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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暨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暨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2-10

主办单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会议文集: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暨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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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迅猛推进,正在倒逼着国土资源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加速.因此,加快推进国土资源法治化进程,尽快形成和不断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核心在于抓住改革机遇,有效扭转"两缺失一滞后",即国土资源基本法和立法规划缺失,立法实践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制度供给,促进国土资源立法向着科学、系统、有序、规范的方向更加快速而扎实的迈进.因此,提出加快出台国土资源急缺性立法,加快启动国土资源基本法立法,加紧制订国土资源立法规划,加紧推进国土资源法治保障工程。
  • 摘要:改革与法治的内在逻辑和价值追求迥异,两者客观存在着“二律背反”的内在紧张关系。本文基于对当代中国30多年改革经验的梳理及与古今中外改革案例的比较,总结提炼出违法型改革和立法型改革两种模式。违法型改革导致改革与法治“二律背反”的紧张关系得以激化和展开,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立法型改革则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改革与法治“二律背反”命题,有利于实现改革与法治的同步深化和发展。毋庸讳言,1978年以来当代中国改革的发生和发展,走入了违法型改革的路径依赖。但是,经过在30多年改革开放,当初不得已而为之的违法型改革的阶段合理性和历史必要性在今天已不复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当代中国已经有条件走一条立法型改革的道路,将改革寓于立法中,通过修法或立新法的方式来推动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今后深化改革必须走向全面理性的法制构建,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程序推动改革走向深入。在今天,“改革就是要突破现有法律”、“不违法,就不是改革”等观念和认识仍大有市场。有的地方一搞改革,就无法无天。还有的地方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帜,行违法违规、钻法律和国家政策空子之实。将违法型改革全面转向立法型改革,在认识上、实践中都将面临很大挑战。全面转向立法型改革,必须准确理解邓小平关于“不争论”、“摸着石头过河”等改革策略论述。试点、试验和“先行先试”是过去30多年中国改革经常使用的重要策略。全面走向立法型改革,要把重点放在全面理性的法制建构上,努力争取以修法或立新法的方式推动改革,尽量不用或少用试点、试验、“先行先试”的办法。一旦不得不运用试点、试验、“先行先试”的办法,必须切实避免试点、试验和“先行先试”与现有法律秩序直接冲突、对峙。应探索通过立法机关授权的方式,审慎开展试点、试验和“先行先试”。
  • 摘要:制度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础,而制度的运行也需要必要的硬件和软件,这些硬件和软件的组合就是制度运行的基础.土地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从古至今围绕土地问题发生的争议纠纷连绵不断.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伴随着土地权属争议应运而生,现实恰恰如此,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硬件(即法律文件层级、制度运行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软件(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伤。因此,需要从制度运行的硬件与软件两方面来审视其中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切实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发挥其效用.具体体现在强化硬件,有了制度必须执行,升级软件,办法必须与时俱进。
  • 摘要:随着城乡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人们产权意识日益增强,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同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一样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莒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紧紧围绕"依法登记、高效服务、科学管理"的宗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今后工作中,该局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通知精神,借鉴其他区县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和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结合2011年的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以全面提高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明晰产权,切实维护好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
  • 摘要:征收的本质是强制剥夺私权的行为,因此征收的对象就是私权.补偿是征收制度的核心,公正的补偿既是保护被征收人权益的需要,也是限制政府滥用征收权力的最有效手段.近年来农村土地和城市房屋征收领域的矛盾主要是由补偿标准不公、补偿款不到位造成的.而造成补偿标准不公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补偿对象模糊、错位.因此,征收制度的完善应从明确补偿对象(也就是征收的对象)——权利入手,以权利为基础科学设定补偿标准.因此,以征收强制剥夺的具体权利为补偿对象,而补偿标准应以征收剥夺的权利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补偿款应分别及时支付给具体权利人。
  • 摘要: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耕地保护的形势更加严峻,如何创新耕地保护机制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耕地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成都率先尝试采取发放耕地保护基金的方式来创新耕保机制:只要农户不改变承包耕地的用途,每亩按照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分别发放400元和300元的耕保基金.从2010年起,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每年发放规模都在20多亿,并进入了常态化管理.2012年,国土资源部提出将在总结成都建设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经验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耕保基金由于增加了农户违法用地的成本,对于提高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有正面效果,但付出的成本与收益之间是否匹配还值得探讨。另外,耕地保护的命题来源于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耕保基金的发放能否提高粮食的单位亩产,或者是否同样的资金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补贴能对粮食产量有更好的影响,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按粮食产量补偿能够促使农户扩大产量,该种方式有效。同时,其产量分摊点的选择条件为:TR2上对应该产量Q*的点与原点确定的TR3的斜率,恰好等于TC上对应该产量切线的斜率。分摊量大于Q*,则将不能完全发挥耕地保护基金的效用,分摊量小于Q*则起出政府支付能力。混合模式能够促使农户扩大产量,该种方式有效。但是其对鼓励农户增加产量、保护耕地积极性的作用不及完全按粮食产量的补偿方式,是一种次优选择。如果耕保基金还存在其他积极的效果,下一步应该进一步探讨的是耕保基金的数值高低在其他方面的影响,从而综合分析混合模式下应该如何分配资金分别用于耕保与粮补,不仅增加粮食产量,同时也发挥耕保基金的其他效果,从而在总体效率上最高。
