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文会议>其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年会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年会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年会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2-11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会议文集: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全选(0
  • 摘要:董必武是新中国法制事业的开创者和奠基人.董必武的法制思想极其丰富,为当代法制建设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理论指导.从法伦理视域看,董老的司法公正思想蕴含着真、善、美的三重向度。司法公正之真表现为客观与中道,司法公正之善表现为平等与尊重,司法公正之美表现为保障与高效。
  • 摘要:董必武宪法思想的相关论述为研究宪法价值问题提供了方向指引,进而基于我国近年来主要论著相关观点,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来厘清宪法价值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宪法价值构成基本要素应为民主、人权、正义和秩序;"法律","国家、公民、社会(和谐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是与宪法价值产生关联的三组其他要素.
  • 摘要:崔敏教授认为:“董老法制思想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宪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婚姻法等分支学科,董老还在刑事政策、审判实践、法学教育、法制宣传等诸多领域提出了许多务实的指导性意见,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起步和初创做出了宝贵的贡献。”“董必武民主法治思想的内容极为丰富,摘其要者,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主权在民,政府必须接受群众监督;重视政权建没,倡导法制文明;力主健全法制,严格依法办事;保护民主权利,贯彻慎杀方针;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笔者注意到,崔敏教授近来重提董老生前一再强调的“审判独立”,其主旨仍然是“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废除党委审批案件和政法委员会协调定案的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
  • 摘要:董必武于1956年在中共党的八大全体会议上提出的“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为今天宣布严格依法办事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奠定了基础。如果说,依法办事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那么,政党守法则是关乎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支撑和保证。政党守法,是董必武法学思想的重要内容。政党守法,必须树立依法治国就是讲政治的理念,必须规范党政关系,必须强调执政党带头依法办事,必须实现我国政党制度法治化.
  • 摘要:"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创新"是当下热点词汇,具体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具体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在把握法院工作特性的基础上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难点.然而,通过仔细研读董必武思想的精髓,会发现董必武同志很多法学思想对当今法院工作都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与当前司法机关的“司法为民”思想一脉相承,“能动司法”思想与当前“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思想具有同质性,“司法为经济建设服务”思想与当前“司法主动为大局服务”思想具有同目的性,当前强调能动司法,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有助于法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有利于促进司法的良性发展,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夯实思想基础,落实主导责任,健全司法保障,对违法违规者严格追究责任,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制度。
  • 摘要:人民政府的核心价值在于能够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这是董必武先生在60多年前出的一个很有震撼力的政权观.同时,董老还对搞好人民政权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思想观点,许多方面在今天看来仍然感觉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他认为政权建设应该因时因地制宜,不能急于求成,树立政府权威,正确处理党和政权组织的关系,尊重和团结非党人士,搞好统战工作,人民政府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接受群众的监督,人民政府就是要为人民谋福利,基于此,首先,要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其次,完善相关制度,使政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然后,要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再次,要强化对公务人员的宗旨教育,牢固树立公仆意识。
  • 摘要:董必武把司法工作中的思想理念建设视作司法工作的前提,这一论断具有极强的科学性和预见性。为此,在新形势下,重塑和强化法官的司法理念是保证司法工作取得更大实效的关键。笔者认为,应在司法为民理念、公平正义理念、遵守法律、严格依法的理念、司法效率理念、程序公正理念方面强化司法理念建设。
  • 摘要:董必武同志一贯重视律师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他曾提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制度".本文从提出同一律所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现象入手,分析了此类辩护现象产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成本、诉讼效果三个层面的原因,并以董必武法律思想为指导,深入分析了同一律所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现象产生的五种弊端,建议法律明确除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所或律所数量有限无法满足审判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同案多名被告人委托,为其指派本所律师,以此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律师辩护制度.
  • 摘要:董必武的思想极其丰富,其核心是以民为本的思想,即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切斗争和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也是他在大半个世纪里全部实践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以此为核心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包括以民为本思想、立党为公的建党思想、人民民主的革命观、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观和法制观、以民生为重的经济思想、造就革命和建设所需人才的教育思想、可持续和谐发展的人民幸福观以及密切联系群众的民主作风、合作原则和群众路线。具有人民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其实质同中共中央现阶段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战略是完全一致的,在中国民族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已被证明是正确的思想,是宝贵的精神遗产.深入学习、研究并认真传承、弘扬这一精神遗产,对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共思想作风建设,均具有现实的指导和实践意义.
  • 摘要:董必武同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具有奠基性地位.董老对新中国的立法、司法以及法学教育工作都有着重大贡献,特别是他在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著名论断,并特别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的重要政治主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全面系统的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形式、发展,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方向,具有历史意义的指导作用.
