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罗马私法的民商合一——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为引子

罗马私法的民商合一——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为引子

摘要

民法和商法代表不同的经济关系,前者落后,表现为形式繁琐,后者先进,表现为形式简洁.前者中的交易时常无酬,后者中的交易则具有营利性,后者起源于国际贸易中或与外邦人的交往中,属于国际商法,往往采用万民法的名义,但它与前者共存于一个法律规范集中.尽管如此,在罗马法史上,前者逐渐向后者靠拢,由此实现了市民法的商化..罗马法中有商法,民法和商法代表不同的经济关系,以上为罗马的特定历史条件造成的格局,但同样作为古代法,雅典是实行民商分立的。承认了商法并非起源于中世纪商人法,民商关系问题就不是一个中世纪以后才有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处理或许可以为正在制定民法典的国人提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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