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39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5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2491篇;相关期刊257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东方法学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第六届世界儒学大会、中国古代法制与秩序国际学术研讨会等;中华法系的相关文献由356位作者贡献,包括俞荣根、张晋藩、王立民等。
中华法系
-研究学者
- 俞荣根
- 张晋藩
- 王立民
- 张中秋
- 冯曙霞
- 倪正茂
- 杨晋
- 武树臣
- 何勤华
- 刘广安
- 华友根
- 方岩
- 李青
- 黄宗智
- 刘钦
- 卜志勇
- 唐超
- 夏锦文
- 屈梦帆
- 张国钧
- 张宝山
- 张晋藩1
- 徐显明
- 成善红
- 李交发
- 李功国
- 李正
- 李玉生
- 武建敏
- 段秋关
- 王小梅
- 王建敏
- 苏哲
- 许亚敏
- 赵炎
- 郑显文
- 陆娓
- 陈宇超
- 陈新宇
- 马国淘
- 马小红
- 龙大轩
- 丁来良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乔伟
- 于腾
- 于语和
- 任延平
- 任高攀
- 伊万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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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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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法系是古代中国长期积淀形成的一套关于法律制度设计、创制、运行的思想体系与规范体系,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其中潜藏着丰富的智慧。文化安全指一个国家各种文化元素处于“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的客观状态,包括表层结构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以及深层结构的价值观,而价值观是文化最本质的内容。故中华法系在处理文化安全的问题上,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对内维护“孝”“义”“礼”“信”“忠”“廉”等重要的价值观,保障家庭、社会和国家层面的文化安全。凡此种种探索与实践,在整个中华民族凝练起文化共识、培育了文化基因,进而形成一系列独具特色的文化传统,它不因政权更迭而戛然断裂,亦不因外敌入侵而訇然崩塌。这些成功的经验对当下加强法治建设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有着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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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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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典作为中华法系之机枢,以其体系化的规范构造和精湛的立法技术,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水平。在律典体系化演进的历史进程中,法经、唐律疏议、大清律例代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法典统编体系。法经是在类型归纳的基础上编纂完成的,初步形成了垂直构造的统编体系。唐律疏议是律文与疏议、总则与分则的复合体系,使垂直构造的统编体系臻于成熟。大清律例则是律文和条例的统编体系,其体系既具有垂直构造的简明性和严谨性,同时又具有水平构造的开放性和适应性。中国古代律典的统编体系及其立法技术,是中华法系活的法律基因,仍具有现代意义,可以为我们完善法典编纂提供法律文化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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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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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中华法系文化要素为代表的传统法治文化,历经上千年流变,仍然或多或少、或隐或现地对当今法治建设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要挖掘优秀的传统法治文化。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后,要格外关注既有法律制度得以存活的文化土壤和生存环境,使其能够达到立法预期。吸收外来法治理念和制度时,要关注它们与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避免法律不能落地存活。近现代法治实践的历史表明,绝不能仅仅对传统的中华法系文化要素进行非此即彼的机械式处理,而应在全面把握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进行现代化改造。传统法治文化经积累、传承与再生产,被不断地提炼和更新,可以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资源。为此,需要挖掘传统中华法系文化要素,赋予其时代内涵,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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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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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当今中国法治体系中18个特色事例的分析,可见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是当今中国法治形成特色的重要途径;通过对中华法系中102个方面规定的分析,可见剔除中华法系中的封建主义内容,中华法系的其他内容都可以创造性转化。因此,对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工作,我们要从不自觉的潜移默化转变为自觉的理性选择。进行中华法系创造性转化的参照标准: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现代法治思维和法治基本价值观念,三是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中华法系创造性转化的运作方法主要有基本继承、部分继承和旧词新解。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硕果仅存者,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中唯一没有宗教背景,且以人为本位的法系。因此,实现中华法系创造性转化是我们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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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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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慎刑思想滥觞于西周的“明德慎罚”,经过儒法两派的认可和深化,成为我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法律思想。慎刑思想演绎的一系列刑法理念、刑制原则、审理机制和司法伦理,使其成为古代贯彻德法合治原则的典型体现、约束专制严苛统治的有力工具和推动传统法制繁荣的重要动力。慎刑思想伴随传统中华法系的消亡而式微,及至当下沦为域外谦抑理论的本土“注脚”,这既忽略了“谦抑”的本土适应性,也阻碍了“慎刑”的创造性转化。慎刑思想不仅有别于谦抑理念,而且其精神和立场更具辩证性和多样性。对于慎刑思想的正确定位,应当是契合本土文化传统且拥有丰富历史实践的,对于我国刑事法治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优秀传统法律思想。在当代中国提倡慎刑思想,有助于消弭不同刑法观之间的分歧,确立刑法与道德的本土认识,推动刑法参与社会协同治理,强化制度和理论的本土表达,以及深化对司法人员的伦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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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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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人民为中心与中华法系中“民为邦本”的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都重视法律对“人”的关照。“人”是推动中华法系创造性转化的重要方面,能够为法治现代化注入中国的文化基因。为此实践目标,需要挖掘中华法系中法律是如何认识“人”、如何体现“人”的,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人”的创造性转化。立足中华法系中“人”的原初意义,梳理历史进程中“人”的嬗变,发现“人”的变与不变。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中国,需要运用变与常的创造性转化逻辑,坚持法律重视“人”的本质和人性、体现“人”的人性、人情并塑造人的品格;从“人”的认识出发,赋予“人”适应时代的科学内容;从法律对“人”的体现出发,建构体现“人”的良法,追求实现“人”的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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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民;
