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31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1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447465篇;相关期刊203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全国法院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等;强制性规范的相关文献由320位作者贡献,包括钟瑞栋、王轶、刘思云等。
强制性规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47465篇
占比:99.93%
总计:447783篇
强制性规范
-研究学者
- 钟瑞栋
- 王轶
- 刘思云
- 刘洪波
- 刘璐
- 刘训智
- 周倩
- 宋皓
- 曹帅
- 杨娟
- 杨梦甜
- 檀淑芬
- 江平
- 汤涛
- 王保树
- 王苹
- 王非
- 田蕴慧
- 罗熙
- 翟云岭
- 苏同江
- 蒋天雪
- 赵运成
- 辛贺
- 郏黎
- 陈少君
- 陈艳
- 韩丽丽
- 魏元翰
- 黄燕
- Hu Chuandong
- Lei Min
- Ning Jincheng
- Zhang Lei
- 丁斌康
- 丁明粉
- 万姝妮
- 万静华
- 东江潮
- 严劲海
- 于毓
- 于飞
- 付俊伟
- 企业管理编辑部
- 何云
- 何俊灵
- 何欣蔚
- 何缦倩
- 何莹
- 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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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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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规范区分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理论意义在于商法自身的革新价值以及满足社会的观察与期待并与时俱进;实践意义在于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司法公信力。现阶段,公司法存在规范与现实的严重脱节以及法条表述不合理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即公司法强任规范的不合理配置。以公司合同理论、民商法基本原则以及商法的公共利益价值等作为公司法强任规范的理论基础,将公司法规范分为公司利益规范、个人利益规范以及国家与公共利益规范并赋予其强制性或任意性,从而实现公司法强任规范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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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
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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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部署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2016年,住建部发布《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健全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工程建设类的标准化改革工作步入实施阶段。5年多来,经过全体规范研究与编制者的共同努力,住建部于2021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批全文强制性规范,其中工程结构类的规范编号靠前、数量较多,这充分说明保证工程结构安全、环保、经济适用对于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从已发布的结构类强制性规范的内容来看,规范体系和具体要求都与原有结构类规范存在较大差别,需要结构从业者对此进行详尽分析总结,以保证新规范在工程实践应用中的顺利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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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朝;
潘怡宏;
尹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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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GB 55011-202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本文通过总结《规范》主要内容,与废止的规范、条文对比,分析了《规范》编制的脉络和思想,提出了设计人员应对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变化的思想准备和技术准备,为设计人员更好理解《规范》内涵提供了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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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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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意思自治”原则在外贸合同中的应用,其自治的范围不是无限的,相反是受到强制性规范的限制,而强制性规范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体现为进口国制定的SPS和TBT。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外贸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进行了完整的分析,以使出口方全面了解“意思自治”原则,并通过“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来降低产品出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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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贵;
胡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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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研究,《公司法》第16条成为理论与实践中探讨的关键,其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实际问题的解决,把违反《公司法》16条的对外担保行为,转化为越权担保行为,就可以迎刃而解,在市场经济运行体系下,把诚信原则放在首位,对外担保对于善意的第三人,都应该予以保护,关键考虑善意的限度在哪里,这涉及股东内部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价值的衡量,采取对于股东决议以及章程的合理注意义务,都需要认真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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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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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代持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普遍存在,但目前我国立法仅对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明确规定其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持、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代持依然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目前监管和司法领域的实践中对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持否定态度,在经济活动中,各类市场主体都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且屡禁不止,股权代持在经济商业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将分析股权代持的基本理论、对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监管和审判,进而分析讨论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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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涵;
胡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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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性规范不仅是一个立法技术性问题,还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向性偏好."应当"属于具有强制性意蕴的语词,承载着《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的立法宗旨.按照承载内容的表达方式差异,可以将内含"应当"的规范分为宣示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及惩戒性规范三大类,这三大类分别涵摄具体的制度表达.《劳动合同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法价值可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进行阐释.对含有"应当"语词的强制性规范审视需从强制性规范与意思自治之间的利益衡量切入.利益衡量的必然性在于法律规范语言的"历时性"和"共时性"特征,以及法律规范语言是利益衡量的产物.对强制性规范的完善思路要注意避免落入形式化、机械化和片面化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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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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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学界关于公权力对法律行为效力作用的讨论长期限定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情形,行政法学界也较少关注私法交易秩序中的行政法制,两者共同导致了行政行为对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问题长久被学界忽视。从宪法自由权的客观法秩序实现与自由权的法律限制出发,可将行政活动二分,前者以行政确认与私法形成性行政决定对应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后者以行政许可与命令性行政决定对应特别生效要件与阻却生效要件,据此即可构筑起行政行为对法律行为效力作用的完整体系。同时,在此基础上应区分两类行政活动的类型,对行政行为所据规范行以不同的合宪合法性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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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
- 《2017年中国公共管理博士后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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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既应当有任意性规范,又应当有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公司自治预留了空间,而强制性规范则更多对公司涉他利益进行保障.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涉他利益少、中小企业多;所以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的强制性规范更少.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面,应当以强制性规范结合任意性规范;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运作方面,应当少一些强制性规范;在对有限责任公司涉他利益的保护方面,还是应当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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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
-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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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外法域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学者多持肯定态度,且反映在一些立法中.两岸关系特殊,大陆法院解决涉台案件,考虑有关利益与政策而有条件地适用台湾地区的强制性规范,符合解决两岸民商事纠纷的实际需要,也有一定法理及法律基础.台湾地区的强制性规范可以作为准据法而适用,但其适用必须受该强制性规范自身及法院地公共秩序的限制.如台湾地区的法律非准据法而为与案件有关的第三法域的强制性规范,其适用应有更严格的条件限制,需考虑该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意向、适用范围、适用方式、适用条件等.台湾地区强制性规范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由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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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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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源是具备权威理由或实质理由的裁判依据,形成具备不同分量的法源位阶,分别指向依法裁判与正当裁判的目标.各法学流派依认定的法源不同而对“法”有着不同的理解,私法法源的社会理论基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与自生自发秩序,私法因包含阐明与未阐明两种正当行为规则而具有开放性特质.法源理论与民法方法论有勾连也有分工.罗马私法发展各阶段几乎涵盖后世知晓的所有法源形态,却最终衰退为法典编纂一种形式.《民法总则》第10条法源条款中的“法律”包含规范法源与准规范法源两大谱系以及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两种类型,“习惯”也应作弹性理解,习惯与习惯法只是程度差别.对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则、基本原则、习惯等多元法源,需要建构起一套司法适用的步骤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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