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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心智障碍者公共监护制度:理论阐释与路径探析

     

摘要

成年心智障碍者系社会弱势群体,当其无家庭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时,容易陷入生存困境。西方福利国家为此类群体创设了公共监护制度,由公共官员或公共机构承担监护责任。该制度通过国家干预和法律强制来调整原属于私法领域的监护关系,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理应属于社会法的理论范畴。我国《民法典》已搭建起公共监护制度的宏观框架,当务之急是确立该制度的具体适用规范。为完善制度建设,亟须划定公共监护人的适格范围,确定公共监护启动的前提与程序,明确公共监护人和公共监护执行机构的监护职责,完善公共监护监督人的选任制度并细化其监督职责,厘清公共监护人履行职责不力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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