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权
信用权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15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6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1663篇;相关期刊124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论坛、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中国图书馆学会2003年年会、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信用权的相关文献由162位作者贡献,包括胡大武、陈勇阳、史子浩等。
信用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1663篇
占比:98.66%
总计:11822篇
信用权
-研究学者
- 胡大武
- 陈勇阳
- 史子浩
- 吴午东
- 杨立新
- 陈满玉
- 何国强
- 刘海玉
- 卫超
- 吕志祥
- 周云涛
- 周汉德
- 廖荣
- 张彦鹏
- 徐红霞
- 李吉彬
- 谢伟
- 赵亮
- 郭越
- 陈宾
- 陶娟
- 黄肇伟
- 丁元
- 乔茹
- 任丹丽
- 任军成
- 任毅
- 任江
- 何双
- 何悦
- 余寅同
- 余明珠
- 余涛
- 倪楠
- 凌立志
- 刁胜先
- 刘 娜
- 刘文宇
- 刘易霖
- 刘晓芬
- 刘梦雨
- 刘欢
- 刘训智
- 卢克贞
- 卢威
- 卢盛羽
- 吕娟
- 吕杰
- 吴元平
- 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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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楠;
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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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征信是信用经济的重要支撑,随着信用信息采集途径和手段的智能化与信息化,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将不断扩大,也随之带来信用权纠纷数量的迅速上升。通过对征信领域已生效的80份司法裁判文书的对比分析,发现信用权纠纷在司法实务中集中表现出案由适用混乱、侵权行为认定困难以及信息提供主体内控制度缺失等问题。司法裁判的差异性,让研究再次聚焦产生信用权理论争议的缘由和征信领域中信用权本体论,进而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视角构建以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路径为主,重视财产利益救济;综合人格权案由适用,重视人格利益救济;健全信息提供主体内控制度,引导纠纷诉前解决等多种机制,以完善信用权纠纷的司法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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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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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99年开始,我国在一批经济学家的呼吁下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应制度逐步建立起失信惩戒制度,用来打击违反广义信贷关系中的不端行为,由于缺少法学家的广泛参与,失信惩戒制度中的"信"被误认为是"诚信"。实际上,诚信是保护、表扬好人的制度,失信惩戒是打击坏人的制度,两者属于两个领域。随着失信惩戒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它越来越成为"黑名单"制度,但内容变了,名称未变,导致《民法典》第1029条把纠正错误的失信记录的人格权确定为信用权,从名实相副的角度看,《民法典》第1029条应属于维护名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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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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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用信息上具有立体式的利益结构,既包括自然人的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固有利益,又涵盖了自然人的财产利益、信用信息处理者的利益、公共利益等衍生利益.为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平衡,应当赋予自然人在特定场合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控制权能,同时认可多元化的个人信用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我国应构建以《民法典》为基础、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为两翼的综合性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体系,明确将个人信用信息纳入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并确立侵害个人信用信息人格权竞合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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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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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权"权利要素论证争议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理解民法典中关于"信用"的规定,为信用体系独立化的构建带来极大阻碍,同时也为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本文从"信用"以及"信用权"的发展演进以及信用在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探究信用规范性的本质,为信用制度的体系建设以及适用提供思路,为未来的信用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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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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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重构了信用权的主体、客体和权能,使其成为各类社会主体信赖利益和信用信息的有机统一体。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疏漏也引发了新的信用权侵权行为。信用权侵权行为的抽象、间接和滞后性等特征,反映了当下社会信用体系在建设思路、法律制度、操作规范以及救济渠道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通过培育社会共识、做好公私权力(利)配置、规范管理过程进一步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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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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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兼具人格属性与经济价值.科学构造信用权保护规则,必须同时兼顾民法的规范功能、行政法的惩戒功能以及刑法的保障功能.当前信用法治化建设呈现明显的行政(法)主导性,在此背景下,对信用保护有所欠缺的民法和刑法应加快推进信用权保护规则的一体化构造.对于民法而言,立足于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应跳出以名誉权涵摄信用的传统逻辑,将信用权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规定为具体人格权,以在前置法中确立信用权保护的一般规则.对于刑法而言,基于刑民一体化的基本立场,应根据民法的修改顺势接纳信用为名誉法益之外的新型人格法益,并分别增设妨害信用罪和对损害商业信用、商品声誉罪进行适当扩容,以实现对自然人信用和法人信用的平等且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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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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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消费者信用权应与金融消费者八大权能共同构成金融消费者权益体系.金融消费者信用评价不同于一般信用评价,是针对金融信用能力的专业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信用权具有强财产性的本质属性和弱人格性的内在逻辑.强财产属性具有客观性、相对无形性、变化独占性、相对支配性等特征.人格和谐性发展是自然法则的内在要求,而信用又是人格和谐性的内在客观要求,人格和谐性在空间维度的扩充形成区域和谐,决定了金融消费者信用权的扩大化.从立案层面应将金融消费者信用权类型化,并对金融消费者信用权保护给予适度的倾斜.此外应规范金融机构,使之具有更为严格的善良人保管义务,同时加重金融机构在金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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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书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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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解决市场经济中人员、企业失信问题,维持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和谐发展,需结合民商法内部条例将市场主体信用纳入法律范围内,建立健全民商法信用体系,规范市场主体人员信用行为.因此,本文基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价值,对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路径展开分析,借此在民商法约束下,合理应用市场内信用体系,保障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质量,为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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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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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权是近年来新生的一项民事权利,对信用权的界定应考虑与信用的属性相一致,信用权的财产属性与其人格权性质看似不符,实则是人格权发展的客观结果,也是信用属性的法律体现。实践中侵害信用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信用权明文规定,导致对信用利益的救济十分匮乏。从维护信用权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侵害信用权的认定应以客观行为及损害后果为主要判断要件,无需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信用权的法律保护,既要考虑侵权行为的特征,又要结合侵害信用权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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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宾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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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私法角度,在对前人研究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对信用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试作系统的分析.信用权是近年来新生的一项具体人格权,对其界定应考虑与信用的属性相一致.信用权的财产属性与其人格权性质看似不符,实则是人格权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信用属性的法律体现.侵害信用权的认定,无需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态度,只要有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成立即可.对信用权的法律保护,既要考虑侵权行为的特征,又要注意信用权的特性.基于信用的经济属性和非经济属性,对信用权的界定也应包括这两个方面,这一界定与信用权是一项独立人格权的性质相符。对信用权的保护,关键是对侵害信用权的认定和相应的救济,既要依据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又要注意结合信用权自身的特点。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的是,侵害信用权的构成要件中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这不仅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信用权益,也是对不特定的广大主体提出的间接要求。一旦发生侵害信用权的行为,民事主体可根据需要行使不同的请求权,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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