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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范体系

     

摘要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分离的保护模式。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范体系中,首先引发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消极防御性请求权,人格权编的各种制度均适用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通过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信息主体权利体系的构建,人格权请求权下发展出未构成侵权行为的多种形式请求权,达到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圆满状态。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且造成损害时,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标准依照《民法典》第1182条的规定,非财产损害主要体现为对当下和未来可能遭受风险的焦虑和精神负担,在过错推定责任下,结合动态系统论综合认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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