李振;
段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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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合治”,是传统法律思想演变的基本线索与中华法系的思想基础。历经西周“礼治”的崩落、法家“法治”的兴起与隐退、汉儒“礼治”的复归与“德治”的重光,“礼法合治”成为古典法治的常规形态。“法”不等于全部法律,“礼”不等于道德品质,“德”不等于“道德治国”。中华法系的“礼、律、典”结构与“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模式,是“礼法合治”的典型表现。探明中国法律与制度的源流、内容和演变,洞悉中华法系的理论与精神,对于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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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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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系的构成一般都有三个基本要素,即母国、成员国、联系母国与成员国的通道。中华法系也是如此。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就是要借鉴中华法系深厚的法律文化,通过创新发展来建设一个新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要求中国、成员国、联系中国与成员国的通道都要创新发展。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有个过程,也需要时间。当前,不能等待观望而要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尤其要重视进行必要的研究与教学,以便提供智力支持与人才培养。法学、法律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作出努力,为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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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毅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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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积极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并且注重吸取苏俄法治实践的经验教训。从建党初期小范围内的法治试验,到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领导下的中国法治建设虽历尽曲折,但也取得了明显成效。未来中国法治道路要走得更稳更远,必须协调处理好法的各方面矛盾关系,促进国家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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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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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枫桥经验”是浙江省诸暨县干部群众首创且仍在创新发展的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样板,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学习借鉴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提倡创新意识、秉承求实理念的同时注重用人之道;在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治宣传的同时把握价值取向。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深刻揭示当前我国社会基层治理的根本规律与基本规则的同时,也集中展示了中华传统法文化智慧及其现代镜鉴价值,并对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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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彦君
- 《2016中华文化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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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法系对东亚各地的法律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其中,大陆和台湾地区文化渊源最深、联系最为紧密,使两岸法律具有最强的趋同性.由于特殊历史原因,两岸分别受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与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的思想指导,适用不同法律体系.本文试图从两岸法律文化的同根性角度,寻找两岸法律文化融合、意识形态二元并存的可行性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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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玮
- 《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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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法系与中国儒学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南宋理学的转型使古代司法检验制度出现了宋慈《洗冤集录》的集大成之作.该书在"洗冤泽物"的恤民思想、编撰体系的严整性与抽象性、无罪推断的民本倾向、社会伦理与司法实践的辩证、"格物致知"科学精神与"知行相须"命题的显现五个方面体现了南宋理学(朱子学)的重要影响.朱子学对科技之学的重视,是对传统学术价值观的反拨.理学对宋慈的影响渠道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宋慈作为朱熹的三传弟子,与闽北地方理学社群来往较密;其二是朱熹和宋慈都曾长期居住的建阳是南宋的刻书中心,理学与法律文献易于获得.南宋理学之于《洗冤集录》的影响是间接而全面的,并且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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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
- 《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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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晚清变法修律是中国固有的法律制度被打破的过程,也是现代法律制度在中国建立的过程.变法期间"远接德国,近采日本",主动移植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并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一破一立"的关系中完成碰撞与融合.其结果是打破了本土"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法及部门法草案,初步在中国建立了"六法体系".同时,这一新的体系在承载西方法文化成果的同时也装载了中华法文化成果.这场变法运动之所以取法大陆法系是有深层次的原因的.具体说来,一则从法律迁移的角度上讲,大陆法系易于移植,也适宜于移植中国.二则,从变法修律的价值追求上讲,清政府急于变法图强、挽救危亡,愿意主动借鉴吸收.三则,从比较的视野来讲,本土与外来的两大法系存在相融之处.从以上三个角度揭示晚清修律的法律移植大陆法系的必然性,有利于不断总结经验,推进中国法制向着最高的阶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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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鸣
- 《中国古代法制与秩序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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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代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时期,中国古代封建法制于此成熟定型。调控民族关系的民族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民族法制在唐代的确立,使国家一统和民族自治的格局基本形成.本文力图从法律调控的视角出发,深入剖析唐代民族法制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典型特征,以凸显一统与自治这一民族法制的核心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