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文会议>其他>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2-08-25

主办单位:;中国宪法学研究会;;

会议文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全选(0
  • 摘要: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质和核心就是公民文化权的保障问题。从国际人权文件和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文化权利的国际化和宪法化是二战之后的普遍现象,表现出“文化立宪”的发展趋势。中国宪法一直比较重视文化权的保障。与文化权利所涉自由权和社会权权能的多重面向相对应,国家在文化权保障中负有多重法律义务。从基本权利保障和实现之国家义务来看,中国宪法规定了丰富的文化权保障之国家义务体系。中国文化权保障领域国家义务面临系列现实课题:在文化自由权和文化社会权层面,平衡国家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关系;在文化权的平等问题上,重视文化平等权保障及相应的国家义务履行;加强文化权保障国家义务宪法规范的实效性。
  • 摘要:立法机关对劳动权的保障承担着国家义务。劳动权立法的完善应以宪法的相关规定为本,通过树立劳动权立法是公民的劳动生活方式的观念、采取回应型法的路径、拓展众参与机制等机制聚合民意,以便发现和传递公民劳动生活的密码,在工资保障立法等领域充实和完善劳动权的立法系统。
  • 摘要:以现实的社会条件为基础,1982年宪法形成了以发展性、时代性、中国性为核心的人权逻辑主线。随着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变迁,1982年宪法的人权体系也在不断地扩充与演进。由对体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直接需要与成果的经济权利的凸显,到具有普适性人权价值的确认,再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即广义社会权体系的完善。在当下,公平享受发展成果,权利的平等保障是1982年宪法人权逻辑的最核心命题与最终极价值。
  • 摘要: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是一个如何实施基本权利规范的问题,涉及法律的品质、宪法与法律、宪法与公权力的关系。立基于防御品质的早期基本权利具体化是一个法律保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基本权利限制同义,意在通过立法划定外部界限明确其内容,其后发展了国家保护义务与重大性理论,行政权与司法权亦负有具体化基本权利的义务。具体化的实质一则在于确定以立法者为优先的所有国家机关之于基本权利的义务:二则在于在形成基本权利内容的同时划定不受公权力支配的核心领域;三则在于使基本权利于具体生活关系中获得内容。广义上的基本权利具体化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基本权利的形成、限制与保护,狭义的基本权利具体化要求普通法律在具体的生活领域与生活关系中形成基本权利的内容。
  • 摘要:文章对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的基本形式作了介绍,探讨了人身自由与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最后指出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缺陷。
  • 摘要:中国促进妇女进入村委会的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各国促进妇女当选的政策和措施中包括了一些特殊的选举方法,如:名额保障法、政党提名候选人保障法、任命补充法。这些选举方法在中国运用时存在着文化、制度、政治环境等方面的障碍。在我国各地村委会选举办法中,大致有四种保证村委会成员有妇女当选的选举方法:妇女候选人保底法、妇女优先当选法、妇女专选法、妇女参加选举委员会法。比较这些方法,立法仍然需要做三个方面的工作。
  •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势在必行,但立法保护的权利基础这一基础性问题尚未有共识。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在于公民对于自身信息有足够的控制权与选择权,即信息自决的权利。在美国语境中讨论个人信息保护可等同于隐私权保护,但隐私权与信息自决权并非简单等同,也非上、下位阶的关系,而是彼此独立又部分包含的关系。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宜以信息自决权为权利基础。从概念语义上,信息自决外延比隐私要广泛;权利属性上,信息自决更能体现权利本质;现实意义上,信息自决更符合现实所需。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该条在第3章“国家机构”中而非“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是否意味着获得辩护并非基本权利而仅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原则?笔者曾专门撰文论证获得辩护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辩护权主要强调得到他人(辩护人)帮助的权利。辩护人的地位和角色经历了一个从最初仅仅是“代理人”到“保护者”,进而还担当“援助者”的演变过程。纵观国际人权公约和法治发达国家宪法关于获得辩护权的规定,“有效辩护”是获得辩护权的核心,有效辩护意味着被追诉人能得到完整而充分的辩护,“完整”是指从获得辩护的适用范围来看,在整个诉讼阶段被追诉人都有权获得辩护;从获得辩护的行使方式来看,可以采用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种方式。充分是指从效果来看,应该充分保障获得辩护权的行使,注重辩护的实质性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 摘要: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社会抚养费的确定与征收虽然是法律实施问题,但是也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维护。如何定位社会抚养费的属性与征收,对这些制度的推行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和宪政价值。