  • 摘要:在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没有统一的土地产权管理模式.从各州情况来看,华盛顿州的土地产权立法和制度模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其它州一样,华盛顿州在土地产权制度上也是实行私有制,个人、社团和地方政府等都可以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产权管理强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但也充分考虑到与公共利益的协调,以及产权管理成果的社会化应用,其制度设计和运行体现出一定的特色.土地产权制度是一个国家的重要基础制度,在当前我国城市化、工业化不断加速的时期,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无疑会助长城市扩张,影响到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美国土地产权方面健全的管理制度,对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维护市场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虽然由于政治体制、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和法律体系的差异,有些制度难以直接移植或照搬。但是,美国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方面一些先进理念,值得学习和借鉴。因此,提出,提高土地产权管理成果的社会化应用和服务水平,加快土地产权管理立法进程,进一步改革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完善征地制度。
  • 摘要:文章介绍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退出机制的发展现状,通过分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增压力减阻力,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增强矿业权人主动退出的积极性,重产权慎干预,健全政府行政手段,强化政府强制退出的合理性,防零散促整装,加快推进矿法修改,确保退出机制的合法性的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退出机制的建议。
  • 摘要:在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经济增速连续六个季度回落态势下,201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总体趋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均增长10%以上,进出口保持平稳增长,主要经济指标继续运行在可控增长区间。作为反映宏观经济发展要素的指标之一,CLI中地指数二季度呈现出稳步回升的波动特征。其中,综合指数及市场规模、出让价格、利用集约等分指数走势较稳,供应结构指数略有回落,地产景气指数作为先行指数5月开始反弹上扬。各分指数变化与宏观经济的运行与发展基本相适应。而现阶段市场运行要关注土地市场运行的复杂性和不稳定因素增加,基础设施用地需求较大,以及未来市场发展景气上扬。下一阶段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运行,提出适度控制基础设施供地,创新划拨供地方式, 灵活运用调控手段,积极服务实体经济,积极预防房地产风险,着力巩固调控成果。
  • 摘要:佛山市为破解经济高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过程中用地指标紧张的问题,于2007年开始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进行"三旧"改造.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三旧"改造不仅有效解决了佛山发展用地不足问题,优化了用地结构、提高了用地效率,而且还实现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城市功能的转型、城乡环境的改善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为佛山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后劲,同时也为全国提供了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的成功案例.因此,总结佛山成功经验,尽快在国家层面制定实施推进建设用地再开发的政策规定,并且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逐步解决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的深层次问题,逐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理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土地收益分配关系。
  • 摘要: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经营土地对于城市土地市场化改革,曾经发挥过正面的推动作用;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浪潮中,政府经营土地也有积极的贡献。但是随着历史的演进,其弊端日益突出显现,已经成为阻碍科学发展的一个主要制度障碍。目前,政府经营土地,是保护耕地的国策不能得到落实的最主要的原因,政府经营土地,导致与民争利,是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透支未来,孕育着政府信用危机和财政、金融风险,政府经营土地,导致政府行为扭曲、失控。总之,改革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改革的案例与经验已有相当的积累,最重要的是中央关于改革的指导思想已经十分明确,因此应适时推出根本性的改革措施,不能再拖了。因此,提出改革集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于一身的行政体制,把土地经营职能从土地管理部门分解出去,如果担心完全通开城乡土地市场会引起较大震荡,可以考虑先部分放开,逐步过渡。我国法律有国有土地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规定,但并无未经出让的土地也可以抵押的规定。把管理土地与经营土地的职能分开及财产税制度建立以后,还应进一步规范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颁布,并允许政府按照编制程序修改规划。
  • 摘要:土地供应中的中央-地方关系的复杂性且不明晰对土地市场的运行以及土地宏观调控的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中央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中央政府统筹考虑全国利益而地方政府侧重考虑地方利益),造成了"开发区热"、"违法用地"以及住宅用地供应不足等现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激励契约不健全,地方政府受到来自中央政府在土地领域之外的激励(如财政激励、晋升激励)较大,造成地方政府片面追求财政收入以及经济增长,进而形成"土地财政"、土地出让金占财政收入比例高,以及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等现象;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中的地方政府定位不明确,虽然按目前颁布和实施的政策内容来看,地方政府应为调控主体之一,但在现实中却受调控政策的影响大,也具有调控对象的性质.因此,在研究中国的土地供应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时,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区分开来,考查土地供应政策由制定到层层落实的过程,有助于探索目前中国的“土地财政”、“违法用地”等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有助于提高中央土地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本文基于分权和激励的理论基础,主要采用描述分析和案例分析方法,探讨土地供应中的中央-地方政府的权力边界,以及在分权边界确定后如何合理设立中央一地方的激励契约。
