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本位
家族本位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8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401篇;相关期刊76种,包括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四届中国人口学家前沿论坛等;家族本位的相关文献由82位作者贡献,包括丁志、季月、范海燕等。
家族本位
-研究学者
- 丁志
- 季月
- 范海燕
- 刘韶华
- 周婧
- 张岱年
- 张辉
- 张雪
- 李伟
- 杨霆
- 王小梅
- 王建敏
- 罗静
- 万高潮
- 严峰
- 何为
- 何云鹏
- 侯晓艺
- 冯志伟
- 冯涛
- 刘传标
- 刘婷婷
- 刘红梅
- 吴之洞
- 周全德
- 唐剑
- 姚兰兰
- 姚品超
- 姜向群
- 宋燕鹏
- 完颜绍平
- 宗晓健
- 岳庆平
- 张楠
- 张洪亮
- 张馨月
- 徐乃为
- 曹书文
- 李中华
- 李国强
- 李曙光
- 杜娟
- 柳思
- 柴文华
- 梁霞
- 段澜涛
- 沈元瀚
- 泽普
- 海文卫
- 潘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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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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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剧变,家族组织和国家政权合二为一的组织形式解体,宗法制度逐渐远离国家政权的结构和权力,沦为乡土社会各个家族都具备的社会形态。以宗族为单位聚居是乡土社会的主要结构形式,“中国古代的政治是家族本位的政治。”乡土社会的宗族制度,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农耕文明基础上的一种特殊形态的人与人的关系。宗祠与族田从精神上、物质上起到了聚拢族众的作用,增强了宗族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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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文华;
段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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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锡勤先生是著名的中国近代思想史家和伦理思想史家,为我国及龙江的文化事业贡献了毕生精力.先生的中国传统伦理文化观大致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又有所补充和深化.先生提出了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发展的五阶段说:先秦、两汉、魏晋至隋唐五代、宋明、明清之际,在强调儒家伦理道德主流地位的同时关注到非儒和反儒学派以及思想的存在,并能从当时的历史情境出发进行深入解读,体现了那一代学者浓郁的历史唯物论情怀.先生十分重视中国古代社会特殊结构的分析,认为这是把握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基本特征的根源性问题,由此生发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主要特征:家族本位—伦理型文化—重道德,家族本位—家国同构—伦理政治一体化,家族本位—重家庭血缘关系—家族伦理—社会伦理,家族本位—整体主义—尚公—重礼—贵和.先生把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在人类历史上的地位概括为两个"之一":中国传统伦理文化是人类最早的伦理文化源头之一,也是人类历史上最完备、成熟的伦理文化之一,这完全符合中国伦理文化的实际.先生既肯定了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普遍性,亦即超越性,也肯定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民族性,亦即特殊性.先生的这种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他所说的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内在活力""未来价值"将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中国和世界贡献出更多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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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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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亲属编编纂过程中,对于应否保留家族制存在歧异,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所制定的民法典亲属编则专设《家》一章.立法委员楼桐孙在亲属编通过后、施行前,提出“集居独立”的观点,即形式上“集居”、人格上“独立”.这一观点与亲属编都赞成适度保留家族制度,受到当时有关学者的反对.反对者认为亲属编应当以个人本位为原则,废除传统家制,确立小家庭制度.从实际立法来看,亲属编虽然规定了家制,但其目的在于维护个人利益,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家族本位.学者们对立法本位理解的不同引起了这场争论.当代在移植、借鉴外来法律的同时,更要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和民族传统,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亲属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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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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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亲属编编纂过程中,对于应否保留家族制存在歧异,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所制定的民法典亲属编则专设《家》一章。立法委员楼桐孙在亲属编通过后、施行前,提出"集居独立"的观点,即形式上"集居"、人格上"独立"。这一观点与亲属编都赞成适度保留家族制度,受到当时有关学者的反对。反对者认为亲属编应当以个人本位为原则,废除传统家制,确立小家庭制度。从实际立法来看,亲属编虽然规定了家制,但其目的在于维护个人利益,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家族本位。学者们对立法本位理解的不同引起了这场争论。当代在移植、借鉴外来法律的同时,更要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和民族传统,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亲属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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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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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以降中国法律文化开启向西方学习的路径,从古代“民法”切入,凸显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的张力.传统社会中的家族本位、重农抑商与权力意识并不利于形塑现代自由、平等之观念,严重制约契约关系的发展,而重视诚信、集体利益与和谐社会可以为民法的发展提供本土资源.从中国古代民法之不发达,可以管窥传统法律文化对人性的压抑,导致中国人缺乏民法文化与意识.认识并调节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之张力,发扬现代民法之精神,不失为推进现代法律文化发展的重要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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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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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刑诉法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后,“亲亲相隐”权利化问题的争论再入眼帘。除了学界上出现的对亲属证言豁免权入法一边倒的支持声外,从我国传统文化、民众接受心理和域外刑诉制度中也能找到“亲亲相隐”文化回归法律的必要性理由。允许亲属作证豁免符合人伦情感,促进情与法的有效互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的“亲亲相隐”暗含的家族本位义务属性如若不经现代法治观念的改良,容易在打击犯庇护家族利益与打击犯罪的公共利益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这也或许是以亲属拒证权为中心的容隐制度未能进入现行法律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倡“亲亲相隐”入法的同时需要警惕民众长期形成的以家族为本位的道德性义务观念问题,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合理设计容隐制度以削弱“亲亲相隐”文化的负面影响,最终实现制度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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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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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刑诉法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后,"亲亲相隐"权利化问题的争论再入眼帘.除了学界上出现的对亲属证言豁免权入法一边倒的支持声外,从我国传统文化、民众接受心理和域外刑诉制度中也能找到"亲亲相隐"文化回归法律的必要性理由.允许亲属作证豁免符合人伦情感,促进情与法的有效互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的"亲亲相隐"暗含的家族本位义务属性如若不经现代法治观念的改良,容易在打击犯庇护家族利益与打击犯罪的公共利益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这也或许是以亲属拒证权为中心的容隐制度未能进入现行法律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倡"亲亲相隐"入法的同时需要警惕民众长期形成的以家族为本位的道德性义务观念问题,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合理设计容隐制度以削弱"亲亲相隐"文化的负面影响,最终实现制度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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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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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亲亲相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本文从亲亲相隐制度的产生、发展进程及其相关规定和特征,对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作简要论述,同时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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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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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法制史上下四千年的进程中,“存留养亲”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存在了一千四百年,能如此长时间的在中国法制史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和其存在的合理性密不可分,而这样的合理性在于中国封建社会礼法结合的渊源以及家族本位的伦理要求和统治者治国的需要,并且存留养亲的实质并不是纵容犯罪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