  • 摘要:中国革命第一法庭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中国革命第一法庭-七里坪革命法庭”建于1927年4月,早期的七里坪革命法庭[1927年4月至12月]由国民党黄安地方党部设立,法庭人员全部由共产党员组成,法庭人员除以上介绍人员外,老共产党人邹香山,共产党员、执法队长郑行瑞都是七里坪地区有名的革命活动家,七里坪革命法庭是当时共产党唯一一个在鄂豫皖集镇能够公开从事活动的场所。解放战争时期,由红安县人民政府县长马友才兼任红安县革命法庭庭长,直到解放。董必武有渡洋学法经历、伪法统迫害的遭遇以及用法办事的经验,董必武为建立中国革命第一法庭提供了组织保证,他还在国民党湖北省党部争取到了在全省各地设立“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这就为创办“七里坪革命法庭”创造了条件。为建立中国革命第一法庭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建立中国革命第一法庭提供了干部和人才。
  • 摘要:法与正义有着紧密的联系,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所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执法为民、公正执法成为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点问题.程序正义作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实现公正执法的核心问题,这要求做到以下三点:培养执法者的法律规则意识;执法者对法律程序规范的严格遵守;利害关系人能充分参与执法裁决的过程,并对结果能发挥富有成效的作用.
  • 摘要:建国初期处于敌我斗争的特殊时期,司法除了承担审判之司法职能之外,司法作为政治制度设计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还承担着专政、经济建设等多种职能.群众路线成为实现法院多重职能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人民司法与群众路线有着天然的连接性,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性又决定了群众路线在司法运用中的有限性,两者是辩证统一之关系.董必武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
  • 摘要: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多样性,所以对于不同的社会矛盾,应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要应时而异、因地制宜.调解作为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曾被大量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强调程序正义成为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调解无疑与该理念形成冲突.因此通过研究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他认为司法工作的重点是为人民服务,核心是加强与群众的联系。这种司法与人民和谐相处的思想要求司法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用最便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董老的法学思想走的是群众路线,他主张让群众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行政诉讼中可以设计调解制度,但是作者认为完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主要从法官的素质和调解程序两方面入手。
  • 摘要:为充分发挥政法干警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加强政法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政法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党中央明确提出了要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这就需要积极探索人民民主法制的先行者、开拓者和奠基人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对其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予以传承和发扬,对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挽回流失的公民信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董必武长期从事我国政权和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注重政法队伍建设、政法队伍选用干警走群众路线、政法干警的模范带头作用、政法干警依法办事、政法干警业务学习。重温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对政法队伍建设思路,挖掘、传承和发扬好董老留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和优良传统,无疑对广大司法干警保持思想、信仰上的纯洁性,当好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对提升和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 摘要:作为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法学家,董必武同志提出的一系列经得起时间考验和实践验证的法律思想,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宝库,特别是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当中,始终闪烁着真理的光辉.本文指出,董必武法律思想经久不衰、历久弥新的深层原因,主要源于以下六个方面:对党的政法工作政策、方针和原则概括与表述的科学性;对民主建设和法制文明发展之必由之路的高度预见性;对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须始终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大局观;坚持以人为本,对司法工作主体、宗旨和路线的定位的人民主体性;对人权保护的人文主义关怀与和谐社会理念;强调程序正义,兼顾司法公平与效率的统筹发展观.
  • 摘要:董必武同志是杰出的无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革命家、法学家,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奠基人.无论是在硝烟弥漫的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和平时期,董老一直重视人民民主法制建设,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董老就首先提出了人民司法、民主立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司法公正等一系列历久弥新的法治理念.董老的法学思想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述历来是我国法学研究绕不开的重要课题,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及时完善立法仍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条件,严格依法办事重在一个“严”字,继续提升全民的法律素质是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基础,建设过硬合格的执法队伍是严格依法办事的组织保证。
  • 摘要: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的内涵与外延都是狭窄的,但是如果系统研究其讲话文稿就会发现,其内涵与外延要深广得多.董老思考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其内容涵盖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与政党的关系和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一府两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各自功能的法制保障等等.因此可以说,董老依法办事思想的价值目标是构建法治国家.