  • 摘要:宪法第46条集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于同一主体,分别对应了教育目标的个人主义取向与国家主义取向。其中,个人主义取向的教育目标,其内容在于公民个人人格的形成:国家主义取向的教育目标,其内容在于实现社会控制以及国家政治经济的建设与发展;而公民“公共意义上的人格”之形成的教育目标则兼具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双重性质。教育目标的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立宪主义背景下的教育目标乃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但同时亦可辨别出能够与个人主义相兼容的国家主义教育目标。对两种教育目标及其内在关系的厘定有助于构建自治且清晰的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之规范结构,同时亦有助于辨识出受教育权与受教育的义务所指向的法益,从而为思考实践中的相关宪法问题提供必不可少的要素。
  • 摘要:社会保障在中国宪法框架体系中主要系作为一种“制度性保障”存在的,它并非意指一种具体的基本权形态。其功能与效力的发挥,主要依赖于“宪法委托”之国家立法义务的履行,国家依次对其负有尊重、保护和给付的宪法义务。依照“生存一发展一普遍提升”的保障逻辑,国家己初步建成了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为支柱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但在现实中,其仍然存在行政主导下政策代替立法、立法位阶低下等缺陷与不足。当前,我国通过司法实现社会保障,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之工伤保险领域,在内容上主要是针对国家的尊重和保护义务。当宪法社会保障条款尚未被法律具体化、而又为保障公民权利所刻不容缓时,人民法院有义务在裁判说理部分对其予以适用。
  • 摘要:中国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存在“有边界无核心”的缺陷,在现有的规范框架内,可以将程序的要求作为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之一,以此弥补这一缺陷,即确立“一切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经过正当程序”的原则。在中国现行宪法的框架内,这一原则的提出具有妥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和德国的基本权利程序保障功能,廓清正当程序原则在拘束对象和评价方法上具有普遍性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在现行宪法的规范框架内进行建构,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宪法第51条第2款,与原第51条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边界相对。
  • 摘要:在当今中国,基本权利虽然保障不足,但有些基本权利也被某些公民滥用,二者同时存在并形成共生结构。深究其原因,基本权利保障不力是基本权利被滥用的直接因素,人治的法律文化传统是外部原因,而当今不正当的制度因素,即国家权力行使的错位、政府评价机制的失当、公民权利救济终局性的缺失等是主要原因。总之,基本权利被滥用主要是被中国不良的法律传统和现有制度“逼”出来的。
  • 摘要: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因工业社会的变革而产生的,劳动权是一个发展开放的概念,其生成、演进与变迁以及在此进程中内涵的丰富、增长折射了人类文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治社会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就业形势的严峻、就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使得宪法层面上公民劳动权的落实备受关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劳动权作为公民得以生存的保障、作为公民其他一切权利赖以实现的基础,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权不同于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权利。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权不能仅停留在文本层面。宪法文本中的公民劳动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适用不仅能真正体现宪法的最高效力,同时也是公民劳动权得以实现的最有力的途径。
  • 摘要:本文首先对社会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介绍,探讨了社会权的内在价值及外在价值,最后指出了社会权的经济价值的合理性限度。
  • 摘要:为落实宪法有关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就业领域,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措施来促进女性就业权的平等实现。本文欲对中国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形成的经济和社会根源进行探讨,对现行制度的运行效果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就中国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看法,以就教于同仁。
  • 摘要:本文首先上溯至1945年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的任务的规定,顺着时间的脉络梳理世界人权的发展轨迹,得出人权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的结论;在积极评价30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应当确立人权在中国内政外交中的战略地位:最后从宪法角度对实施人权战略的提出若干建议。
