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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

危险犯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4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62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10952篇;相关期刊273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湖南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2003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等;危险犯的相关文献由505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志祥、唐士梅、徐跃飞等。

危险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62 占比:4.05%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0.04%

专利文献>

论文:10952 占比:95.91%

总计:11419篇

危险犯—发文趋势图

危险犯

-研究学者

  • 王志祥
  • 唐士梅
  • 徐跃飞
  • 牧晓阳
  • 舒洪水
  • 陈洪兵
  • 鲜铁可
  • 侯帅
  • 刘琪
  • 吴丙新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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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跃飞
    • 摘要: 作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之犯罪既遂类型之一的行为犯,实为犯罪成立的一种形态。行为犯与危险犯存在本质的区别:行为犯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志,而危险犯以行为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为犯罪成立标准。行为犯包括过程犯与举动犯。在行为犯既遂标准问题上,应采用 “期待结果出现说”,即行为人所期待的犯罪结果出现是行为犯既遂的标志。期待结果出现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部分或全部出现。
    • 赵菲菲
    • 摘要: 在当代社会,刑法意义上的危险来源广泛、种类繁复,给法益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和侵害,因此,立法者频频采用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面临判断危险的实务问题。然而,我国对于危险犯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这一方面源于中国危险犯理论研究自身的薄弱,仅仅承认既遂形态下的危险犯;另一方面也源于引进的德日刑法理论与我国既有传统刑法理论的冲突。尤其是危险犯的中止问题,刑法学界关于该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相关研究仍然未能进一步深入展开。为此,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危险犯中止相关问题的研究,梳理危险犯及其中止问题的学说史,厘清危险犯中止争议观点,针对风险社会的实际情况,确立更适用于我国刑法体系和社会现状的危险犯中止的理论,为实务中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
    • 田玉明; 李梁
    • 摘要: 环境污染为典型的社会风险。刑法作为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理应对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回应。环境风险为风险社会的重要标签之一,将环境犯罪法益保护的前置化既有其正当性,也有可行性。目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缺乏风险意识,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尚待完善。应考虑增设环境侵害危险犯以及破坏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犯罪罪名,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
    • 刘森
    • 摘要: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为犯说、目的犯说以及“抽象的危险犯”说,但这三种观点皆有不妥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具有危险,可为了防止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发生,有必要提前对虚开的打为进行处罚即预备行为正犯化。虚开的发票本身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时危险,只是后续利用本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混淆不同犯罪所具有的危险,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真正的抽象危险犯,既不是行为犯或目的犯,也不是“抽象的危险犯”说实际上所指的具体危险犯。至于本罪量刑过重的问题则很难通过刑法解释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还是立法修改。
    • 孙永兴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在传统的危险犯二分视角下,将妨害安全驾驶罪无论是作为抽象危险犯对待还是作为具体危险犯对待,都会导致理论上的矛盾与实务上的弊端。我国可以借鉴德日刑法中的准抽象危险犯理论,将妨害安全驾驶罪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间的准抽象危险犯。一方面,该罪并非一经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即可成立,仍需要对行为本身的危险进行一定程度的判断;另一方面,也无须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状态作为结果。在司法适用上,通过行政处罚、妨害安全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害犯四种轻重有序的手段,实现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合理规制。
    • 邱梅兰; 涂睿
    • 摘要: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完善,让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各路人士都开始重点关注起了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问题,为了契合时代发展,实现生态保护的同步推进,我国《刑法》在土地、矿产等生态资源领域上,均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刑事立法保护,而同样作为基础性资源的水资源一直以来在刑事立法中却有所缺失。为了弥补相关的立法不足,呼吁更多的学者人士关注当前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对此,本文将从危险犯处罚地下水资源犯罪的角度,为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刑事立法提出相关的建议意见。
    • 马荣春; 沈丹妮
    • 摘要: 犯罪中止应从行为结构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置,而不应笼统地作为犯罪对待。犯罪中止行为本身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应予鼓励的合法行为。而若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相关犯罪,便可予以相应的究责。立于犯罪中止制度的原本宗旨和犯罪中止的性质真相,犯罪中止的刑法体系地位和刑法学体系地位应彻底改变,并可将其置于犯罪论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后,且可作出新的法条设计。最终,犯罪中止问题应在“非罪化事由”中得到合理解决。在犯罪未遂理论中,间接故意犯的未遂和举动犯的未遂都应得到肯定;在犯罪既遂理论中,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未遂应得到新的把握,且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既遂判断应体现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各自特质;在犯罪既遂理论中,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可按照单一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与复杂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展开讨论。而对于复杂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应将“主要客体”作为判断基准,即只有“主要客体”受到实际侵害,复杂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才有可能。
    • 徐航; 王超奕
    • 摘要: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理论强调刑法的积极主义和预防功能,这对环境刑事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并提供了完善的路径:在宏观的立法政策层面,一是突出了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提前了刑法介入的时间,扩大了刑法适用的范围;二是在对环境污染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上,环境犯罪的法益由人本主义法益观向生态主义法益观转变,从而确立了二元集合法益观.在中观的立法技术层面,环境刑事立法的重心由事后打击向事前防治转移.在微观的立法规定层面,一是环境犯罪构成模式由传统的实害犯演变为危险犯,并应定位于具体危险犯;二是在刑事制裁体系上,应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并增设资格刑,从而实现升级完善.
    • 赵家琪
    • 摘要: 安全是民航永恒的主题,飞行安全是民航安全的最低底线,民航的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都是用无数的血泪教训换来的.当前《刑法》仅在第123条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作了简单、概括的规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解释,司法界在罪名的适用上,也持审慎态度.本文以东海航空机长与乘务员互殴事件为例,试图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和"危及飞行安全"的认定进行分析、探讨.
    • 肖灵
    • 摘要: 危险状态出现后,自动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如何认定,学术界存在既遂说、实害犯中止说和危险犯中止说的争议.既遂说肯定了犯罪形态的唯一性,但过早界定了既遂,否认消除危险状态构成中止,不能发挥危险犯防卫社会的功能;实害犯中止说认为既遂与中止两种犯罪形态可以共存,于法无据、不能解决量刑问题,也不能真正发挥中止制度的作用;危险犯中止说契合中止犯的设立目的,满足刑事政策的要求,更具相对合理性.需在犯罪形态理论方面重构既遂标准,彰显危险犯的立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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