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权
失权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1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文学、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7篇、专利文献14716篇;相关期刊97种,包括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制博览等;
失权的相关文献由117位作者贡献,包括田海鑫、马德、何雅晴等。
失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716篇
占比:99.21%
总计:14833篇
失权
-研究学者
- 田海鑫
- 马德
- 何雅晴
- 俞勍姝
- 刘欣怡
- 徐国栋
- 朱景光
- 王慧娟
- 郝明松
- 付怡
- 伍贤华
- 兰倩
- 关颖
- 凌云云
- 凌河
- 刘广三
- 刘彦君
- 刘敏溪
- 刘树义
- 刘梦佳
- 刘萍
- 刘鑫
- 初立君
- 叶作荣
- 吴丽珺
- 周文才
- 周湘斌
- 姚戈
- 姜群
- 孙倩倩
- 孙焕英
- 常怡
- 庄乾龙
- 庄岭
- 张倩
- 张力
- 张夏希
- 张宏宇
- 张岭梓
- 张廷永
- 张弦
- 张晓丽
- 张杰
- 张玉军
- 张雪峰
- 张骞
- 彭益鸿1
- 徐昀
- 徐颖
- 曹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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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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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避免个人破产滥用的同时发挥着适度惩戒的积极价值。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应优先从法理依据、制度支撑和实践需要等角度解决合理性和必要性担忧,同时参考国际已有的个人破产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目的明确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应采用裁判形成模式。在阐明构建前提和模式选择问题后,从失权持续期限、失权权利类型化和保障制度入手等方面具体设计,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失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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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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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免责考察制度是个人破产立法中的核心问题,其法律构造包括免责条件和免责程序两大部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确立了免责考察制度的初步框架,但其免责条件规则对不予免责的债务情形和债务人情形规定不尽完善、缺乏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考量,免责程序规则对免责申请的启动缺乏前置性程序的制约、许可免责程序过于复杂、对债务人所受的权利能力限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应在整体主义和利益平衡的理念下完善我国个人破产法上免责考察制度的法律构造。在完善免责条件规则层面,应当删除不予免责债务中的雇佣之债、设置所欠税款年限限制、明晰兜底条款范围,增加不予免责债务人情形中的原则性规定、设置债务人不当行为的审查时间,并在免责条件中纳入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考察。在完善免责程序规则层面,应当以和解作为免责考察的前置程序,简化适格债务人的许可免责程序,完善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进而构建更为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规则,为全国性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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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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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是指自然人在破产宣告后的一定期间内,对其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本文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免责考察期的相关规定入手,对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构建从立法模式选择以及具体内容设计两个角度进行展开叙述,对于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应当采用裁判失权的模式,即自法院作出失权裁判时自然人产生失权的效果;失权主体应当扩大化,它应当包括商个人和非商个人;我国个人破产的失权范围应当对破产人的消费、信用、任职等进行限制。同时也对个人破产复权制度有所阐述,以便顺利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实施,避免失权状态对债务人的持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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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夏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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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自然人参与商品市场的踊跃度逐步提升,其面临的市场风险也随之增加。我国现行自然人债务清偿纠纷解决机制暴露出的种种缺陷表明,其无法根本替代自然人破产制度,目前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为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初步构建提供了可行性。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应当由外部程序保障和内部实体支撑两部分构成,庭前和解程序的设立和庭上简易程序的适用可减轻司法负担,余债免除制度的设置和严格的失权、复权制度可在一定程度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使得债务人重新获得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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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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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99年开始,我国在一批经济学家的呼吁下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应制度逐步建立起失信惩戒制度,用来打击违反广义信贷关系中的不端行为,由于缺少法学家的广泛参与,失信惩戒制度中的"信"被误认为是"诚信"。实际上,诚信是保护、表扬好人的制度,失信惩戒是打击坏人的制度,两者属于两个领域。随着失信惩戒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它越来越成为"黑名单"制度,但内容变了,名称未变,导致《民法典》第1029条把纠正错误的失信记录的人格权确定为信用权,从名实相副的角度看,《民法典》第1029条应属于维护名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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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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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商事活动的风险因素越来越多,因为风险导致个人债务纠纷也越来越多了,一些诚实的债务人的无限责任不仅使债务人看不到完全解决债务的希望,更是逼着他们以各种方式"赖账".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债务人得不到重生.对于此问题的解决,笔者在介绍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上,阐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以及对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做出了自己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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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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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而没有关于个人破产或个人债务免除的相关法律制度,因此,我国的破产法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不完整的破产法".近年来,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在201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亦曾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此背景下,该文主要围绕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的问题,分别从个人破产的定义和类型、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破产和解制度、债务免除以及失权和复权等方面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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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明;
李海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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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至今尚未规定主张时限制度,对当事人未在适当时机主张要件事实的行为是由举证时限代位规制.这一做法不仅欠缺正当性基础,实际的规制效果也十分有限.对此亟须正本清源,在攻击防御方法体系的视角下,讨论主张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以独立的主张时限规制当事人的逾期主张行为.主张时限的独立性根源于当事人主张行为的独立性,其与举证时限辩证统一于攻击防御方法提出规则的范畴之中.在当前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主张时限的设立能够奠定集中审理的制度基础,推动诉讼模式的实质转型,并有助于诚信原则的具体适用.在规则构建上需要关注具体时限的设定、失权要件的细化、失权例外的确定和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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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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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将失权制度作为其基本范畴予以厘清。失权制度除了惩戒属性外,还具有独特的平衡价值和预防价值。由于我国现有的限制消费制度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具有“有罪”标志并损害了第三人人格权,因此失权期限和范围应在惩戒和人权保障中找到平衡点。单一的失权模式与我国实际不契合,采用混合失权模式更有助于个人破产制度落地生根。失权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失权的终极形态则是复权,是消除破产对债务人信用、权利的影响,让债务人有重新投入市场经济活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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