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属性
权利属性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2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7篇、会议论文12篇、专利文献8760篇;相关期刊162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201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产业发展”国际研讨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等;权利属性的相关文献由247位作者贡献,包括何生根、于海琴、任瑞兴等。
权利属性
-研究学者
- 何生根
- 于海琴
- 任瑞兴
- 何国伟
- 刘颖
- 叶亚会
- 吴传凯
- 张文静
- 徐鹏
- 戚文雯
- 文岚
- 曹雯
- 林爱珺
- 王录平
- 罗志敏
- 翟红芬
- 肖君拥
- 范健
- 许华兰
- 谭伟民
- 路士忠
- 郭倩文
- 陈娇
- 陈立定
- 魏昕
- 齐恩平
- 丁俊峰
- 丁德昌
- 丁祉冰
- 严新龙
- 乐昌
- 任明艳
- 何斐
- 余中根
- 俞灌南
- 倪受彬
- 傅晓媚
- 冯果
- 刘先辉
- 刘小妹
- 刘思培
- 刘晓雪
- 刘永红
- 刘潺
- 刘练军
- 刘莉
- 刘逸
- 刘馥瑜
- 刘高峰
- 南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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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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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碳排放权源于环境权益等基本权利。为保护整体的大气环境容量,国家通过碳排放权的制度化,规范排放额度的分配并构建碳市场以调节权利主体的碳排放行为。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属于其中的基础性法律问题。碳排放权是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具有用益物权属性和特征。为规范我国统一碳市场交易标的和产品,应通过类推适用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统一碳市场产品交易的规则与权利基础,应按照民法物权变动和登记过户的交易机制,解决统一碳配额市场的分配、交易、注销、履约和抵销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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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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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已成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但因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所导致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也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明确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赔偿数额确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个人信息权益法律属性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救济方式和力度。本文通过收集、整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司法裁判文书,对司法过程中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认定、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属性、证明责任及损害赔偿规则等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救济路径,抑制相关侵权行为的发生,进行了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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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高秀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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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则对该规定进行保留,正式将网络虚拟财产确定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对象。但是该条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宣示性规定,对权利性质、权利归属和侵犯该权利之后的处罚等内容却未曾提及。故而目前在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界定上产生了争论,每个学说的观点见解都有其独到与侧重之处。但就狭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剖析其本质后可以发现债权说更易于和主流观点相协调,更能适应原有的民法体系,有着更低的解释成本,故而应当采纳债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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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峰;
陈英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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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能权及其交易制度是促进节能降耗,优化能源结构,完善能源市场建设,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其作用路径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能源消费市场的构建,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双控”。用能权的权利属性会制约权利的初始配置、交易规则及制度发展方向,在当前国家大力推动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背景之下,明晰用能权的权利属性尤为关键。用能权的本质是在能源使用权之上加载公共利益之社会负担而形成的权利,其设立要义是对能源使用权导入以“双碳”目标为核心的公共利益诉求。作为用能权权利客体的能量,能够体现不同类型能源之间做功能力的不同以及负外部性的强弱差异,并且具有可计量、可特定化的性质。以能量为逻辑基点展开论证,可以得出用能权能够被归入准物权的结论。具体表现为:其一,用能权的创设需公权力介入,用能权的权利取得以获取行政许可为必要;其二,作为权利客体的能量能够通过科学手段被精确测定,具有特定化的可能;其三,与传统物权相比,用能权的占有和支配权能虽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并未影响其排他性的成立。因此,确立用能权的准物权属性,有助于完善其具体的制度构成,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实现用能权交易制度的预期功能,并为将其纳入环境法典的能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制度群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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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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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的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是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大文章。承包地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关键是土地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以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目标为导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规范表达与权利运行规制必须实现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创新。从政治维度、历史维度、经济维度、法律维度等多重维度权衡,土地经营权宜定性为用益物权,这是顺应时代发展大势、符合我国改革实践需求和民事权利体系化构造并有“权利行使理论”予以理论支撑的立法选择。为实现“放活土地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规范有序流转,应按照“非必要不限制”的原则来设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条件,并赋予所有期限的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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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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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藏品由于其独特的性质深受资本喜爱,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艺术界之外寻找数字藏品的更多可能性,数字藏品在未来可能会有更为广阔、更为多元的发展前景。2021年3月,一件名为《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的NFT艺术品以超6900万美元在佳士得拍卖会场成交后,NFT作为数字藏品的交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我们需要理性地从NFT的特质出发,了解其作为数字藏品的价值性由来,并且通过对数字藏品的权利属性的理解,注意数字藏品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其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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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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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标准必要专利在产业的发展与创新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标准与专利相结合促使私有属性的专利向公共属性专利转移,这是公共领域的专利在市场上扩张的显著表现。本文将举例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属性,并探讨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限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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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红;