  • 摘要:在1956年9月19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在《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办事"这一著名论断.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有法可依的前提是必须完善立法。有法必依要求对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坚决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笔者认为,执法无非是法律适用,是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的互动过程。法律的确定性问题直接关系到法治是否可能的问题。法律只有具有确定性,人们对自己行为后果才能有预先判断,执法活动也因此具有法律基础和执法依据,最终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新设的“危险驾驶罪”为例予以分析。从惩治醉酒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名确定方面来说,该法是成功的。但是,法条规定得过于具体,难免缺少弹性空间。在将来的刑法修正时,比照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以“或其他相类之物”的兜底性立法形式填补法律缺陷和改善执法现状。另外笔者认为,对犯了罪或有违法行为的“能人”、“名人”的处理,不仅在法律上绝对不应从轻,舆论上也不能宽容。这不仅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能够最有效地防止他们对社会道德观念的肆意破坏及其造成的影响。
  • 摘要:法院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法院认可的表现,是社会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因此应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党性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等。提高干警待遇,解决干警关心的问题,使其无后顾之忧,更加珍惜目前的工作岗位,不愿意去腐败,使其明白腐败是得不偿失的。加强办案过程的内部监督,使办案人员没有机会腐败。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监督作用。加强党委和人大的监督作用。广泛接受媒体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司法局及律师协会应加强对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大对制定的法律的解释,及时出台司法解释等,规范基层法院适用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建立示范案件库。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应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遵守法律规律,不盲目要求调撤率。严厉打击闹访、缠访人员。
  • 摘要: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以维护人民利益为终极目标,坚持共产党领导为根本保证,树立法律权威为核心内容,强调社会成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尊重、信守法律的习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反对各种形式的特权。重视司法程序完善,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其经历了四个阶段,政治司法阶段,由于司法完全从属于政治,因此,在具体司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初步建立了司法体制,包括司法组织的设立,司法职权确立。司法程序建设方面虽然进行了有益探索,但缺乏足够重视,甚至一些已初步建立起来的司法程序,在政治运动中遭到批判而被抛弃、破坏。经济司法阶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是该阶段整个国家法律发展目标,也是司法发展的基本原则。法治司法阶段,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些事件生动说明该阶段,人民司法就是以实现公平正义为主要目标。最后经历了和谐司法阶段。当今司法改革中“人民司法”思想指明了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人民司法”思想是正确处理西方司法资源与中国传统司法资源关系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 摘要:长期以来,“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等问题一直无法得到较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是“执行难”的主要内容,它长期伴随并困扰着执行工作的开展。近年来,为解决这些问题,各地法院在执行机制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经常运用的一种侦查机制,这一机制在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破获积案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建议开展对被执行人实施网上追逃的试点工作,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验。对强制执行法出台的呼声近二年越来越高,赶在这部单行法出台前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意见,使执行联动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修改司法拘留的规定。完善对被执行人的协助查控机制。将已经建立的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与公安机关相关系统实现对接,便于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掌握更多的信息情报,加深双方的资源共享。加强法院对网上追逃资金的投入,确保公安机关在办理追逃案件中的积极性。
  • 摘要:董必武法学思想博大精深.董必武"依法办事"的思想,是董必武法学思想最重的内容之一,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宝库中的瑰宝,对做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提出的"依法办事"法学思想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董必武"依法办事"的思想是邓小平同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思想的重要来源.董必武法学思想与实践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来源和实践前奏;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对董必武依法办事思想的继承和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违法必究.要深刻领会董必武"依法办事"的法学思想,必须依法规范党政关系、正确处理党法关系、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关系.人人学法懂法守法,大力培养法学人才,深入研究法学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
  • 摘要:董必武反腐败思想的时代特征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必须注意加强财经干部队伍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共产党不能变成“商业党”,不能“与民争利”,反腐败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惩治腐败离不开法律,也需要“依法办事”.作为中共屈指可数的资深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董老深知法律对于规范社会、推动国家公权力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进步和发展以及惩治腐败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他总是积极提倡和参与人民政权的立法活动,以实现法制和反腐败斗争的“有法可依”。在长期领导纪检、监察和政法工作实践中,董必武同志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反腐败思想,学习、挖掘、研究和继承董老的反腐败思想,对今天改革开放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 摘要:董必武是我国法治反腐败的倡导者,他在不同时期发表了诸多反腐败言论和领导实施的一些列反腐措施,既打击了腐败行为,也有效规范了我国反腐败秩序,对构建我国法治反腐败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本文从董老主张的"依法办事"、"俭以养廉"、"教惩结合"、"权力制约"四个方面对我国当代法治反腐形成的作用展开论述,为完善我国法治反腐败进一步提供指引。
  • 摘要: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秩序为目标。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就设立巡回审判点、推广巡回审判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连云港法院通过多种渠道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多层次满足群众需求,积极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多元化进行法制宣传,促进基层群众知法守法,针对存在的不足,理念上要把握巡回审判为民的精神实质,机制上要体现巡回审判的可操作性,保障上要满足巡回审判的现实需求,协作上要强化巡回审判与社会组织的有机对接。
  • 摘要:平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它不仅是创制良法的重要前提,更是法律得到良好实施的重要保证.董必武早在党的八大召开后半年就指出,有法不遵守比法律不完备问题更严重,国家干部不守法比一般公民更多.这一结论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后的今天来说,依然是正确的.有法必依是董必武和邓小平共同强调的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而现今发现实现有法必依也有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法律平等价值的实现.