  • 摘要:“一人一票”业已成为现代选举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以文艺复兴以来所倡导的政治平等原则为其诉求。然而,由于在选举制度设计中的弊端致使“一人一票”步履维艰,甚至事与愿违。如何有效利用“一人一票”最大限度地、制约权力滥用从而实现民主,仍是各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指出在借鉴发达国家“一人一票”制度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选举法中相关规定,无疑会有利推动中国民主进程。
  • 摘要:住宅不受侵犯作为一种住宅权旨在保护公民在住宅之内的财产安全、人身自由和生活安定,作为一种隐私权旨在保护公民在住宅之内的信息安全、生活安宁和自由,作为一种人身自由旨在保护公民在住宅之内的活动自由和支配住宅的意思自由。综合来看,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内容包括住宅安全权、住宅安宁权和住宅自由权,即住宅之内的财产、人身、信息安全、生活秩序正常和精神安宁,住宅之内的活动自由和支配住宅的意思自由。
  • 摘要:免于恐惧的自由是否是宪法权利,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富人移民、裸官备逃等现象是不是一种心怀恐惧的表现也值得怀疑和探讨,是担忧失去获得的不法资源的一种不健康心态,但至少这类情事不应该是社会的常态:免于恐惧的自由的思考呼唤社会体制,特别是权力、资源把控和传承合法化。
  • 摘要:由于语言的模糊性、调控对象的单一性和法律程序的局而不终性决定了法律的有限性,切实保障人权需要其他规范类型的协力作用。民间法秩序下的人权具有文化多元性、践行性和注重集体人权等特点。民间规范对于人权之保障是通过多样化的规范类型实现的,但是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此,乡村社会中人权之保障应谐合法律与民间规范之作用,才能发展和完善。
  • 摘要:中国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宪政视角反思尚存在明显不足: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立法缺失;监督机制薄弱,救济渠道不通畅: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与城市救助制度相比较,无论是救助类型还是救助程度都有很大的差别;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没能体现宪法的平等和公平正义的价值。“三农”问题是影响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 摘要:居民自治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公民社会治理的基础,而居民自治的基本义务是实现基层社会民主秩序的保障。社区民主实践表明,居民自治的基本权利包括有社区居民参与、获得社区帮助、分享社区福利、享受社区文化、获得社区教育、享受社区生活安宁等六项。居民自治的基本义务应当明确为:管理与关心社区事务、遵守维护社区秩序、爱护社区环境与公物、实施社区互助、协助政府等五项。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居民社区自治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为实现居民社区自治提供制度性资源,以推动我国社区管理体制的创新与发展。
  • 摘要:人权是民主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终极追求,文明国家无不在其根本大法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宪法发展的历史表明,人权可能在民主的名义下遭受到严重的侵害,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本身就隐含着对少数人权利的现实危害可能性。为了使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切实享受到基本权利带来的利益,不仅要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也要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比民主本身还要宝贵的是宽容的精神。现代宪法所体现的宽容精神是少数人权利保障的道德基础,宪法文本的规定是少数人权利保障的法治前提,而少数人权利保障是在法治语境下实现宽容的必然要求。
  • 摘要:基本权利形成的法益体系赋予国民主权者实质地位,同时也形成社会整合与发展方向的客观价值与文化决定。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质量既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标尺,也是政治体系正当性强弱的标识。完善相关立法提高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度,坚持依法行政提升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强度,着眼基本权利价值决定提振司法保障公信力是构筑和推出源自中国、影响世界的宪法基本权利话语体系的基本步骤。
  • 摘要: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公民基本义务条款也以特有的方式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为加强义务条款的实施,中国可以在三个层面上加以完善:理念层面,在宪法人权保障精神的正确引导下实施公民基本义务条款;体制层面,建立立法时宪法条文指引体制、尽快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监督义务立法以加强宪法义务条款的实施力度;技术层面,公民基本义务条款应和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条款融合理解与实施。
  • 摘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租赁住房分配制度”瓦解后,国家逐步建立了一整套新的住房保障体系。问题是,国家究竟应承担何种程度的保障义务,才既不会损害住房市场的基本经济规律,又保障了公民的住房需求。本文运用“基本生活”、“基本住房需要”的法律概念,区分了中国住房保障体系中不同层次的保障制度,指出国家对“基本住房需要”的保障应受到法律和宪法的严格羁束,在“基本住房需要之上”的保障则应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并加强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民主要素。