  •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发展期",也处于各类问题容易叠加和集中爆发的"矛盾凸显期".这一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深入发展,使得人们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较高增长速度成为可能,但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还十分突出,经济发展仍然由工业化和城镇化推动,传统低成本竞争优势逐步削弱、新的竞争优势亟待形成,资源环境压力持续增大,加快技术进步的要求更为迫切,产业结构受国际经济走势的影响波及强度越来越大.因此,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并把加快产业调整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土地作为资源、资产、资本相统一的生产要素,在产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制定实施合理的土地调控政策,能够有效助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因此,提出改革规划体制,强化对产业发展的宏观控制,完善计划体制,提高地方自主推进结构调整的积极性,统筹供应政策,分类推进产业用地合理利用,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土地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内生机制,创新城市土地二次开发模式,助推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升,以及健全监管体系,确保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 摘要:文章分析了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进展情况,并通过对采矿用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评价,提出了逐步扩大矿业用地改革试点,促进成果的政策转化,尽快印发制度化成果,推进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申报实施,从制度设计层面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新机制的推进采矿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许多法律制度已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如何顺应现实需要修改《土地管理法》,推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创新,为变革的经济社会环境服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的修改有整体推进与次第进行两种模式。整体推进着眼于法律体系的全面修订,立法准备时间较长;次第进行立足于法律条文的部分修改,立法准备时间较短。从实践来看,这两种模式各有短长。目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思路已由整体推进调整为次第进行,即先行集中力量解决征地问题,包括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措施、征收程序等,待此次修法完成后,再继续研究修改解决其他有关问题。这种次第进行的模式尽管符合“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渐进式立法思路,但我们认为,受法律规则的关联性、立法成本的约束性以及法律修改的紧迫性的限制,次第进行的模式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未必完全适用。
  • 摘要:以美国"公共利益目的一正当程序一公正补偿"三位一体的征收范式作为域外土地征收制度蓝本的典型,参照这一域外典型经验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几个关键问题具有参考意义。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须考虑的本土实际,根据特殊的国家主义,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宪政体制,根据独特的土地制度,今天土地公有制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标志之一,中国的宪政秩序、行政机制以及庞大的上层建筑牢固地竖立于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根据特定的发展阶段,中国正处于并且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仍将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阶段。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设计中,在强调人民法院应当高度尊重国务院、省级政府的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权及其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同时,也要审慎探索引入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之诉的可能性及机制。当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以及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明显离谱时,应当赋予被征收人司法救济权。
  • 摘要:土地违法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受种种经济利益的驱使,加上财税体制、政绩考核、土地管理体制和执法监督制度等的缺陷,各类土地违法现象大量产生,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本文采用1999-2009年省级面板数据,通过计量模型定量评价了土地督察减少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的效果,得出:1999-2009年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对于减少土地违法产生了显著影响;土地例行督察减少土地违法规模的效果要显著好于土地专项督察的效果,土地例行督察覆盖度每提高1%,约能减少本年发现违法案件涉及土地面积、本年发现违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积、本年发生违法案件涉及土地面积、本年发生违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积分别为19982.28hm2,10790.89hm2, 9559.82hm2, 4306.47hm2,而土地专项督察对于减少土地违法规模的作用不明显;由于实行了土地例行督察,2008-2009年全国合计减少本年发生违法案件涉及土地面积17358.39hm2,约占期间发生违法涉案土地面积的28.78%;合计减少本年发生违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积7819.54hm2,约占期间发生违法涉案耕地面积的30.43%;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有效减少了土地违法规模,应继续强化土地例行督察对土地违法违规情况的全局性监督检查,同时着重加强土地专项督察、土地审核督察等业务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制止作用,以进一步发挥土地督察的违法遏制效应。
  • 摘要:"诺思悖论"作为新制度经济学派对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研究的重要论断,为解析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中的诸多辩证博弈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实践中,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尺度上各类"矛盾"或"悖论"均大量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展权等土地产权属性,以及"限期拆除"和"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等土地行政处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性等都是典型的土地管理耦合性问题,要求在立法和制定土地政策中从深层次的"悖论"视角予以正确认识和充分考虑、在管理实践中逐步明晰和厘清,妥善解决好其中具有负耦合性矛盾,减少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障碍"、政策"瓶颈"和认识误区,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能.