  • 摘要: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是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核心.学习董老关于政法队伍建设的专业化、阶级性和人民性等思想对于坚持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政治性和专业化方向具有重要启迪意义.作者认为检察官职业化改革是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检察官职务化改革应坚持半开放的方式,实现专业性与大众性的有机结合,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的目的就是改变检察官“泛行政化”管理模式,推进检察官的专业化,改革的重点是将检察官职务套入检察官等级序列,要坚持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基本方向。
  • 摘要:从中央苏区建立第一个红色政权直到改革开放的今天,数十年来,我党一直坚定不移地执行反腐倡廉这一战略方针.贪官污吏自古有之,历来为人民切齿痛恨,被人民所唾弃。历史是一面镜子。从中央苏区到改革开放时期反腐败的事实,充分证明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所作的报告中指出的: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从而给以警醒和启示:要充分认识对长期执政条件下滋生腐败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与腐败作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吸取各国反腐经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腐败问题,坚定信心,加大力度,改革创新,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定会取得新的成效,从而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做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布署。
  • 摘要:本文结合基层法院司法实践对董必武同志关于"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进行再认识,认为能动司法是依法办事的题中之义,是对董老上述重要论断的继承和升华.本文对能动司法的丰富内涵和重要机理进行阐释,从"方式"和"效果"两个维度解读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并指出能动司法的实现机制.为防止对能动司法概念的滥用,作者提出了能动司法的"形式"和"实质"两个限度及其保障机制.
  • 摘要: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成功的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并结合中国国情实际,为我国解放事业和法制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是人民民主法制的先行者、开拓者和奠基人.董老的法治思想尤其是他的法治思想精髓——依法办事,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今天,仍然闪耀着灿烂的光辉.文章通过对董老依法办事实践进行探源,发现董氏具有“清贫自守,朴诚相传”家风,后续董必武的经历使得他立志学法之路,他经历开律师事务所,用法律形式保护农民运动,运用依法办事点燃“第一将军县”的革命圣火,坚持对腐败党员干部依法办事,最终使得依法办事思想正式形成。
  • 摘要:今天从国人保钓中的打砸抢事件,王立军事件中,感到董必武法律思想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在群众运动中,易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治的心理,任何群众运动,包括民主、打黑运动等都要有法治的底线,如果没有法治的底线,随时有可能导致"多数人暴政"的灾难.现不少民众不信法,期待"青天",这种意识是传统式的,诉诸"个人信任"与当今的法治社会诉求"系统信任",两者正好是背道而驰.寄望于青天的人们则更应该警惕:将法治和人权抛到一边去,专横恣意.法治更保障的是穷人的利益.董必武同志认为,政治文明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必须实现法治文明.法治,意味着在彻底否弃人治的基础上树立起一种新的治国方略;法治,意味着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在法律之下,不能凌驾于规则之上,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性.董必武同志所说的要创造敢于监督的条件和环境是法治的基本精神,要使群众敢于批评,敢于监督,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任何人一旦攫取了权位,都会无所顾忌、为所欲为.董必武同志的分权制衡思想的逻辑在于抑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从王立军事件看,必须排除一切障碍,强力推行法治,法治就是利用法律限制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董必武同志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现已逐步转化为现实.对王立军的处理,表明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不允许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 摘要:本文结合董老的法治思想,以侦查阶段为视角,从严禁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之确立、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之保障、依法定程序讯问原则之完善、强制措施适用条件之重构四个方面分析此次刑诉法修改中贯彻人权保障原则的进步之处.