  • 摘要:军人是一个负有特定社会责任的群体,其政治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也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而具有了一定的客观复杂性。本文试以法律文本为主要视域,于中国军人的政治权利的限制问题作以理论探讨。
  • 摘要:公民社会权的实现必须有国家的积极作为。宪法文本对公民社会权的制度供给,如果欠缺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制度反馈,则公民社会权的实现便会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社会权的实现程度检验着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促使社会权的实现的途径法治化、完整化,调和权利与义务之间出现的失衡状态,从权利与义务结构、功能的角度而言,不仅对于公民有尊严的生活,而且对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 摘要:把陪审定性为司法民主颇值得检讨。双重基本权利属性即获得陪审团审判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参与陪审团审判为社会民众的一项基本权利,才是陪审的根本性质。在陪审过程中法官须对陪审员作陪审指示,这使得陪审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法治教育过程,陪审的法治教育功能由此产生。此等功能是陪审在今日衰而不败的重要原因。重构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重要的是认识到陪审的双重权利属性和陪审指示的法治教育功能,规定陪审的大众化和个案化而非《完善决定》那样的精英化和任期化,同时引进并规范法官陪审指示制度。
  • 摘要:从道德与政治意义上的人权向实在法层面上的宪法权利体系的转换,根源于身处于人类社会共同体中的人不断追寻自身价值、探索适当生活方式的历史过程。从人、共同体、宪法三者的逻辑关联和互动出发,宪法权利是人参与共同体各种社会关系的资格和凭此获得的利益,以及据此人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宪法权利体系在实现人的生存和发展功能上是一个具有自耦合性的关系系统,它提供了一种基于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的体系法则。应循这一法则,宪法权利体系可以视为“宪法权利价值体系”、“宪法权利规范体系”、“宪法义务体系”与“宪法权利运行体系”四者的有机构成。宪法权利体系化原理祛魅了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的话语霸权,自我证成了与合乎人类发展规律的宪法学理论的内在契合性,有助于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权利理论,据此可有效指引转型期中国宪法权利体系完善。
  • 摘要:建国迄今的63年里,中国一共出台了四部宪法,有效时间最短的是75宪法(2年),最长的是82宪法,平均每部的施行时间只有15.75年,82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又经过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若以82年为一时点,可以看到,在此之前是频繁的制宪及修宪,在此之后则是82宪法的稳定施行。若以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乃论,82宪法的规定,较之前各部宪法,变化最大,内容最为具体合理,后续影响最为深远。之后的历次宪法修正案,也都没有触及宗教条款。这一历史对比,引出82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条款的创造问题,它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会出现宪法第36条那个样子?它的肇始过程又会带来何种启迪?今年恰逢82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藉此历史时刻,从宪法学理角度对82宪法上宗教信仰自由条文的缔造问题做一番学术检讨,从而梳理变迁、了解得失、明辨方向、启迪进步。
  • 摘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衡量法律与政策正当性的重要标准。政府限制公民权利的经济管制措施应该接受正义标准的检验。转型时期以房地产限购政策为代表的限制公民权利的经济管制措施,具有实质正义的特征但却存在形式正义的瑕疵,需要围绕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完善,以体现出完整意义上的正当性价值。为保障公民权利,促成经济管制措施的合理运用,需要建立经济管制措施正当性发展的约束机制。
  • 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应当保障公民该项权利的平等实现。现实中,因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中国城乡居民受教育权并不平等,而计划经济环境下形成的户籍制度则是城乡居民受教育权不平等的重要制度因素,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必将对农村居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产生影响。重庆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进行了实质性探索。以户改为背景,整理重庆改革前后城乡居民平等受教育权的状况,进而剖析改革中的得与失,以期改变这种不均衡现状。另可大力推广有利举措,总结不足经验,以使重庆的改革能为中国缩小城乡公民受教育权的差距提供积极有意义的参照。
  • 摘要:现代主权国家多为多民族国家。由于多民族国家有不同的民族关系构成,而不同的民族或族群又有不同文化符号和价值观念,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和宪法爱国主义成为多民族国家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基本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认同基础、权利保护的范围有诸多差异。中国在多元文化主义模式的基础上应积极吸纳有关宪法爱国主义的思维和制度以完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
