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权
商誉权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1年内共计10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138篇;相关期刊83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现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1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等;商誉权的相关文献由122位作者贡献,包括郑新建、丰叶、刘宇荣等。
商誉权
-研究学者
- 郑新建
- 丰叶
- 刘宇荣
- 刘英泽
- 刘菡
- 周薇
- 孙璞
- 张兰
- 杨源哲
- 沙金
- 王崇敏
- 王晓翔
- 袁帅
- 赵蓓蕾
- 郑志涛
- 钱矛锐
- 陈慧娟
- 顾静
- 马景顺
- 丁翼虎
- 丘云卿
- 于新循
- 于珂
- 伏小瑞
- 伏小瑞1
- 何彤彤
- 何芳
- 佟桂玲
- 冯卫国
- 冯心明
- 冯潇
- 冯跃芳
- 冯龙良
- 刘博
- 刘姝雅
- 刘平华
- 刘思培
- 刘晓霏
- 刘训智
- 史小艳
- 吴兰
- 吴小玉
- 吴广海
- 吴建宇
- 吴彬
- 吴晓明
- 吴立光
- 吴钧
- 周俊
- 唐维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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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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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结合新阶段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以及商誉权的相关理论和观点,对商誉权进行初步介绍,明确商誉权的界定和内容以及相关侵权保护措施,同时根据现有理论对商誉权的民法典地位进行分析,辨析商誉权的法律体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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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恒;
李靖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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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许可日趋盛行,当然商标许可更不例外。商标许可从开始到终止,无不伴随着商标使用与商誉的得与失,由此引起的争议以及学理探讨也未曾停止。换言之,因为商标许可所引发的商标与商誉的关系也成为历久弥新的理论话题。我国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典》均未就商誉权的法律地位以及附加商誉利益的归属进行明确规定。如何正确认定商标商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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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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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网络水军侵犯名誉所涉及的相关罪名应当进行必要的审视.从行为规制的角度,主要责任人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结果规制的角度,当其行为故意侵犯了特定个体的名誉和商誉权,并达到严重程度,可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动用刑罚.无论如何,刑法干涉都应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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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敏;
郑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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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誉是商业经营主体对其商业名称所享有的声誉,商誉权是一种商事人格权,本质上具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就目前国内的立法而言,我们还没有对商誉权进行明确的立法,《民法总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些分散的单行法仅为商誉权提供了“碎片化”保护,该保护模式无法涵盖权利人全部商誉权益.从商誉权的私权属性来说,对其提供体系化私权保护是商誉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鉴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立法机关应当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考虑商誉权保护的规范设计.同时,由于商誉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差异,在商事特别法中也应该对此有相应的考量并建立相对独立的规则,从而形成对商誉的体系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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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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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购物评价系统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及言论自由的充分行使.但是现在的评价系统存在着种种乱象不但导致经营者的商誉难以恢复或重新建立,而且其在商誉相关的开支也不得不提高.目前我国经济法对遏制不合理的恶意差评给商家带来的负面影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主体范围的狭窄、责任形式的单一,商誉保护方式的粗放等.此外就消费者是否应负担评价前与经营者协商维修、换货的前置义务的问题,需要从利益平衡角度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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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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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誉权作为商主体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与经济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的立法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商誉的保护方式有三,分别为名誉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法保护,但未有对其概念与内容的明确规定.商誉权的性质应属于商事人格权的范畴,需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在现有模式基础上避免体系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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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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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6月5日,因认为对方利用技术手段屏蔽和拦截用户访问,今日头条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拦截、 屏蔽和妨碍用户访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这其中涉及竞争法的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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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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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竞争日益加剧的社会现状下,商事侵权案逐渐趋于高发,其已然成为侵权法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商誉权作为商事侵权比较重要的理论之一,学界长期存在着各种不一的学说,尤其是在面临《民法总则》颁布之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展开之时,商誉权的定性便成为其侵权保护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本文笔者将首先从商誉权的定性入手,在此基础上就商誉权的侵权保护模式进行比较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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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
- 《2011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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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微博的特点以及言论自由边界界定的影响,以及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加“V”认证带来的问题三方面,分析了本案中金山安全公司选择的是侵犯名誉权的诉由,但法官在认定侵权时,也考虑了周鸿讳竞争对手董事长的特殊身份,借鉴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原理最终认定侵权,这里就涉及名誉权和商誉权的区分和联系问题。rn 一般而言,商法人的名誉权就是商誉权,二者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异,但名誉权和商誉权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如名誉受到侵害时体现为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具有抚慰性质,不具有与损害相当的对价性:而商誉却完全可以通过评估方式相对量化其财产权价值;再如名誉只能在自己的使用中实现名誉感,而商誉的实现有通过价值内化方式获得超值利润及通过评估转让实现其价值转换两种方式。一般认为,当企业名誉被一般人(非竞争对手)侵害时,属于名誉侵权;当企业名誉被竞争对手以商业话毁的方式侵害时,就属于商誉侵权。rn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上诉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安全公司)被告(上诉人):周鸿祎金山安全公司2009年11月30日成立,系"金山软件"旗下核心企业,是金山网盾杀毒软件的版权人之一.周鸿神系360公司董事长,也是新浪、搜狐、网易微博的博主,粉丝众多,在新浪微博上经过了加"V"认证.周鸿伟未就金山公司故意作伪证陷害微点公司以及恶意破坏360软件运行、排挤老员工葛柯等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金山安全公司认为,周鸿伟未经调查核实,仅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毁谤,散布大量低毁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极大损害了金山公司良好的商誉和企业形象,使社会公众对原告及“金山软件”品牌产生了重大误解,造成金山公司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周鸿伟作为同业竞争企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负责人,应对其言行谨慎负有注意义务,并对不负责任言行的不良后果有所预见。受周鸿讳不良言论及市场因素的影响,金山软件在2010年5月26日跌幅达到11.996,市值损失超过6亿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鸿伟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1200万元。周鸿伟辩称,金山安全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成立,微博中提及的“微点案”发生在2005年,其时原告尚未成立,故对“微点案”的言论与原告无关。发布的微博言论均有事实依据,没有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内容。案外人金山软件的股价波动与被告的言论无任何因果关系。所谓“微博发言让金山丢子6个亿”完全是调侃之意。rn 综上,评论内容属实,没有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内容,也不存在侵权故意,而是履行公民监督、批评指责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