  • 摘要:自然资本是生态学家、行政管理者、金融和经济学家广泛讨论的一个新概念。为了扩展国土资源管理研究的理论视野,促进战略研究,提升宏观调控能力,增强部门话语权,人们可以对这个新概念予以一定的关注。作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公共政策和管理理论当中共同的一个新概念,自然资本及其衍生的一些理念可以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研究所借鉴,主要有改革政府投资理论,加大国土资源公共投资力度。完善资源产权理论,促进自然资源立法。促进资源资产资本关系研究,提供理论落脚点。并提出关注当代自然资本思潮,在国土资源战略研究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顶层设计中增设自然资本规范和建设的内容,开展资源领域基本理论研究,形成新的资源价值理论、资源补偿理论、资源产权理论、资源核算理论和资源投资理论。继续跟踪研究国有资产保护立法动向,对土地、矿产和海洋等国有资源性资产保护提出本部的职能性主张。关注证券立法、金融立法和投资立法对自然资本的控制机制和改革方向,形成国土资源管理视角的应对意见。在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修改中增加有关土地资本和矿产资本的规范内容,同时进行自然资源综合立法研究,超前进行国土资源法以及国土规划法等综合性法律的预案起草编制。启动、推进和加快地质调查立法工作,规范和推进资源环境家底调查行为和活动,整合运用国土资源领域现有的财政资金,统筹中央和地方,探索建立自然资本投资管理新体制。以及根据职责,在土地、矿产、海洋和地质环境领域尝试建立资源资产资本三项平衡表,尝试建立自然资本虚拟登记账户。
  • 摘要:现行物权法、矿产资源法和行政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做出了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这两权统称为矿业权.2007年公布的《物权法》将两权归属为用益物权,这对于在新形势下,如何理顺与矿业权有关的经济关系,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促进矿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发现矿业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而矿业权符合物权的一般特征,具有支配性和对世性。从矿产资源勘查到开采的全过程的活动都是支配性的活动,所以,矿业权具有支配性。总之,将矿业权规定于《物权法》之中,可以使权利人依据《物权法》的原则求得保护,使管理人依据《物权法》的原则对其予以规制。因此,矿业权法律规制的双重性,而且矿业权法律制度要遵循的私法原则,以及矿业权法律制度要遵循的公法原则。
  • 摘要:矿业税费制度对矿业发展至关重要.我国矿业企业税负过重、税费种类过多问题,不仅影响矿业企业发展,而且对国家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资源保障影响很大.经过综合对比,目前来看,我国和国外的矿业税费体制的区别是我国矿山企业税费负担已经高于国外,造成我国矿业税费负担较重的主要因素是增值税和资源税。因此,提出逐步理顺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的经济关系,根据矿业经济活动的特殊性,对增值税进行政策性调整.
  • 摘要:随着公众参与社会管理需求的不断提升,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呈逐步增多趋势,尤其是征地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材料的公开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现行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尚不能满足公众要求,由此导致大量争议产生.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和保障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合法有序开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要通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此,提出尽快研究出台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性规范,统一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范围,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内政府信息公开指导和规范化建设,并且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制,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手段,以及建议加大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监督力度,不断健全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体系。
  • 摘要: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如何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一直为学界和全社会十分关注.而改革完善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是优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唯一选择,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在运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性质不明,产权主体弱化缺位,土地权能设定不完备,产权产籍管理滞后。为此,提出加强民法理论研究,尽快明晰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产权性质,为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提供法理基础,进一步明晰和强化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及其代表,在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强化、搞活土地使用权,推进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以及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产籍管理。
  • 摘要:WWI是由"全球水伙伴"(Global Water Partnership)组织开发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涉及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赞成的"2005发展水资源管理和提升水利用效率计划"全球目标.WWI作为国际层面的自然立法和政策评价工具,其注重资源的综合管理、注重比较的视角及注重政策执行过程的特点值得人们在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作中加以借鉴。主要体现在其指标体系所包涵的价值诉求和精神可以吸收。其所详细列举的政策工具和程序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可以采纳。以及其评价结构和具体的指标可用于完善我国现有的国土资源法律评价指标体系或者在其基础上构建我国国土资源评价指数。对此还需结合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实践进一步研究。
  • 摘要:我国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期,土地矿产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国土资源行政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日益复杂,如何有效处理这些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成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中,传统的处理方式已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各类纠纷案件,需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大胆创新,探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因此,要明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原则,合理界定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严格规范行政复议调解程序,为此,提出不仅要总结经验,出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调解指导意见》,还要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推动复议人员专职化,并且不断创新复议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复议工作机制,以及密切跟踪《行政复议法》修改进程,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修改储备工作。