  • 摘要:常振信案是国家权力与公民宗教权利冲突的结果;基层执法与《宗教条例》折射出中国在对待宗教问题时依然习惯于权力控制,这是中国权力本位法律传统在当代的继续。宗教自由权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与国际公约普遍保护的一种基本人权,中国不应自外于世界之林。国家有权对公民宗教权进行干预,但必须遵循一定原则。
  • 摘要:《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3项规定,“基本权利对本国法人亦有效力”,但在“履行公共事务原则”基本理论指示下,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通常被予以否定。然而“实质基本权利的保护”、“穿透理论”、“基本权利的典型受危情形”等理论的提出,使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得以成立的机会不断出现。特定公法人中,大学(学院)、广播电视机构及教会的基本权利能力获得联邦宪法法院肯定,职业团体及自治团体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具有不确定性。在行政任务私法化与基本权利保护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更多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成立或可期。
  • 摘要:区域发展权属于集体人权,它是各区域固有的与主权国家内其他区域一样,享受国家赋予的差别化税收、财政、金融、土地及产业政策,整合自己的区域优势,结合自己的发展现状和特征,持续发展以满足本地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的权利。各区域协调发展是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市场无法自我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应坚持如下法治化原则:一是平等竞争与开放统一原则:二是协调与均衡发展原则;三是权力能动原则:四是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原则。
  • 摘要:现行宪法确立了民族平等的原则,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不同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状况存在极大差异,要落实宪法上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条款,上级国家机关必须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同时督促少数民族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在推行普通话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少数民族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并采取恰当的措施,帮助土家语等濒临消亡的少数民族语言发展。
  • 摘要:结社自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妇女结社的实践为观察结社自由在中国的需求、发展、困境及解决的出路提供了有益的视角。通过具体研究可以看出,妇女结社是对社会内部需求的回应,在实践中有大量的妇女组织回应这种需求而产生。但是从现有制度来看,妇女结社仍存在制度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双重许可制的过度限制,以及制度上的不平等对待等问题。实践中已经开始探索改革这些不合理的制度,妇女结社自由的完全实现尚待制度重构的真正完成。
  • 摘要:在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调整与保障功效的驱动下,推动文化繁荣发展的立法举措被给与了空前的重视和众多的选项。但是,支撑文化法制建设的宪法基点和学理基础还不够厚重和充分。为此,追溯文化基本权利的宪法意蕴、文化法律调整的宪法基础,才是促进文化权利规范得以实现的本原,而这需要比较法学视域中分析鉴别和引介吸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理论资源。中国台湾地区承续大陆法系中德国宪法学说关于基本权利功能、文化基本权利、宪法基本国策、宪法审查机制、文化价值秩序等的学说脉络,在“文化宪法”研究作为部门宪法释义学的领域和层次上,重点分析了文化基本权利的本体性和文化法律制度的合宪性等一系列问题,为认识中国现行宪法文化权利条款的性质地位、内容设定及其边界限度,并由此提出文化立法的原则基准与发展趋向提供了一定的学术参照。
  • 摘要:中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条款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总的限制。宪法第51条实施以来所取得的主要成就表现在:“人权”地位的凸显,“人格尊严”的弘扬,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兼顾”等,这些是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与制度基础。同时,权利合理限制的相关制度正在积极的探索与建立之中等等。第51条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第51条对权利限制的内容不够清晰与全面,基本权利立法中,存在未立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已立法的基本权利仍存在着权利限制与保障的失衡,现有权利限制结构呈现出“三角形”的“金字塔”模型等等。现有权利限制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为:第51条实施中存在着观念上、方法上、立法技术上的误区,基本权利限制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相关制度的缺失,致使宪法、法律对权利限制偏小等。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包括加强权利限制的理论建设,加强宪法第51条的相关制度建设,通过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丰富与发展第51条。
