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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4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19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61241篇;相关期刊653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第27次全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等;虚拟财产的相关文献由150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昭畅、李长健、晓红等。

虚拟财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19 占比:2.26%

会议论文>

论文:13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61241 占比:97.72%

总计:62673篇

虚拟财产—发文趋势图

虚拟财产

-研究学者

  • 李昭畅
  • 李长健
  • 晓红
  • 耿伟杰
  • 姜金良
  • 李祖全
  • 李阳
  • 梅夏英
  • 欧阳梓华
  • 王珂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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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王瑞麟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互联网构筑起了一个庞大的数字社会,随着人们的数字生活诞生了虚拟财产这一新概念.和现实财产一样,人们会因为其而发生民事法律纠纷,也必然会面临虚拟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有很多不同点,虚拟财产继承中又有着网络内容服务商的参与,因此导致现有的民事法律在面对虚拟财产继承案件时无法很好地解决问题,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出.基于此,笔者对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现实情况进行调查,试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解决.
    • 陶乾
    • 摘要: 非同质权益凭证(NFT)是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的元数据。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模式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线上作品传播与利用生态,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关于权利归属、著作权侵权与否的困惑。同一数字内容在流通领域具备数字作品与数字商品的双重属性。从数字商品的角度,非同质代币化交易模式使其能够像实体商品一样发生财产权的移转,区块链上的即时权属信息变更发挥着公示的效用。从数字作品的角度,作品的非同质代币化交易虽不发生著作权的转让,但发生了作品的复制、发行与信息网络传播。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代币化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著作权人或经其授权被代币化并已被首次交易的数字作品除外。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权利穷竭原则可延伸适用于数字作品交易场景。
    • 陈丽影; 曾昱恒
    • 摘要: 关于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分歧,主要在虚拟财产"物"的属性或"数据"属性上;对于窃取虚拟财产罪名的认定,主要分歧为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虚拟财产是运营商以二进制01串生成的代码数据,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在,其本质并非财物,以财产犯罪对虚拟财产进行直接保护会导致理论与实践产生诸多冲突。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数据化保护路径可以使其法益保护更周全,使犯罪对象更相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通过保护计算机数据从而间接保护虚拟财产是解决虚拟财产被窃取问题的有效途径,对非法获取该类虚拟财产的,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 陈小艺
    • 摘要: 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刑法属性是探索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的起点。统一界定虚拟财产的概念,既是明确其刑法属性的前提,也是坚持法秩序统一的必要条件。虚拟财产刑法属性的判断需遵循刑法独立性原则。可运用广义说界定虚拟财产,通过明确虚拟财产具有“财物”“数据”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多重刑法属性,围绕实行行为所反映的法益侵害性分别选择侵犯财产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多元化刑法保护路径,并在定罪量刑环节引入被害人学视角,以在个案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
    • 马永强
    • 摘要: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日渐发展与主权国家法律治理的“左支右绌”,去中心化的互联网正在成为犯罪人心目中的“法外空间”。破局的关键是解决刑法教义学层面区块链加密货币的定性难题,而明确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的前提是凝聚区块链加密货币相关概念的使用共识。通过检讨当前加密货币刑法定性的不同学说,可以发现泛泛而论采纳哪种学说并不妥当,而应结合加密货币的类型和应用场景具体分析。应从财产和金融资产两大维度检视加密货币的刑法属性。其一,加密货币并非虚拟财产,而是一种依托区块链软硬件系统且可作用于现实世界的真实财产,符合财物的特征。其二,应当肯定加密货币金融属性的区分说,准确识别符合证券特征的竞争币和代币,并明确比特币和稳定币可能具有的准货币性质。基于此,则可就加密货币相关犯罪作出更为妥当的教义学评价。
    • 陈太清; 郁倩
    • 摘要: 伴随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虚拟财产进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与此同时,因虚拟财产引发的民事纠纷逐渐增多,主要包括因虚拟财产流转、继承、分割引发的物权纠纷,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以及第三人侵犯虚拟财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所引发的侵权纠纷等。目前,学术界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没有统一的理论观点,司法实务中的主要争议是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法官对虚拟财产的定性作出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使用权和不予认定的判决,司法裁判不一致的现象大量产生,不利于保障虚拟财产合法所有权人的权益。因此,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采物权说,并建构起虚拟财产民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则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
    • 刘宪权; 王哲
    • 摘要: 元宇宙是以数据和算力为依托,融合显示技术、区块链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于一体的,拥有独立社交环境、全真体感和独立经济体系的相对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元宇宙中部分虚拟财产具备客观价值性和流通性,非法获取元宇宙中虚拟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中的相关财产犯罪。元宇宙中严重侵犯虚拟名誉权的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刑法应将元宇宙中单独对精神权益进行严重损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立侵犯精神健康罪等相关罪名。刑法应将元宇宙中妨害虚拟社会管理秩序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立妨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罪。
    • 熊淼森
    • 摘要: NFT(Non-Fungible Token)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新应用,结合区块链技术的优点,以其独一无二、不可分割的特性,作为电子数据的权属标记,令电子数据能在区块链网络上登记、公示,获得财产的属性。由此与NFT挂钩的虚拟财产具有了完全的确定性,明确了其物权属性,能适配目前的物权法体系。因此NFT大大拓展了虚拟财产的外延,而将虚拟财产是否与NFT绑定作为虚拟财产外延类型化描述的新标准,具有显著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史雯
    • 摘要: 网络空间财产犯罪的占有转移认定疑难问题凸显了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理论与新型网络财产犯罪之间的适用冲突。认为网络空间财产犯罪中存在网络平台“错误认识”的观点不符合诈骗罪本身的逻辑构造,提供代码验证服务的网络平台不参与用户之间的占有转移。网络空间财产犯罪的占有转移实质上是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转移,应当以“与原占有人人身相分离”的可转移性和“对于被害人具有财产法益”的财产性为标准划定占有转移成立的边界,且不得以数额不明确为由缩小其成立范围。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要采取“账户权限或记录的不可逆转变”的认定标准,区分网络空间财产犯罪的占有转移与占有的迟缓。
    • 戴玟; 张继鸥; 王梓萌; 沈竹瑶; 徐清容
    • 摘要: 本文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就我国较为常见的夫妻一方打赏的返还纠纷进行研究,先对打赏案件进行数据调研,总结出司法裁判中这类案件的主要争议,包括打赏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是否构成家事代理、用户和主播私下转账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再从学理层面上分析打赏行为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探讨家事代理、分析私下转账的性质,最终得出夫妻一方打赏返还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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