  • 摘要:国家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救济.《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 33号)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近年来,随着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反映在行政复议工作层面,就是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新型、疑难案件不断涌现.从域外有关制度规定看,对申请人主体资格认定基本上实行弹性制度,并注重从不同角度完善救济渠道。由于国情不同,没有必要照搬域外做法。但是,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实践,进行有选择地借鉴是必要和可行的。因此,要正确把握法律上利害关系,合理区分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审查,科学认定特殊复议主体申请资格,综合把握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构成要件,总之,在确定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时,应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把握“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权益受到侵害”等构成要件,既要适当扩大范围,充分保护复议申请权,使当事人获得实体救济;又要严格把关,防止当事人权利滥用,节约复议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 摘要:1986年以来,《土地管理法》作为行政法,在土地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其法律性质的局限性和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不可能对土地所有、占用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复杂的土地法律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因此,制定作为土地资源领域基本法的《土地法》,推进土地立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土地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要求,不仅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也具备了充分的立法条件,主要体现在我国《土地法》的立法理念已基本明确,具备了立法原则,而且土地法的法源充分,具备了土地法立法的制度基础,土地法立法的理论通过了较深研究,使土地法立法具有丰富的法理储备,以及土地法的立法技术比较成熟,具有立法规范基础。
  • 摘要:近几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而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则是有关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近两年的两会期间,也有不少委员或代表就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提交了提案、议案,建议尽快推进《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进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被征地农民更切合实际的补偿、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加快立法、健全完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等.自2011年3月起,温家宝总理曾多次强调要求"依法治理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中侵害群众权益问题"、"抓紧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国务院将尽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等.而从国家层面无论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还是近几年国务院立法工作,也均对《土地管理法》修订进行了总体部署和安排,明确了修法的方向.征地程序是确保征地合法、有效履行的关键,为保障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在总结广东、浙江所开展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关于征地程序的规定,科学设计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 摘要: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现阶段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就应当了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目前,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都有明确规定。然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依然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弱化。为此,提出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价值取向,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显化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
  • 摘要:转型时期珠三角地区城市土地开发利用政策,既要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和趋势,又要针对地区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结合高度城市化、市场发育程度高等地区特点。从珠三角转型时期土地开利用实践需求看,土地政策的目标,应当从确保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供应的高速和高效,转向盘活存量土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市功能提升和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提高政策对经济持续发展转型的主动引导和服务水平。因此,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杠杆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税费政策,适应城市土地二次开发需要,构建差别化的土地供应和地价政策,适应城市群区域土地统筹协调利用,创新土地利用规划政策,适应探索试验区和深化改革先行区管理需要,建立完善与转型期土地集约利用相配套的调控与管理政策,尊重产权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土地产权确认和保护政策,以及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建立完善土地集约利用的评价体系和有关政策。
  • 摘要:本文研究的侧重点在于,当不发生土地征收时,国家并未对拥有良好区位基本农田农民依法利用基本农田给“守法损失”补偿,这一现行立法设计有哪些弊害,以什么形式加以改进?为增加“农地补贴”的可行性,提出从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所得的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注入分区域建立的“农地补贴”专项基金。当然也可以探讨通过其他渠道充盈“农地补贴”专项基金,如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将罚没土地违法行为收入归入其中。并将“农地补贴”适用的范围局限于良好区位基本农田,具体范围到底多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农地补贴”标准到底如何确定,必然要考虑农地价值在一宗土地整体区位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土地发展权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国家和社会的承受力这些关键要素,但肯定不应是象征性的。由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接受“农地补贴”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家庭)签定行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目标落实为行政合同条款,行政合同可以3-5年一签,但“农地补贴”按年支取,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年度为单位检查落实。