  • 摘要: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开拓者和奠基人.董必武丰富而精深的法学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理基础,董老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依法办事”、“以民为本”、“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等法学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 摘要:1956年9月15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在京召开.9月19日,董必武同志在大会上做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发言.我国法制建设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八大”正确路线突然逆转,在经历了思想整风和反右斗争之后,一场刚刚开始、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突然中辍。笔者认为错误法制理念与领导集体法制意识的贫瘠淡漠是思想基础,对局势的误判是造成大逆转的诱因,法制基础太薄弱,立法数量明显不敷使用,以至现实中无法可循,只能依靠威权的政治手段来解决问题。
  • 摘要:中国传统契约文化中蕴含着诚信、自律等现代契约精神的法治基因,一诺千金、重义轻利等词语所描绘的场景让不少的现代人怀念古代中国的淳朴风气。但是,传统契约文化有着特殊的产生背景,相比现代契约精神,其产生原因与内涵有着鲜明的特点。传统社会契约文化扎根于小农经济社会,适用范围有限。强调个人自律,稳定性不强。产生于等级社会中,不包括平等意识。笔者认为,要对传统契约文化进行现代化改造,要有破有立,在破中立,在改造中创新。摒弃特权意识,树立规则意识,践行自治意识。
  • 摘要:近年来,全国法院不断加强司法改革、创新,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应当看到司法的公信力仍然不高.董必武同志是党的创始人之一,是共和国的开国元勋,是深受全党全国人民尊敬和爱戴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是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和法学家,是人民司法传统最主要的缔造者和最重要的传承者、发展者。他认为人民法院工作要体现人民性这一根本属性,党政干部要带头守法,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维护人民法院工作的权威性,注重社会价值,解决实际纠纷,以保障审判权的良性运行,从而确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 摘要:在一个半世纪多的马克思主义发展历程中,形成过一系列重要的思想和理论,它们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历史的光辉图景.这些重要的思想和理论产生于实践,而不断发展的实践又是理论得以提升的基石;同时,基于实践的这些理论创新,又是社会发展的先导.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就是这样的伟大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包括立法理论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董必武和彭真一贯主张,理论要为实际工作服务,理论要联系实际。由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民主和法制实践的产物,董必武的人民法制思想和彭真民主法制思想具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方面,它是在解决我国重大民主和法制问题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没有抽象的、空洞的、枯燥的理论推导,而完全是用通俗的、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理解的语言来表述的。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丰富和深遂的理论思想内涵和独特的风格,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法制理论的宝贵结晶。
  • 摘要:董必武是二十世纪中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是那个时代我国的思想家、改革者,他在政治法律方面的论述,丰富了党的理论宝库,留下了可贵思想文化遗产.他在党政关系上的论述和探索就是其中的一个问题.董必武参与了新中国成立的筹备工作,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新中国成立后,被任命为政务院第一副总理、政务院总党组干事会副书记、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政法分党组干事会书记,主管国家的政法工作.他敏锐地认识到革命战争时期存在的党政不分现象,在党已成为执政党,这种现象继续存在的弊病和问题,因此,曾多次向中央提出调整党政关系的建议.董老除多次建议中央调整党政关系问题外,在理论和实践上曾作过许多论证探索,其中《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论加强人民代表会议工作》、《给中共中央华东局饶漱石的信》和《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等尤为重要和精彩,体现了他的基本思想认识。他认为要认识政府工作的重要,要使政府真正有权,要使政府真正成为群众的政府,要充实政府人员而不轻易调动他们,党员犯法要加等治罪。党和国家政权是不同性质,不同职能的两种政治实体,“决不可以把党和国家政权看做是一个东西”,党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应当理解为经过它,把它强化起来,使它能发挥政权机关的作用。并认为中国的民主制度,采取协商的方式是很大的特点。
  • 摘要: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历尽风雨沧桑,坚固如磐的坚强保障,是中共党史的重要组成部分.董必武作为党的创始人,将社会主义法治与党纪检查工作有机结合,更能体现这位坚定的共产主义战士以法治国,从严治党的系统完善的举措.这是超越时空的历史印迹.董必武用其最为挚朴的情感,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交付出一颗赤诚之心.