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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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游戏消费者的游戏数据已经成为网络游戏领域市场主体之间竞争的核心要素,但现有法律体系缺乏对网络游戏消费者数据产权的有效保护。究其原因,乃是网络游戏消费者数据产权的权利属性尚未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得以厘清与确认。文章认为,网络游戏消费者数据产权属于权利体系下的一种新型实体性权利。该实体性权利具有是法律未明确的权利、是对特殊群体具有价值的权利、是一种派生性权利等特征,以及具有主体的专有性、客体的明确指向性、内容的权利性等构成要素。确认网络游戏消费者数据产权的权利属性是宏观法律价值在社会微观领域的具体体现,在社会层面凸显了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在法律层面扩展了规则之治下的法律权利内容,有助于权利的自由之治与法律的规则之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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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爱玲;
魏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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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权分置"改革中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所有人拥有耕地、从事农业生产和获得利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或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承包农户可以在承包地上设定土地管理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其所有的荒滩、荒山、荒丘、荒沟上(以下简称"四荒地")设立土地经营权,并将其移交给其他经营管理对象.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性质应该是不动产用益物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成员权性质,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为自己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也相应的具有成员权特点;基于土地所有权所设立的土地经营权("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作为物权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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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炳华
- 《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暨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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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而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要厘清矿业权的法律性质,需要从两个层次着手,即首先厘清矿业权到底属于行政许可权还是物权,其次如果属于物权,那么属于哪种性质的物权。这是一个必须释明的问题,因为其不仅涉及到对矿业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适用问题,也涉及到如何规范行政管理权与矿业权的冲突和协调问题,更涉及到如何有力地保护投资者合法的投资权益问题。并重点分析了现行法体制下矿业权的公法、私法属性之调协。对于矿业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我国目前在实践中采取一体化处理的模式,即矿业权授予行为融用益物权设定及行政许可于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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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健;
刘思培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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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的资本化在促进公司发展的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科技进步的产业化进程.技术入股所形成之技术股权,在资本组成与价值认定上与货币、实物等传统出资形式有很大差异,并进而导致在技术股权转让中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从技术股权转让问题中的立法理念、价值选择、估价体系及股东权利保障等方面入手,结合《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从权利分配与程序优化角度提出技术股权转让的价值重构与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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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平;
丁俊峰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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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当说是一个讨论很多但又争论不断的问题,而现有的研究成果,能够提供给司法裁判的信息却相对有限.一方面带着这样的理论困惑继续研究这一课题,另一方面也从裁判者角度提供思路,参与讨论.通过本文研究,期望能够传递如下基本信息:一是不同国家的立法模式有着本国的传统与现实考量,虽然同样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制度,理论界对不同国家优先购买权立法例的研究结论,在司法裁判中并不能完全奉行"拿来主义";二是不应当轻视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与制度价值的学习与掌握,在裁判中所谓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恰恰体现出裁判者对制度价值的认识水准;三是以裁判者的视角,对股权转让中涉及优先购买权问题的裁判争议,如立法条文的理解、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瑕疵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优先购买权行使与公司章程的关系等作了一定的梳理,以期为司法裁判提供思路,为完善优先购买权立法进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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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艳
- 《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暨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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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益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这是权利层次中的基础或核心;其次是矿业权,即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这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产生的权利;再次是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关的权益,即不直接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但却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必要要素或相关主体所引发的权利,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权、矿业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环境权、矿产地居民权益、勘查成果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