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选择自由的理论基础,在弗里德曼看来,个人主义在19世纪带有功利性,主要表现为经济自由和选举自由:在20世纪则带有表现性,于政治、经济、社会和个人生活领域皆有呈现,即20世纪是个人主义引领的“生活方式”的现代开放社会。为此,在个人主义视角下,返观我国的新中国宪政史即有某种特殊的意蕴和况味。笔者截取了八二宪法的四个修正案中涉及的四个制度变迁作为分析对象,通过考察我国的宪政实践不难发现,中国在现代宪政理念上已经呈现具有个人主义特质的三个变化,即从以国家主义为中心的着力维护和保护国家权力的实效运行为主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理念转变;从以传统权威为秩序维护力量的法制主义向以法理权威为治理模式的法治主义即法治国家之建设的宪政理念转变:从以集体利益至上为价值考量的国家财产中心主义向以合理利己主义为价值取向的私人财产权宪法同等保护的宪政理念转变;从社会保障的政治宪法定位向社会宪法定位的理念转变。这四大宪政理念的转变虽然并未对中国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之特色有根本影响,但却在宪政理念共识方面迈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步伐,也同时开放出西方宪政理念与所谓东方宪政理念交互作用、在政治哲学基础上走向共融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