  • 摘要:现实中,围绕土地权利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但短期内通过立法对土地权利体系进行建构,还存在着巨大的障碍,包括是不是允许老百姓拥有土地所有权;如何实现城乡土地权利的统一;土地权利建设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如何协调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制度的顶层设计,涉及到法律、甚至宪法的修改,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力所能及.笔者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空间,加大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房地产转让登记中对土地占有人和权利人的保护,通过救济的方式,避开权利的争议,从反面不断推动权利体系的建设。在国土资源补偿中,加大对使用权的救济和补偿力度,逐步弱化乃至最终虚化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从而间接地实现土地的使用权化,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弊端。在征收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权利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同时,对于原所有权人自愿转让且拆迁时受让人占有房屋的,补偿费的发放应征得占有人的同意,以及承认土地和房屋的分离。
  • 摘要:目前,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服务民生的大局与强征强拆等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频发并存。而且耕地保护目标考核验收、卫片执法检查等行政管理手段日趋严厉与各类生产建设占用、污染、挖损等损毁破坏土地速度和规模渐增并发。并且各地资源供需矛盾尖锐、用地指标紧缺之声震耳与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大量土地低效闲置浪费并存。通过查阅文献资料,认真总结梳理,将我国土地制度大概演变历程为:我国古代和近代土地制度演变与政权变更、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大致演绎出一条从共有到私有再到共有,土地兼并成为不同时期政权更迭的共同诱因。新中国以来土地制度先后从初期的农民个人所有制,到三大改造后转为集体所有制,再到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尝试,直至改革开放后,逐步探索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形式,每次制度变革既是特殊经济和政治目标导向下的必然产物,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驱动。我国新时期土地制度的理性评判,土地制度大大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成为诱导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全局的重要短板和瓶颈,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思想基础、理论储备、实践积累等各方条件基本成熟。
  •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更是资本,具有"三资一体"的属性,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和深化,土地的资本属性日益显化.但是直到目前,不管是政府还是学术界,长期以来较为关注土地的资源和资产属性,而对土地的资本属性关注不够,由此也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土地的资本属性及其资本化过程都是客观存在并且发挥作用的。因此,不能对这一问题视而不见,漠然置之,而应该深入研究土地的资本属性及其资本化过程所带来的各种影响,趋利避害,因势利导,推进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基于此,提出统一核算土地资产价值量,并将土地资本化收益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加强对土地金融市场的调控与监管,并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国家统一的市场和调控体系,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预警组织实施,以及规范划拨供地方式,满足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
  • 摘要:为严格土地管理政策和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秩序,更好地维护农民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一些地方相继通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对地块的用途、流转程序、方式、期限、流转收益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合法性亟待认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同地同价问题亟待解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配套政策也亟待进一步细化、深化。为此,提出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制度设计,建议尽快出台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规定。
  • 摘要:目前,低丘缓坡山地开发是我国协调耕地保护与城镇化发展的迫切需要,而且研究低丘缓坡山地开发土地利用规划与监管技术是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保障。然而,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是一个具有一定生态风险、高成本的土地利用开发活动。低丘缓坡建设开发土地利用规划应该开展一些科学技术问题,主要体现在: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生态风险评价技术研究,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调控技术研究,低丘缓坡土地利用管理技术研究。
  • 摘要:当前住房用地供需平衡中存在住房供给总体目标不确定,使得住房用地供应缺乏总量与时序的调节目标。住房分配的结构性矛盾,放大了住房用地的需求。住房供需的区域性矛盾突出,加剧了重点区域和城市土地供求的矛盾。住房二级市场流动性不够,对新增需求的分流不足。因此,重点对住房用地供需进行分析,为此,提出以“十二五”规划为契机,制定与住房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并且分类确定城镇住房用地的供应政策,实施差别化的供给政策和供给与需求的双向调节。还要加快已供土地的开发建设,确保形成有效供给。也要放开搞活土地和住房二级市场,切实实现对新增需求的分流。以及完善土地市场信息披露和监测分析体系,强化社会监督。
  • 摘要:自1998年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住房市场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房价在经历短暂平稳期后进入快速上涨通道.针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原因,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诠释,有关住宅用地供应的政府寡头垄断与计划控制对房价的影响是关注焦点之一.本文对土地供给管制政策对住房价格的影响机理进行了理论分析,并运用福州市数据进行计量检验,供应通过预期效应、成本效应和结构效应对住房供求和价格产生影响,后者又对企业的用地需求和政府的供地决策产生影响,最终形成互动机制;土地供给管制政策体系下,市县政府倾向于采取差别化供地策略来确定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市2000年-2010年期间,收入水平和家庭户数等需求面因素以及市场主体的适应性预期心理以及市场自我调节能力的低下是影响房价的主导因素;当期土地供给通过预期机制和成本机制对房价也产生显著影响,政府可以运用土地供应对住房市场进行干预,但是其干预效果受到企业土地开发决策行为的制约。
  • 摘要:在当前我国的特殊发展阶段,低丘缓坡的综合利用有其现实性,既存在着较强需求和国家支持等积极性要素,同时也面临着相关政策细化不足、宽度不够等消极性要素。结合当前我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实践现实来看,制约低丘缓坡综合利用科学发展的关键是差别化管理制度供给不足,根源在于制度供给与创新机制存在障碍。在未来我国低丘缓坡综合利用规划设计中,应当重视各地低丘缓坡地质特征差异明显的特征,特别注重发挥“制度+科技”的机制优势,推进相关管理方式变革,有效实现低丘缓坡综合利用管理制度政策的差别化,最大化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经济社会效能。而具体实现低丘缓坡综合利用中“制度+科技”的管理新机制,不仅要探索建构一个综合管理平台,有效促进“制度’,与“科技”的有机结合,使之成为实现“制度+科技”整体性理念的介质形式;还要确立该机制下的管理目标,明确低丘缓坡综合利用中“制度”与“科技”的作用功效,以及低丘缓坡综合利用中“制度+科技”的管理新机制的主要组成内容。
