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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之构建——兼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免责考察期相关规定

         

摘要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是指自然人在破产宣告后的一定期间内,对其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本文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免责考察期的相关规定入手,对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构建从立法模式选择以及具体内容设计两个角度进行展开叙述,对于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应当采用裁判失权的模式,即自法院作出失权裁判时自然人产生失权的效果;失权主体应当扩大化,它应当包括商个人和非商个人;我国个人破产的失权范围应当对破产人的消费、信用、任职等进行限制。同时也对个人破产复权制度有所阐述,以便顺利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实施,避免失权状态对债务人的持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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