  • 摘要: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法学家,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董必武训练和培养政法干部思想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高度重视司法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将政法干部的专门培养放在突出位置,政法干部的教育培训与专门整顿相结合,注意处理好政法队伍质与量的关系,致力于通过政法干部学校和法学学科建设,来促进政法干部培养,在专门培养的同时,提倡从群众中选拔政法工作人员,将训练和培养政法干部作为对人民进行法制思想教育的先导。总结起来,董必武训练和培养政法干部思想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高度的政治性、人民性、专业性;高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极强的实用性、针对性。在当今政法队伍建设中,董必武提出的政法队伍训练与培养的宗旨始终不变,“司法为民、执法为民”成为政法队伍坚定不移的信念。董必武关于政法干部训练与培养的思想,其对象为三方面,现有政法人员的训练,潜在政法人员的学校教育;对社会上非政法人员的选拔。囿于董必武所处时代的现实需要和条件限制,这三大块工作更多融合在一起。随着规范化程度的加深,工作经验的累积、工作方法与手段的丰富,董必武所称的训练与培养分工更加精细、内容更加科学,程序更为完整,并逐渐制度化、法律化,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教育、培训、选拔、使用工作机制。
  • 摘要:在刑事诉讼立法领域,我国虽然早已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并且该法已经经过两次修改,而且第三次修改也已完成。应当说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法律赋予了被告人多层次的辩护权,但这一法律执行状况却非常令人汗颜。刑事法律制度中确认的被告人的辩护权无法获得落实,有法不依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一些权力部门知法违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最近几年,在刑事诉讼领域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现象似乎有恶化的迹象。从董必武几十年前发表的一些论文来看,他对这一现象早已开始关注,由于他认识到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董必武同志从刑事诉讼制度建立初期就公开多次谈到这一问题。他多次强调要保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其明确指出只有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才能查明案件事实,才能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因此要摒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旧的刑事诉讼的思维模式。认真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树立疑罪从无的观念。
  • 摘要: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他在领导我国的政法工作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提出了许多解决我国实际问题的独创性见解,尤其是对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强调刑事司法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程序规范应与实体并重,设置死刑复核程序,严禁刑讯逼供、依法办案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中心环节等,此外,他对刑事政策也有一定研究.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着董老前辈关于刑事司法的构想,譬如严禁刑讯逼供、无罪推定、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等思想,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需求相适应,对于司法实践中突出的一些问题有效的进行了解决,在有效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 摘要:统治包含政道与治道双重指向,它既具有政治学意义,同时也具有法学意义.中国传统帝制下的统治是人治、专制的体现,帝王个人既统又治,统与治没有制度性隔离.董必武同志对"统""治"结构性变革的深刻认识的法学思想,高度契合了我国从封建君主国家的帝制统治向现代民主国家的人民统治的历史性转变,对我国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与发展作出卓越的贡献.
  • 摘要:董必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奠基人之一,董必武法学思想内容丰富,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的指导意义.以董必武法学思想为指导,探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路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培植法律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科学规划,对不同的法治发展阶段进行不同的对策研究;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的技术重构需要过滤机制,以去恶存良,要科学立法,要立好法,能够体现人民意志、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并应有一种经常性的、动态的制度安排,通过修改、补充,不断完善现有法律及法律体系;以法治管理国家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依法设权,依法治权,分权制衡,以权制权,平等保护,建立有力的监督机构,将权力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强化程序法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要有法必依,应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执法程序,约束和规范各类执法行为;正确把握依法办事与网意、民意的关系,尊重民意、以民意来约束权力,慎重辨别民意,科学把握民意,正确看待民意,正确认识民意,及时回应民意.但依法办事还是应该成为原则,才能防止矛盾激化、能防止普通的个人纠纷演变成大规模的社会冲突.
  • 摘要:董必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的缔造者,也是人民司法观的首创者和实践者.对中国依法审判工作起到十分重的作用,为现代法院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并提供实践经验指导.本文结合董老法治思想中关于法院审判理念、审判方式、审判过程、审判机制的精辟论断,对法院审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价值进行了研究。
  • 摘要:董必武关于依法办事的法制建设核心价值观,是在革命斗争中萌发,在群众运动中发展,经过新中国初期建立和巩固人民政权和恢复国民经济建设的实践,以及政治斗争的考验,不断探索、修正、总结,结合中国实际而形成的.其蕴含着深刻的法学哲理:法律至上观、法律准绳观、司法民本观,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深远影响.依法办事价值观须发扬光大,使其成为民族的、社会的价值观.而国家机关的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价值观尤为重要.
  • 摘要:作为新中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先行者、开拓者和奠基人,董必武一以贯之重视法治,强调依法办事,实体、程序并重,尤其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度办案,才能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在董必武的程序法治思想中内涵了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便民性.董必武认为有法可依是程序公正的前提,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是关键,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是程序公正的保障.
