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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中止形态之辨正

     

摘要

危险状态出现后,自动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如何认定,学术界存在既遂说、实害犯中止说和危险犯中止说的争议.既遂说肯定了犯罪形态的唯一性,但过早界定了既遂,否认消除危险状态构成中止,不能发挥危险犯防卫社会的功能;实害犯中止说认为既遂与中止两种犯罪形态可以共存,于法无据、不能解决量刑问题,也不能真正发挥中止制度的作用;危险犯中止说契合中止犯的设立目的,满足刑事政策的要求,更具相对合理性.需在犯罪形态理论方面重构既遂标准,彰显危险犯的立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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