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隐制度
容隐制度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1年内共计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哲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3篇、专利文献19966篇;相关期刊59种,包括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制博览等;
容隐制度的相关文献由87位作者贡献,包括丁志、于林爽、令小雄等。
容隐制度—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9966篇
占比:99.64%
总计:20039篇
容隐制度
-研究学者
- 丁志
- 于林爽
- 令小雄
- 周鲁汉
- 邹楠
- 郭小亮
- 龙丹
- 于晓明
- 代星
- 何缓
- 傅庆涛
- 刘亚川琦
- 刘宏文
- 刘昂
- 刘晓蕾
- 南小莉
- 叶青锐
- 吴千里
- 吴娟
- 吴娟梅
- 吴立霞
- 周倜
- 周君
- 周建达
- 周桂钿
- 周浩
- 孙奕
- 孟凡兴
- 孟宪玉
- 宋振美
- 宋文博
- 康宇
- 康晓晓
- 廖满棠
- 张召媛
- 张建龙
- 张忠敏
- 张忠敏1
- 张照青
- 张琪伟
- 成飞
- 方健
- 易锦媛
- 朱玉亭
- 李晓君
- 李辉
- 李金娟
- 李雪莹
- 李雪莹1
- 杨怡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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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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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容隐制度源自西周时期的“亲亲”“尊尊”伦理思想,在历朝律法中的规定不尽相同,其主要精神体现为法律对于亲属间相互包庇违法犯罪的行为减免处罚,由于这一制度本身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制度而生,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便被视为封建糟粕而遭到摈弃。但是亲属间的相互包庇行为乃是人性和伦理的体现,这是不可否认的,基于刑法的目的和期待可能性等理论基础,容隐制度在我国现代刑事法律中仍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于其内容也需顺应现代法治需要,兼顾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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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丹;
邹楠;
周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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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对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容隐制度是中国古代的 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法文化。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如何发掘传统容隐思想的精华和价值,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给予其一个正确的定位,仍值得我 们进行深度思考。本文从容隐制度出发,立足现代容隐制度的立法缺失,比较容隐在古今不同的司法适用;通过司法实践,剖析容隐制度的价 值,发掘其内在合理性;将其内在思想融入现代法治思想,并通过制度性入律,找到现代法治下“情”与“法”的最佳融合点,使容隐制度在 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绽放更璀璨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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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丹;
邹楠;
周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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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对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容隐制度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法文化.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如何发掘传统容隐思想的精华和价值,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给予其一个正确的定位,仍值得我们进行深度思考.本文从容隐制度出发,立足现代容隐制度的立法缺失,比较容隐在古今不同的司法适用;通过司法实践,剖析容隐制度的价值,发掘其内在合理性;将其内在思想融入现代法治思想,并通过制度性入律,找到现代法治下"情"与"法"的最佳融合点,使容隐制度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绽放更璀璨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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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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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中国是一个"礼治"的社会,号称"礼义之邦"的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礼治传统.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的一项关于亲属拒证权的重要制度,"亲亲相隐"体现着对人性的尊重,对于人权的保护,更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追求.亲亲相隐制度反应的价值追求对当代我国拒证权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和文献分析法来论述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构建问题.从"亲亲相隐"原则这一古代制度谈起,分析"亲亲相隐"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并从这一制度中获得借鉴和启发,论述如何确立我国的亲属拒绝作证权问题.本文将比照我国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结合国外的立法规定,反观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探讨"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希冀这一制度能以崭新的面貌回归,缓和亲情与法律的矛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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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怡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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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唐代之前,关乎容隐的法律仅是零散的条文。《唐律疏议》继承了两汉及魏晋南北朝时期分别产生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容隐法律,将原本萌芽于不同时代的零散无关联的法条,在名例、斗讼、断狱律之中转化为从各个角度出发的规制容隐问题的多个条文。至此,可以认为容隐法律制度已然形成。''亲亲相隐''这一观念在中国自古有之,孔子曾有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其中包含了相当丰富的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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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醌;
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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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修正,意味着亲属证人证言法定证明力得到一定提升。但因容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断层、亲属拒绝作证制度的阙如、主流观点对证人作证义务的强调等原因,我国亲属作证仍面临着不作证则与证据制度立法精神相违背;作证则面临着亲属与证人有密切利害关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证言较一般证人证言更难被法官采信以及实益性低的困境。通过考察我国传统容隐制度以及大陆法系诸国、地区亲属拒绝作证制度,可知我国建立亲属拒绝作证制度具有现实可行性。在上述考察基础上,可通过传承、改造我国传统容隐制度之优点和借鉴域外亲属拒绝作证制度相关规定,初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亲属拒绝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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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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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刑诉法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后,“亲亲相隐”权利化问题的争论再入眼帘。除了学界上出现的对亲属证言豁免权入法一边倒的支持声外,从我国传统文化、民众接受心理和域外刑诉制度中也能找到“亲亲相隐”文化回归法律的必要性理由。允许亲属作证豁免符合人伦情感,促进情与法的有效互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的“亲亲相隐”暗含的家族本位义务属性如若不经现代法治观念的改良,容易在打击犯庇护家族利益与打击犯罪的公共利益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这也或许是以亲属拒证权为中心的容隐制度未能进入现行法律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倡“亲亲相隐”入法的同时需要警惕民众长期形成的以家族为本位的道德性义务观念问题,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合理设计容隐制度以削弱“亲亲相隐”文化的负面影响,最终实现制度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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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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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刑诉法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后,"亲亲相隐"权利化问题的争论再入眼帘.除了学界上出现的对亲属证言豁免权入法一边倒的支持声外,从我国传统文化、民众接受心理和域外刑诉制度中也能找到"亲亲相隐"文化回归法律的必要性理由.允许亲属作证豁免符合人伦情感,促进情与法的有效互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的"亲亲相隐"暗含的家族本位义务属性如若不经现代法治观念的改良,容易在打击犯庇护家族利益与打击犯罪的公共利益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这也或许是以亲属拒证权为中心的容隐制度未能进入现行法律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倡"亲亲相隐"入法的同时需要警惕民众长期形成的以家族为本位的道德性义务观念问题,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合理设计容隐制度以削弱"亲亲相隐"文化的负面影响,最终实现制度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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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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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古代,容隐制度是被法律规定为一项权利的,当然在我国封建社会史中,受儒家仁爱思想的影响,很大程度上也是作为一项民事义务而存在的.除了儒家思想,容隐制度的存在也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原因,人伦、 道德、 血缘??容隐制度引入现代法治中,既是人性的要求,也符合法律可行性的需要.但对于容隐制度回归现代法律,也应做出相应的限制.本篇文章写作的目的和意义,是呼吁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充分重视人性与道德,使刑法的谦抑性价值能够通过容隐制度的现代化体现出来,使刑事法律规范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使社会真正实现良法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