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1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4700篇;相关期刊78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大连海事大学第三届硕博论坛、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文献由158位作者贡献,包括方菁、郭萍、何丽新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700篇
占比:99.01%
总计:14847篇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研究学者
- 方菁
- 郭萍
- 何丽新
- 关正义
- 刘川
- 张昉
- 彭先伟
- 徐洪霖
- 施思思
- 王建兰
- 王朋
- 王沛锐
- 胡美玉
- 邬先江
- 郝志鹏
- 黄晶
- Chai Qing
- HUANG Weizhen
- 严凌成
- 于轶男
- 付晓娟
- 何静
- 俊伊
- 倪学伟
- 傅廷中
- 刘丽艳
- 刘伊春
- 刘伯裕
- 刘佳宁
- 刘佳玮
- 刘兴博
- 刘凯
- 刘宇
- 刘怡如
- 刘晓雯
- 刘荔楠
- 刘荔楠1
- 刘雪
- 刘青
- 单红军
- 古宏亮
- 司玉琢
- 向雅萍
- 吴亚男
- 吴勇奇
- 吴宜峰
- 吴超超
- 夏亮
- 夏元军
- 姜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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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志鹏;
刘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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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所特有并在国际航运法中被广泛认同的一种权利制度,赋予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等责任主体减轻赔偿责任的法定特权。《海商法》第209条作为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丧失条件的核心规范,直接借鉴对象为《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公约内涵的演变发展可作为《海商法》第209条理解与适用的重要参考。同时,作为民商特别法,民法过错认定的一般理论应当成为辅助解决《海商法》第209条理解与适用争议的基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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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
王绍明;
范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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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国内外公约和法律法规,对沉船沉物设标费用法律债权进行分析,梳理相关典型司法案例,提出设标费用对于沉船沉物所有人来说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设标义务人无权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基于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等法律关系向加害船追偿时,被请求人依法有权援引《海商法》第207条的规定限制其责任。在设标费用保障机制方面,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开展沉船沉物设标费用标准核算工作,设标前与沉船沉物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签署协议或获得委托、完善作业记录并妥善保存,及时要求设标义务人确认费用和索赔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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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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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桑吉"轮所载货物凝析油,不属于《1992年责任公约》所调整的"持久性油类"范畴,此外其还装载有1900余吨船用燃料油.该案作为世界上首例"凝析油"油船海难事故,因此导致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明朗,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相关方赔偿责任限制差异巨大.探究"桑吉"轮案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有助于满足我国现实司法需要,更可为我国乃至世界处理此类油污损害问题提供有益借鉴.文中将从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角度,对"桑吉"轮油污损害赔偿问题可能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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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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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遇难船舶的残骸清理问题一直是实践中一个较为困扰的问题,残骸的清除和打捞的费用高昂,常常给受损方带来很大的负担,然而航道的通航流畅,海洋环境的保护又是事关公共利益的重要条件,成为了行政机构需要严格监督和管理的必要事项.在实践中,由于清理费用和清除必要性的尖锐矛盾,承担打捞清除的必要费用常常给船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对其个人的发展造成了重大的打击,也因此影响了航运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保险方法以及责任限制手段尝试解决此种费用负担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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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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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修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过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程序性规定亟待完善.本文围绕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异议程序,探讨异议程序的审查内容、裁定作出的方式以及异议期间起算点等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对以上问题中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提出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6条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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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新;
王沛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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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海商法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传统理论上被认为有违民事损害赔偿规则,但运用价值理论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量化后发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质上是民法公平原则在海事领域的具体体现.而随着海陆相对风险的弱化、替代性风险分摊机制的普及以及航运市场的相对饱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海陆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同源性,应立足于民事损害赔偿体系,通过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的扩张和责任限额的提高,重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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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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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过失责任认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赔偿损失认定,是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三大核心要点。船舶碰撞的过失责任认定,应当依照侵权责任和海上避碰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一般侵权责任理论与碰撞责任特别规定结合适用的方式,对当事方的过失责任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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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 Qing;
柴青
- 《大连海事大学第三届硕博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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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是法定的、狭义的抗辩权.本文以抗辩权为视角,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援引:第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是抗辩权,限制性债权是请求权,特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的援引是用于对抗一次事故中的所有的限制性债权;第二,针对海上侵权中因各当事船舶的吨位、从事航线的不同导致其计算责任限额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认为各当事船舶应当独立适用各自计算赔偿责任限额依据的法律,并对《交通部责任限制规定》第5条进行评析.第三,海上拖航侵权连带责任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吨位的计算应适用按份的限额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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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菲;
马鲲
- 《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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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由海事法律所创设的不同于民法损害赔偿一般原则的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它是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确认、限制性债权确认、基金分配及债权受偿等几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对责任限制权利的确认和对限制性债权的确认是该制度最重要的部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际受偿,但我国《海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相关程序的规定上却存在许多不完善、不协调的地方,例如仅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债权登记和受偿"程序作出规定,对如何确认责任人的责任限制缺乏程序上的相关规定;确权诉讼程序不能很好地与基金设立、债权分配等程序衔接,导致债权人任意选择诉讼程序确认债权、恶意诉讼以损害其他债权人债权等情形的出现等等.这些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导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适应目前我国海事审判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