  • 摘要:文章回顾了中国选举制度和实践的发展历程,介绍了选举平等原则的确立及实质含义,提出了落实选举平等原则的措施,具体阐述了照顾性措施的实施方法。
  • 摘要:作为选择自由的理论基础,在弗里德曼看来,个人主义在19世纪带有功利性,主要表现为经济自由和选举自由:在20世纪则带有表现性,于政治、经济、社会和个人生活领域皆有呈现,即20世纪是个人主义引领的“生活方式”的现代开放社会。为此,在个人主义视角下,返观我国的新中国宪政史即有某种特殊的意蕴和况味。笔者截取了八二宪法的四个修正案中涉及的四个制度变迁作为分析对象,通过考察我国的宪政实践不难发现,中国在现代宪政理念上已经呈现具有个人主义特质的三个变化,即从以国家主义为中心的着力维护和保护国家权力的实效运行为主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理念转变;从以传统权威为秩序维护力量的法制主义向以法理权威为治理模式的法治主义即法治国家之建设的宪政理念转变:从以集体利益至上为价值考量的国家财产中心主义向以合理利己主义为价值取向的私人财产权宪法同等保护的宪政理念转变;从社会保障的政治宪法定位向社会宪法定位的理念转变。这四大宪政理念的转变虽然并未对中国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之特色有根本影响,但却在宪政理念共识方面迈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步伐,也同时开放出西方宪政理念与所谓东方宪政理念交互作用、在政治哲学基础上走向共融的可能性。
  • 摘要:《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不得开除。”其中“不得开除”是指对于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开除学籍,民办学校也不例外。首先,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关于法律的准用性规定,“不得开除”学籍条款对民办学校也具有直接的拘束力。其次,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律赋予政府的强制性义务,必须履行,政府通过教育行政合同委托民办学校代为履行,民办学校不得以开除学籍等处分逃避教育义务。再次,“不得开除”学籍条款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家长与民办学校签订的教育民事合同中有关开除学籍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当属无效。最后,义务教育生的学籍是一种特殊的学生身份权,其特殊性在于:接受义务教育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教育生是一种法定身份,这种学生身份既不能自己放弃也不能被迫放弃。
  • 摘要:社会国家有其明确的边界,区别于福利国家、社会政策等概念,由此衍生的社会国家原则的基本内涵为合乎人性尊严的基本生存条件的满足、社会正义和社会安全。中国宪法中通过国家目标条款、经济制度条款、政策性条款以及人权条款来体现社会国家原则。由于中国经济制度以及社会国家的目标导向等因素的影响,在社会国家原则的实现路径及手段上与西方国家表现出了差异性。
  • 摘要:本文通过在各成文宪法中查找与宗教相关的关键词,可以发现宗教问题成文宪法规定具有普遍性。以宗教信仰自由权为核心,辅之以政教关系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宗教问题宪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从内容上看,成文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具有内容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相统一、主体自主选择与结社自由相结合的特点,从属性上看具有入世性与政治性并存的特征。与之相比,中国现行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并存在权利行使的限制性,应该借鉴各国成文宪法规定的一般做法对中国宪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 摘要:当今社会,教育公平问题成为焦点。不同主体由于地域环境、社会地位以及经济条件等差异,不能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中国基础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平等、城乡差距、区域间差距以及法律文本之缺位使得公民应当平等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之教育平等权受到本质的侵害。纵观中国受教育权的入宪历程、可以更加深入的理解教育平等权的内涵及其对公民的重要性。于是提出教育平等权入宪、分析我国公民对基础教育资源享有之理想与现实。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宪法对公民基本教育平等权利的确认与可能的宪法保护路径。
  • 摘要:1982年宪法第21条、第45条为国家建立发展精神病人医疗保障制度宪法规范,国家负有推进卫生医疗制度,健全精神病人卫生保障立法义务。从中国精神病人医疗保障制度近三十年的发展路径来看,在各级地方性探索到全国性保障推进过程中,体现了由注重秩序管制向注重病人救治转变,由强调社会秩序向强调人权保障转变,宪法规范得到渐进实施,但由于宪法制度存在内在缺憾,其不平等、不完善等内在矛盾仍然有待通过制度来进一步改进。
  • 摘要:罢工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以法律与经济发展互动的历史演变为视角,描述1949年以后中国罢工权两次入宪和两次被取消的史实。比较其他各国的罢工权入宪情况,认为中国罢工权是1982宪法的未列举权。中国已于2001年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未对罢工权作出保留。2004年人权保障原则入宪,这为中国罢工权入宪或立法扫清障碍。结合2010年广东南海本田罢工案例,发现中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不完善,有待改进。
