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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

社会法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6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39篇、会议论文19篇、专利文献95357篇;相关期刊383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中国社会法的定位与展望”研讨会、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第3届年会暨学术研讨会、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制论坛——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等;社会法的相关文献由611位作者贡献,包括董保华、汤黎虹、马金芳等。

社会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39 占比:0.67%

会议论文>

论文:19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95357 占比:99.31%

总计:96015篇

社会法—发文趋势图

社会法

-研究学者

  • 董保华
  • 汤黎虹
  • 马金芳
  • 余少祥
  • 赵红梅
  • 郑少华
  • 甘强
  • 郑尚元
  • 阿计
  • 竺效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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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韩立新; 逯达
    • 摘要: 我国承诺争取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和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增加海洋碳汇是实现碳中和与有效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的手段之一。保护和发展蓝碳的目的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是保护和发展蓝碳的保障。保护和发展蓝碳与实现碳中和主要体现的法理有实现环境权、维护环境公平与正义、环境法学中的环境利益理论等。为了加强相关法治建设,应建立健全保护和发展蓝碳的法律体系、执法监管体系、司法体系以及守法体系。从行政法、私法与社会法维度出发,建立健全蓝碳法律体系。在行政法维度,其立法理念为生态保护与环境义务,其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强化保护和发展蓝碳行政行为的规制,保障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健全蓝碳监管机制,明确规定包括新建项目蓝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护和发展蓝碳规划制度等在内的有关蓝碳行政法律制度。在私法维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条款的解释工作,出台司法解释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条款与环境公法的衔接与适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中蓝碳保护相关条款来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规则。在社会法维度,加强蓝碳保护宣传教育立法以及保护和发展蓝碳项目促进立法。从加强蓝碳生态系统污染与破坏行为的行政规制,蓝碳交易市场的监管以及蓝碳监管与海洋生态监管的协调角度出发,完善蓝碳执法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蓝碳损害民事公益诉讼、蓝碳交易纠纷产生的私益诉讼、蓝碳行政公益诉讼等。完善政府及其官员守法机制、企业守法机制以及公众守法机制,形成良好的蓝碳守法体系。
    • 余音
    • 摘要: 现阶段劳动教育具深刻意义与内涵,实习实训作为劳动教育重要一环,在规范化发展的目的上需要立法体系化研究。劳动教育实习实训法律关系表现公私法域特性、体现社会利益本位的属性,这刚好与社会法理念、源流相辅相成,为实习实训立法体系研究提供一种新的可能,即以社会法理念构建实习实训内外体系,其中内在体系包含实习实训基准法、集体法、个体法,外在体系包含实习实训促进法、关系法、关系法、救济法,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呈辩证统一关系。
    • 谭泓
    • 摘要: 《劳动合同法》因涉及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而备受社会关注,它有力地推动着传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即将十五年之际,本研究从“实践实施”“社会价值”“立法属性”及“立法宗旨”等角度,对其探索、实施与推动予以回顾探讨。本研究认为:《劳动合同法》是最为典型的社会法,对于“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以“单保护”为切入点,实现了共赢的“双保护”。为进一步推动《劳动合同法》社会法治建设,研究建议:应客观审视其产生的实践价值、形成的学理渊源及面对的新生问题,从而实现其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公民社会权益、提升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
    • 叶强
    • 摘要: 法律部门定位研究的是法律的部门法归属问题,这对于法律的实施而言至关重要。由于《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文本上没有规定一项主观公权利,没有明确法律实施的专责主管部门,以及没有界定“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范围,这导致对其进行法律部门定位存在困难。但是通过分析《家庭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法、婚姻家庭法和社会法的关系发现,从社会法的部门法定位对其进行认识将有助于其实施。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应完善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的配套制度,回应《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范缺失问题,突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精准帮扶和家庭教育社会治理。
    • 但淑华
    • 摘要: 准确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定位是妥善适用该法的前提。《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实质意义上的家庭教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教育法、未成年人法和民法的交叠地带;是家庭教育法中的基础性立法,全面、系统调整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为家庭教育立法确立统一价值和方向。《家庭教育促进法》是社会法,通过国家支持与社会协同增进家庭教育福利,以提供事前指引和支持为主要调整手段,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未成年人家庭实行倾斜性支持。《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促进法,其功能追求是通过对家庭教育事业的引导、鼓励、扶持,促进和推动其发展。基于体系定位、性质定位和功能定位的要求,《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适用应凸显家庭教育的独立、基础地位,将法律责任落到实处,通过下位法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设置硬性要求,同时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应更加突出国家、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促进。
    • 张宗良; 褚福灵
    • 摘要: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化社会保障法治的背景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面临实践和理论的双重供给不足。推进社会养老保险立法,需注重以社会保险权为根本的法理渊源、以养老保险改革为基础的经济背景和以权利本位为导向的管理体制。文章以此建立分析框架,对主要国际组织的社会保障理念以及日本、韩国、美国、德国等典型国家社会养老保险中有关覆盖范围、筹资缴费、给付条件、待遇领取、待遇调整、司法救济的立法内容进行经验借鉴。未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在兼顾全面性与统一性、稳定性与灵活性、原则性与实用性、规范性和精细化的基础上,持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及专项立法部署,推动社会保障法治现代化进程。
    • 张一博
    • 摘要: 成年心智障碍者系社会弱势群体,当其无家庭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时,容易陷入生存困境。西方福利国家为此类群体创设了公共监护制度,由公共官员或公共机构承担监护责任。该制度通过国家干预和法律强制来调整原属于私法领域的监护关系,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理应属于社会法的理论范畴。我国《民法典》已搭建起公共监护制度的宏观框架,当务之急是确立该制度的具体适用规范。为完善制度建设,亟须划定公共监护人的适格范围,确定公共监护启动的前提与程序,明确公共监护人和公共监护执行机构的监护职责,完善公共监护监督人的选任制度并细化其监督职责,厘清公共监护人履行职责不力时的法律责任。
    • 武萍; 付颖光
    • 摘要: 机构养老服务主要涉及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扶养人的法律关系,机构养老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扶养人与养老机构的职责界定、养老机构入住资格的取得、养老机构暂停或终止后的老年人的接收问题.我国的法律对这些问题规范不完善.基于家人、国家和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中的责任分担的思想,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明确扶养人在机构养老服务中的责任;采取明确的轮候办法确定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资格;明确养老机构暂停或终止后老年人的接收主体.
    • 向妍洁
    • 摘要: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于社会法是“第三法域”还是“法律部门”地位众说纷纭。虽说官方权威文件已将社会法列为了我国的“七大法律部门之一”,可就社会法而言仍缺乏其应有的法理基础。因此,本文对社会法作为法律部门之正当性展开了逻辑分析。主要从我国划分法律部门的方法为出发点,进一步论述社会法独有的调整对象、核心范畴以及范围内容,以此论证社会法作为法律部门的正当性。
    • 缪乐; 廖常娟
    • 摘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但是因为劳动法本身的特质难以定义,所以学界一直对劳动法的法律地位有着激烈的讨论.不可否认,劳动法是一门特殊的部门法.在此基础下,本文试图从劳动法本身的特质以及其特殊的功能方面来探讨劳动法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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