  • 摘要:董必武是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奠基人.他以马列主义为指导,在工作中不断探索与发现,观察、分析、解决中国革命和法制建设实践中的各种法律问题,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法制思想.他的法制思想非常丰富,涵盖了立法、守法、执法、法学教育等多个方面,其中,人民司法思想是其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司法的目的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建立人民司法的前提是做好思想建设,树立全民人民司法的观念,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完善的制度建设是人民司法的支撑,确立各司法机关的职能及分工,完善相关诉讼制度。董必武的“依法办事”理念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思想渊源。“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并最终服务于人民。董必武始终注意将服务人民的思想落实到司法工作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同时他认为党组织要领导国家机关工作,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
  • 摘要:董必武的群众观点、便民与程序相统一、以实质正义统领程序正义的人民司法观,是董必武司法思想的核心和精髓,是对新民主义司法经验的理论概括,是以中国司法文化为本体融贯西方司法文明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体现.对董必武人民司法观的价值进行解读,可为当下的司法改革与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和历史文化资源.
  • 摘要: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同时也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董必武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高瞻远瞩的政治眼光,坚决主张在新中国建设中实行法治,成为党内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的第一人.董必武提出的"依法办事"理念,奠定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思想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渊源,对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摘要:董必武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毕生站在历史变革的前沿,他不仅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更是中国共产党内坚决主张依法治国的第一人,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者,探索和运用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有法必依,坚持善良司法、透明司法,准确地界定司法的能动性,必须以社会和谐为实现目标,才能使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得以健康发展,使国家得以长治久安。
  • 摘要:董必武先生是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杰出的法学家、政治家,领导并参与建立了新中国,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董必武先生倡导的“依法治国”思想包含的第一方面是“有法可依”,他认为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建立,新中国只有建立了自己的法制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第二方面为“有法必依”,即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社会团体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保证宪法法律在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依法办事的关键。董必武先生自始至终倡导“人民司法”、公正独立司法等原则。其法治思想中“守法”方面主要指普通民众守法。
  • 摘要:董必武同志1956年在党的八大上就明确指出要“依法办事”,要求“有法必依”,“凡是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他说:“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董老这一“有法必依”的思想价值仍然闪耀着理性和时代的光芒,对于解决今天法制建设上的困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其认为“有法必依”就是国家干部不能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求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独立断案,维护当事人权利,加强建设辩护制度,建议当今法制建设时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实施必须要控制权力的干预,要防止“依法办事”旗号下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中国司法一定要坚持独立审判,依法审判,不受各种因素的干扰,“依法办事”和“有法必依”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依照法律程序办案,不得限制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律师,营造一个自由平等保护人权的社会。
  • 摘要:董老的法学思想博大精深,在当前提倡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研究,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董必武认为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保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 摘要:今年是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5周年之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严格依法办事是建设法制国家的中心环节.董必武同志首先其提出的"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等法治理念为我国依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参考.推进法治工作在创建新中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起到了重要作用,加强司法审判、推进民主建设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
  • 摘要:经过多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终于得以形成,严格依法办事成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时放弃了通过法律程序保障自身权益、实现自身诉求,而选择通过信访寻求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从本质上来说,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信访与信法不应有冲突,现实却是信访与信法呈现出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涉诉信访制度的本意是人民法院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收集民情、了解民意、接受监督,以便于发现和纠正审判、执行过程中的错误和不作为等,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然而,涉诉信访制度的现实运行效果却逐步偏离了其本意,因此应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信访制度回归本位,减少信访对司法公信的冲击。改革涉诉信访考核机制,减轻人民法院的信访压力。完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 摘要:1949年1月18日,刚刚成立不久的华北人民政府,就在主席董必武同志主持下,做出了严厉禁止滥开小煤窑的法令.虽然华北人民政府仅仅存在了一年时间,但其做出的这一庄严法令,却体现了董必武光辉的法学思想,而对半个世纪之后的当代中国,有着极其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目睹当代中国这种情况,回忆半个世纪之前,董必武、华北人民政府厉行禁止滥开小煤窑的《法令》,对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建设有着深刻的启迪。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探索,曾经走过了不少歪路,也积累了许多正反经验。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指明了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和战略,明确了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和新的中国国情相结合达到了新的高度和阶段。
  • 摘要:董必武是我党反腐倡廉工作的开拓者之一,在中央苏区的廉政建设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依法反腐的思想,并在之后的政权建设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发展.董必武依法反腐思想的最主内容是反腐败必须有法可依,必须有法必依,必须完善反腐败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坚持依法反腐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必须尽快完善反腐败的各项法律制度并始终坚持严格执法.