  • 摘要:本文通过对公民权利表达的论述,对比了公民权利表达方式的不同形态选择,探讨了在公民权利表达方式中,信访对于公民权利表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类似信访制度的表达方式选择,指出了信访制度下公民权利表达的困境,然后解析困境存在的原因,并借鉴了一些学者对于信访制度的争论,从而吸收归纳。指出应改革信访制度来满足公民通过信访进行权利表达的要求。规范信访机制,推进信访法律制度的规范化,明确信访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和引导公民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权利,规范受访者的权力行使。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创造性的引进一些新的工作方法,积极促进信访制度的法治化进程,使信访这种公民权利的表达方式更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 摘要:选举制度在《选举法》修改后获得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它的制度功能仍为粗疏的选举流程与技术所制约。以A高校2012年人大直选为观察样本,发现选民认知度、参与度与认同度不强是选举中常见的问题,而选举的透明度低、可接近性差、竞争性不足、选民影响力弱是其主要原因。构建二次预选机制以优化选举流程、借力网络技术以改进选举技术,应是在现有制度资源下推进公正、平等、民主选举的切实易行对策。
  • 摘要: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受到平等保护,但是弱者的财产权在现代社会能否被真正地保护,能否有利益申诉通道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信访是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兼有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功能。面对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对弱者宪法财产权的侵犯,信访类似于接近正义的底线救济,具有诉讼救济所不及的优势,但是信访必须理性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信访救济要与司法救济融合到整个社会体制改革上来。
  • 摘要:当代中国关于基本权利的理论研究正走向自觉。以1982年宪法确立以来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历程为线索,以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基本面向为主题,明晰基本权利理论发展的基本样态,分析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得失,不仅有助于把握基本权利理论发展的时代特征及趋向,而且能够为深化基本权利研究提供基本的借鉴。
  • 摘要:改变农民工弱势群体地位必须通过加强结社力量,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来实现。相对于工会而言,当产生纠纷时,农民工更愿意选择同乡会。建立或加入同乡会属于结社自由的范畴,应受宪法较强保护。国家对农民工结社自由的实现,负有宪法义务。国家应对现有的社团管理制度做出调整。
  • 摘要:本文从概念、结构、特点等方面,厘清了“宗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区别,并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宗教自由在主体、客体、内容方面的逻辑结构,归纳了宗教自由的主要特点。
  • 摘要: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措施均是由政府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的,其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政策及其做法已经成为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曾经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的加快,这种由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政策与近现代以来宪法保障人身自由的原则有所抵牾,一定程度上阻碍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亟待调整、改革和完善。
  • 摘要: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做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是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因为《条例》对“工作场所”“途中工伤”和“因工外出”的含义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所以劳动保障机关、劳动者和企业负责人容易产生争议。事实上,对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应该以基本权保护主义为视角,以职工权益优先保护原则作为出发点。在总结有关法律规定和各类人员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因工而伤”属于工伤,凡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因素所造成的伤害都可界定为“工伤”。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将成为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 摘要:现代自由主义宪政思想下,各国宪法文本均对公民基本权利做出了规定,成为控制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侵害的有力武器。在传统宪法学说中,宪法的公法性质使其适用对象受到一定的限制,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在原则上不能直接适用或者有限制地适用于公民之间的私人侵权。本文通过对美国“国家行为人”学说的最新发展和德国第三人效力学说的比较,梳理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实现的不同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为中国宪法效力学说的发展提出建议。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