纳夏
- M.霍瑙尔
- N.沙尔曼
- P·吉拉尔
- R.H.沃海比
- S.R.施雷德
- S.莫
- V.西拉伊
- W·常
- 严斌峰
- 乔丽华
- 于宁圆
- 于智精
- 仇剑书
- 任娅萁
- 任文倩
- 伍艳
- 何治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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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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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二者概念看似等同,实则内涵不尽相同。凡是能单独或者与其他数据结合后识别出自然人数据的就是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权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权属性,我们应当同时给予其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保护。个人数据是更类似智力成果一般的无体物,仅依靠传统方法判断侵权行为可能无法精准判断。被侵权人对于侵权人身份收集的困难、对其被侵害事实认知的滞后导致被侵权人很难像侵权人那样真正平等参与诉讼。赋予被侵权人特殊选择权,使被侵权人尽可能在被侵权后得到救济的机会是法律的应有之意。我们可以借鉴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创建专门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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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禹衡;
贺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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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呈现我国数字市场主体的数据产权观念是推进数据确权立法进程亟待解决的基础问题。文章选择连续8年入围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的21家企业主要业务与品牌的隐私政策等文本为样本,在46个样本文件中摘录324个与数据相关的样本资料,运用扎根理论方法在137个编号的基础上获得98个初始概念、44个范畴,主轴编码后获得19个副范畴、14个主范畴。研究发现:我国数字市场主体的数据产权观念,整体上形成13项具体的权利和1项概括性权利、14种客体类型,主要形成企业和用户两类权利主体。其中,企业和用户均享有使用权、共享权、删除权、处理权,企业单独享有数据所有权等5项权利,用户单独享有更正权等5项权利,对企业和用户最重要的分别是数据使用权和数据删除权。当前企业几乎只在个人数据上给用户配置权利,但企业可以就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享有权利。应该严格区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并跳出“非此即彼”排他式确权逻辑,进而矫正数据市场主体的数据产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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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从敬;
唐心宇;
何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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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所有权、收益权及处置权均受到威胁,依靠法律“赋权——维权”的模式作用有限,个人数据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需要有更加有效的方式。文章在引入信托模式应用于个人数据产权管理过程中,分析并构建数据信托产品及数据信托整体运行框架,探讨数据信托模式的比较优势与应用困境。数据信托是一种具有理论与实践可行性的个人数据产权管理模式,但存在数据授权信任不固定、数据价值界定困难、产品盈利能力不稳定等问题,可通过明确数据财产权利、完善数据分类标准和设立多种类型产品等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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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芷悦;
申璐璐;
田师园;
陈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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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个人数据字典的构建原理和内容为基准出发,探讨企业构建个人数据字典来记录个人数据处理全生命周期的详细流程,确认企业利用个人数据的各个流程和场景是否符合合规要求,同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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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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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数据作为数据平台的重要生产要素,对其进行保护和利益平衡是数字经济时代下崭新的关键议题。但是,法律在以侵权责任路径回应上述议题时存在规范功能层面的局限,即利益保护模式在法官的自由裁量下存在法律规则的冲突与弱化,权利保护模式存在立法技术限制、治理边际成本趋高等难解之困。有鉴于技术标准作为一种软法能够在义务规则的要素化、约束机制的利益导向化等方面发挥规范性优势,遂应以国际视野下的技术标准软法ISO/IEC 27701为典例探索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中的义务规则形态转换及规范功能优化之道。经分析,国内尚需构建有利于技术标准软法生成的硬法环境,并衔接技术标准软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促成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硬法、软法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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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柏君;
周家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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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依托信息技术而生的新型犯罪不断涌现,为提高打击能力,大数据技术在侦查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大数据时代的刑事侦查在方式手段、参与主体、时空范围等要素上与传统侦查模式相比已有诸多不同。同时,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大规模数据收集、共享和处理活动侵蚀着个人隐私边界,加剧隐私泄露风险,引发公民强烈担忧。未来应当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以欧盟、美国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参考,从规范侦查程序、设置对抗性权利及完善监督机制三方面提出大数据时代刑事侦查下个人隐私保护的中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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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
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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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回应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个人数据域外管辖权的单方扩张具有必然性。借助域外立法管辖权、域外执法管辖权与域外司法管辖权三项权能的确立与延伸,个人数据域外管辖权在全球普及。尽管个人数据域外立法管辖权符合传统国际习惯法的管辖原则,但其边界模糊不清。在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的双重作用下,数据保护机构域外执法的可行性受到限制。司法判决也会因价值冲突与司法管辖权的问题无法得到第三国的承认与执行。面对冲突与挑战,我国应当进一步构建个人数据域外管辖的进取型路径。在国际法框架下,区分域外管辖涉及的条款类型以对所需的联系程度划分不同阈值,积极参与建立多维度跨境执法机制,并完善补充措施以保障司法判决得以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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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雄智;
肖中华;
聂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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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规模不断扩大,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新动力,个人数据作为大数据的基础,商业价值日益凸显,清晰的个人数据产权和完善的保护措施是充分利用这一要素的前提。在肯定个人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日趋有力的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难题:用户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生物识别技术应用对信息主体权益的影响、个人数据公益诉讼面临的新问题、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可能带来新风险等。破解个人数据产权保护难题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知情同意保护规则、确立多元化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个人数据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跨境数据流动应对措施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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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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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于2018年5月25日在欧盟成员国内正式生效实施。GDPR的最终目的是在数据的有效使用和保护之间作出平衡,帮助欧洲民众认识到正确使用其个人数据的重要性,因此一方面强调要合法地保护基本的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也努力避免不会对组织造成过度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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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
张浩伦
- 《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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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数据权益保护的传统路径以隐私权和财产权两种理念为核心.网络空间个人数据法律属性的多样性决定了单纯以隐私权保护方式或财产权保护方式无法全面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诉求,尤其不能对数据“二次使用”情境中的数据主体权益提供有效保护.对此,应以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数据利用诉求与数据主体权益保护诉求为视角重新考量数据权益保护立法,以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信义义务”为手段,结合现有规定具体化为忠实规则、注意规则和激励规则,更有效地保护网络空间数据主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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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爱民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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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是信息社会的基本资源.行政机关收集个人数据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在信息经济背景下,商业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处理势不可挡.波斯纳的隐私经济学理论是反对保护个人数据的最强有力的声音.社会对个人数据二次利用的态度决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宗旨.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宗旨是在维系信息社会个人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格权保护之衡平——在保障人格权不受非法侵害的前提下,促进个人数据资源的合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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