  • 摘要:董必武同志曾几次负责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在完善党内监督机构,加强党的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作出了奠基性的贡献.同时,董必武同志围绕着我党反腐倡廉思想的丰富和完善,进行了长期的思考与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反腐倡廉的思想,他认为应该加强党的纪检监察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党的监察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以法制手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同时党员犯法,加重治罪,提倡俭以养廉思想。
  • 摘要: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自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已一年有余,选取重庆某区县一年来的司法确认实践,进行调研,深感实践的难度与困惑.结合董老的人民司法思想,思考司法确认创设基础,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如果只关注司法确认的法理意义而忽视情理意义,或者说忽视司法的根本目的,很难在实践中达到预期的目标,反而会增加工作负担,加重案件成本,使民众感觉画蛇添脚.但同时,当反思情理意义的时候,又发现这不仅是对传统人精神的超越、诚实守信思想的维护,还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司法为民主题下的新路径.
  • 摘要:董必武历来非常重视新中国建立后干部群众等的守法问题,曾反复多次的强调守法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并讨论了党员干部守法与普通守法的关系.在1956年的八大会议报告中,董必武又进一步完整地提出了其依法办事的思想,并在其中简要地讨论了守法问题.董必武认为,所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成为守法模范,党员干部严格守法与否,对全社会依法办事与否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 摘要:董必武法学思想以"依法办事"为核心,它包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依法办事是第一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之后,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是依法办事,确保法律得以严格实施.针对当前社会发展、管理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在当今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依法办事的对策是:树立规则之治的意识;正确把握依法办事与发展的关系;正确把握依法办事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把握好能动司法的分寸;正确把握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与维稳的关系.同时让信访归位,构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健全纠纷解决的法律体系,强化司法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
  • 摘要:董必武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是伟大的无产阶级法学家、法律家.作为新中国法制与司法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他的法治理念和实践经验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对于政法干警切实践行"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至上的大局观;为民:提倡群众观点的司法为民观;公正:注重公平正义的程序价值观;廉洁:重视制度反腐的清廉价值观"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摘要:董必武所提倡的人民司法具有人民性、政治性和法律性等属性."人民司法"建设很好地坚持了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与此同时,董必武的人民司法也强调了司法的法律性.本文通过董老对刑事诉讼中错判的看法、采取措施、取得效果等可以看出,他所倡导的人民司法在体现了人民性与政治性的同时,也体现了法律性这一基本属性,三者是有机统一的.今天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已经是有法可依的时代.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平衡司法工作的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的迷茫上.在处理这个问题时,要坚持依法办事,要在法律之内寻求政治、社会效果.
  • 摘要:1956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在这次会议上,董必武先生还全面回顾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形成、作用,总结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经验,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途径,形成较为完整的法治思想体系。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他强调了法治建设的两大任务,要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备,使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主要方面能够有法可依;强调法律权威,要求树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争端的主要力量。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的第二个三十年时期,在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历史时刻,司法改革也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并将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成为社会改革的重点。在促进司法改革,变“法律工具主义”为“法律主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基于司法权特质而具有独特地位的法院,应当增强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加强司法透明,保护知情权,落实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利用网络技术,引导网络舆论。
  • 摘要: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创立者之一,董必武提出了诸多法制思想,而其"人民司法"思想则是根本,基本观点之一就是群众观点.董必武同志认为,无论是支援战争还是领导经济建设,政府工作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而揭示了人民政府的根本使命.当前,我国社会政治大局稳定,但因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面临很多发展中的问题,因各种利益诉求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日趋突显.在此大背景下,在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本途径还是要通过群众路线来实现,只有切实掌握群众的思想脉搏,掌握工作的特点、规律和方法,不断提升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引导人民群众的理性发泄,才能维护社会正常公共秩序。只有整个国家政治气候稳定、经济发展繁荣、文化氛围和谐、人民安定团结,才能促进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能落到实处。
  • 摘要:董必武曾受过系统的法学正规教育,深知诉讼程序的重要价值与意义,在长期从事和分管政法工作中为新中国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发展和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苏维埃时期,董必武对刑事诉讼程序的高度重视是一以贯之的。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也在进行,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条例》草案。在诉讼法制的发展历程中,董老注意吸收中华传统诉讼法制的精华,包括民本思想、调解思想、慎刑思想,在继承中华法制精华的基础上与时俱进,追求程序公正,构建刑事辩护制度,理顺各刑事办案机关的关系。
  • 摘要:立法的关键是有法可依,执法的关键是有法必依.董必武作为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富有远见的法治观点.在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社会发展中的冲突加剧,各种矛盾凸显,对司法需求显著增加.法院面对"诉讼爆炸"时代来临,有待从审判案件质效、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多方面有所突破,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司法者角度出发,采用法学实证研究方法,论证分析董必武法治思想在当前转型对司法实践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和鲜活的生命力.以推动董必武法治思想研究的注意力从以立法者为中心到司法者为中心的移转,进而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继承和发展董必武法治思想。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