  • 摘要:煤炭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煤炭资源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狭义的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则仅指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煤炭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于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我国煤炭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现状,在分析了我国煤炭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问题及原因的基础,提出建立健全煤炭资源产权制度,重构以权利金为核心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科学制定煤炭资源补偿费标准,积极修改与煤炭资源税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创新煤炭资源管理体制。
  • 摘要:矿业权转让制度是近年来矿业权管理层面谈论相对较多的问题,也是学界诟病较多的一项制度.2011年,国土资源部组织对矿业权转让制度进行了后评估,笔者作为项目主要参与者,结合我国现行矿业权流转制度后评估情况,试图对矿业权转让制度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矿业权转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国外制度进行借鉴,提出了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加快矿业权转让民事立法进度,准确界定矿业权转让的内涵,明确政府及管理部门在矿业权转让中的角色定位,进一步改革矿业权审批制度,进一步推动矿业权市场完善,推动矿业权交易中介市场的规范发展的建议。
  • 摘要:公法与私法是传统法律规范的一种基本分类,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其有着不同的法律理念和调整方法.当今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可以说是一项公私法建构并举的任务,但是实践中人们却往往忽视了两种法律调整手段的不同,从而出现了公私法调整错位的现象.本文旨在以公私法二元法律规范划分为出发点,揭示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构建中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从而为我国农村土地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理念上的借鉴.农村土地本身蕴含的着公法、私法双重价值,农村土地的财产权益属性如何为农民自身所享有,农村土地所肩负的公法职能应当被限定何种范围内,并得到什么程度的补偿,这些问题都涉及公法、私法的协调问题。农村土地的改革有过曲折的历史,两种法律关系的混淆,甚至替代的结果也深有感触。当面临新一轮的土地改革的浪潮时,有必要对这两种法律关系进行明晰,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进行检讨,只有这样,改革才能立存高远,迎来长治久安,而不是扬汤止沸,陷入进一步的混乱。
  • 摘要:祖国大陆《物权法》虽受台湾地区修订"物权法"时是否保留典权之争论的影响,未规定典权制度,但社会关系及司法实践中典权制度依然存续,基于典权制度特有的用益与担保之双重功能,不但大陆学者有主张保留典权制度者,在台湾地区相当多学者坚持典制已成"具文"的情况下,最终在2010年修订的"物权法"依然保留了第八章"典权".可以说,正是由于“济困”色彩的褪去,典权也才能够在今天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典权制度的合理性与公平性遭到了削弱,为了充分发挥典权制度的价值,一味地承袭是不够的,典权制度的完善才是更为必要的任务。大陆《物权法》起草所透露出的立法者之立场,仍然是典权仅适用于建筑物,而不包括土地,或许这种观点的背后是土地均为国有或集体所有使然,故这种认识亟待突破。首先,在当代中国,所有制性质不应当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已成共识;其次,《民法通则》为解决土地的流转煞费苦心所炮制的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仔细研究之后不难发现,此使用权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使用权,其内涵亦决不止是一种权能,早已十分近似于所有权。从实际情况来看,土地使用权人即使不是完全享有处分权,也差之不多。因而,就土地使用权的属性来看,是完全可以设定典权的,存在于土地流转领域恢复典制的可能性。因此,在大陆下一个阶段的立法活动中,打破典权的人为设限,将典权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土地上,自然就成为完善典权制度,推动构建一个容纳典权的民法体系的必要课题。
  • 摘要:目前,我国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存在法律规定效力低,实施效果差,机构不健全,难以担当重任,部门裁决,公信力不够,裁决范围过窄,土地权利难以保障的问题,因此,提出解决征地争议的方案有取消行政裁决,直接由被征土地的权利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一方案最省事。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征地争议仲裁制度,但是这一方案,存在法理上的障碍,主要是因为仲裁解决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征地行为明显属于一种行政行为,不能适用仲裁的规定。以及借鉴英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建立土地裁判所,专门解决包括征地争议、土地权属争议在内的所有土地纠纷,这是解决土地争议的最理想方案。笔者建议应当抓住目前《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契机,借鉴域外做法,建立中国特色的土地争议裁决制度,为此,出台专门的征收救济立法,提高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效力,完善裁决机构建设,提升裁决水平,以及扩大裁决范围,丰富救济渠道,而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农民不论是对征地范围还是征地补偿标准,不论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还是对征地补偿的具体数额存在争议都可以申请裁决。
  • 摘要:早在20世纪90年代房地产市场刚刚启动时,在城郊农村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和出售的房屋就大量出现.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7年上半年,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经达到66亿平方米.2010年5月4日,国土资源部举行"挂牌督办违法案件及2009年度土地例行督察公告新闻发布会",媒体对发布会披露的国土资源违法及其查处信息作出消息类报道,评论则主要集中于小产权房整治处理方面,公众对该问题的关注可见一斑,究其原因,主要有集体土地权利不完整,小产权房的价格优势,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的缺失,多方利益驱动使得小产权房现象愈演愈烈等原因。因此,提出依据用途管制,严格处理违法用地行为,强化责任机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合理有效处理小产权房问题可行性建议。
  • 摘要: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而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要厘清矿业权的法律性质,需要从两个层次着手,即首先厘清矿业权到底属于行政许可权还是物权,其次如果属于物权,那么属于哪种性质的物权。这是一个必须释明的问题,因为其不仅涉及到对矿业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适用问题,也涉及到如何规范行政管理权与矿业权的冲突和协调问题,更涉及到如何有力地保护投资者合法的投资权益问题。并重点分析了现行法体制下矿业权的公法、私法属性之调协。对于矿业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我国目前在实践中采取一体化处理的模式,即矿业权授予行为融用益物权设定及行政许可于一体。
  • 摘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益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这是权利层次中的基础或核心;其次是矿业权,即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这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产生的权利;再次是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关的权益,即不直接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但却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必要要素或相关主体所引发的权利,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权、矿业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环境权、矿产地居民权益、勘查成果权等.
