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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中止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3年内共计5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6篇、专利文献261篇;相关期刊25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等; 中止的相关文献由867位作者贡献,包括李雷、A·穆勒-勒威、C.雅各比等。

中止—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16 占比:54.77%

专利文献>

论文:261 占比:45.23%

总计:577篇

中止—发文趋势图

中止

-研究学者

  • 李雷
  • A·穆勒-勒威
  • C.雅各比
  • D.E.拉斯
  • D.格雷纳
  • M·凯斯
  • R·巴什
  • T.斯莱格尔
  • T·瑞姆伯
  • U·克里斯顿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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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菲菲
    • 摘要: 在当代社会,刑法意义上的危险来源广泛、种类繁复,给法益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和侵害,因此,立法者频频采用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面临判断危险的实务问题。然而,我国对于危险犯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这一方面源于中国危险犯理论研究自身的薄弱,仅仅承认既遂形态下的危险犯;另一方面也源于引进的德日刑法理论与我国既有传统刑法理论的冲突。尤其是危险犯的中止问题,刑法学界关于该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相关研究仍然未能进一步深入展开。为此,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危险犯中止相关问题的研究,梳理危险犯及其中止问题的学说史,厘清危险犯中止争议观点,针对风险社会的实际情况,确立更适用于我国刑法体系和社会现状的危险犯中止的理论,为实务中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
    • 慎先进; 熊伟
    • 摘要: 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运用,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追诉时效的终止时间设置在刑事诉讼中的哪一阶段,在学术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以刑事诉讼阶段设置追诉时效终止时间,始终存在着与法律条文不相符的现象。为完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应当设计追诉时效与办案期限相分离制度、追诉时效中止制度,明确"逃避"行为导致追诉时效终止适用的具体情形。
    • 摘要: 【案例】因劳动合同纠纷,王某与其所在公司进行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对公司提出的辩解理由十分恼火,控制不住冲动情绪,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拂袖离去,庭审活动不得不中止。事后,王某找到办案法官,向其道歉并恳求法院继续审理。然而,法官没有答应王某的请求。相反,法院还裁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王某对此后悔不迭,但只能接受。
    • 姜泽慧; 申傲
    • 摘要: 《企业破产法》第19条是否适用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及实现程序值得探讨。因行使船舶优先权而采取的扣押船舶措施属于财产保全措施,而且及时解除扣押船舶措施能够避免产生高昂的扣押船舶费用,防止对破产债权人造成损害,故破产程序启动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而采取的扣押船舶措施应当解除。船舶优先权属于破产别除权,破产程序启动后中止执行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别除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同时及时拍卖船舶不仅能实现船舶优先权人的船舶优先权,还能避免船舶净值的持续减少,从而更好地实现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债权,故破产程序启动后为实现船舶优先权而对船舶进行拍卖的,执行程序不应当中止。建议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对第19条进行相应修改。
    • 肖灵
    • 摘要: 危险状态出现后,自动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如何认定,学术界存在既遂说、实害犯中止说和危险犯中止说的争议.既遂说肯定了犯罪形态的唯一性,但过早界定了既遂,否认消除危险状态构成中止,不能发挥危险犯防卫社会的功能;实害犯中止说认为既遂与中止两种犯罪形态可以共存,于法无据、不能解决量刑问题,也不能真正发挥中止制度的作用;危险犯中止说契合中止犯的设立目的,满足刑事政策的要求,更具相对合理性.需在犯罪形态理论方面重构既遂标准,彰显危险犯的立法意义.
    • 摘要: 孟子少时,诵,其母方织。孟子辍然中止,乃复进。其母知其愃也,呼而问之:“何为中止?”对曰:“有所失,复得。”其母引刀裂其织,以此戒之。自是之后,孟子不复愃矣。【注释】辍:停止,废止愃:通“愋”,遗忘裂:割断。回答问题:1.下列加点字解释有误的一项是()。
    • 钟晓华
    • 摘要: 本文由探望权概述、中国现有探望权制度分析两个部分组成。结合我国现状,从立法规定探望权的出发点、我国探望权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提高对探望权制度的全面认识,进而得出我国探望权制度有待完善的结论。
    • 梁洪瑞; 宋义杰
    • 摘要: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都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在故意的场合中都具有成立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可能性.第一百一十四条仅在达到既遂时才可成立过失危险犯.对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过失犯,在加重结果未出现时应当按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既遂定罪量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仅在行为人对实行行为和实害结果都具有过失时才可成立.
    • 李一帆
    • 摘要: 中止犯之核心"自动性"的认定是一项争议颇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对立、心理主义与规范主义的争论等方面。从整体来看,由于自动性是一项发自行为人本身的意志,所以主观说的基本立场应当得到坚持,但是为了克服主观说的任意性和心理主义带来的模糊性等固有问题,发挥刑法中止犯制度的应有价值和功能,规范因素也应当被适当引入。
    • 张琦
    • 摘要: 我国行政复议中止制度仅对中止事由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如何启动行政复议中止及恢复案件审理的规定都不明晰,这使得实践中极易引发行政复议中止纠纷。在行政权主动扩张和司法权过度谦抑的背景下,申请人既没有提出异议的行政渠道,转而寻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效果亦十分有限,从而造成了对行政复议及时原则和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破坏。具有丰富内涵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命题对此能提供一定的思路,在这一理论的指引下,当发生行政复议中止纠纷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允许行政复议申请人先向其提出异议,以追求纠纷的最便利解决;当行政复议内部救济未果,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中止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实现;而随着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中的重要性不断攀升,应当发挥其对行政复议中止纠纷解决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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