  • 摘要:将系统方法和工程学纳入到法学领域的系统法学思潮,在我国经历了诞生、发展和成熟的三十年发展历程,其立足于增强法制系统在复杂环境中的开放性和适应性,推动社会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进程和创新.其重要的理论思想与方法论对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学的探索与建立意义重大.从目前研究现状看,探讨较多或成就较大的领域是评价指标选取与测度、评价流程管理、法规文体问题等。从理论完善与实际需要看,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学研究对象还有待进行开拓性研究或深入、系统、务实的研究。其中的每一方面问题的解决,既与其他问题相联系,本身又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
  • 摘要:徐绍史部长多次指出,要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这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推进土地权利立法工作中责无旁贷,充分发挥徐绍史部长一贯倡导的勇于担当的精神,通过各类改革实验区的大胆探索,积极开展土地权利立法试点、实现单权种立法突破、修订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等部门规章,是逐步推进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关键.目前,《物权法》的出台为土地权利立法提供了法律保障,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土地权利立法莫定了实践基础,多年土地产权制度研究累积形成了丰富的成果,而如果想一下子就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利法》,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至少需要我们做出五年到十年的努力。因此,必须发扬愚公移山的精神,由点到面、由低向高一点一滴地推动土地权利立法,点燃可以燎原的星星之火,因此开展土地权利立法试点,实现单权种立法突破,适时颁布有关土地权利的部门规章。作为全国最高地政管理机关,人们也应解放思想,大胆制定出台有关土地权利的部门规章。人们不创设新的土地权利,只是对完善现行土地权利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当前,最迫切的事莫过于,在全面梳理、归纳、总结现有土地权利的基础上,尽快修改颁布已经被各级司法机关采用近20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使其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以此逐步推动全国人大出台有关土地权利的专门法律。
  • 摘要:中国农业现代化需要有新的农业产业组织提供支撑,而农业产业组织的发育与土地制度以及与其相关的土地流转方式密切相关.本文将所谓"土地股份制"作为切入点讨论农地合理流转与农业产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纵观近年我国涉及农业产业组织的政策的变化与各地相关的探索,只要涉及到土地利用与"股份制"的关系,总让人有扑朔迷离之感.地方政府喜欢将自己的改革与"股份制"联系起来,而高层的某些政策文件提起农业领域涉及土地的"股份制",也是语焉不详,不知如何摆布这个东西.因此,要加快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建立现代农业产业组织的产权基础,还要积极在现有农户中间培育专业农户,并且慎重支持公司化农业企业,各地方政府可根据自己的情形确定主要农产品的最大经营规模,以约束公司型农业企业盲目扩大经营规模,建议农业主管部门尽快制定一个系统的涉及农地流转和发展规模化农业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在相关领域立法作出探索。
  • 摘要:行政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绝大多数行政立法都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起草,近20年来在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提交的法律提案占总量的75%至85%.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行政立法具有执行性、补充性、技术性、灵活性、应急性、具体性、先行试验性和效率性等特点.以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工作实践来看,当前立法后评估制度尚处于初步构建状态,制度构建与完善的主要矛盾集中在探索中的制度框架与具体工作形式的潜在冲突可能性,为缓解国土资源管理立法后评估制度框架与工作实践之间这一特定的张力,切实推进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充分发挥后评估的制度功效,因此,确立法后评估制度构建的研究导向,主要体现在明确后评估制度目标是减少“监督费用”,应识别立法后评估原则的特殊性,要充分意识到后评估成果的双重性,并且注重研究研究后评估制度规范性与实践性的相互关系,以及正确处理基本制度规范与具体制度规范的关系。
  • 摘要: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调处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土地管理法》仅规定了土地征收条件及补偿安置范围、补偿标准范围等实体性规定,未对征地补偿争议调处的程序进行具体的规范.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征地补偿裁决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有学者和官员建议应删除对征地补偿安置的协调裁决机制。笔者则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完善协调裁决机制,并提出,提高立法位阶,应尽快设置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行政裁决机构,要以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为基础,去除不必要的维权障碍,通过立法修改,做到补偿的“同地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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