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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犯的中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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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为既遂要件的一类犯罪,其最显著的特征和最重要的要件是法定危险状态的具备。危险犯中的“危险”应指危险状态。而危险状态是指由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所导致的法益处在足以受到实际侵害的一种相对稳定、不再发展下去的状态。危险状态具有结果属性。危险犯的中止形态,就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状态形成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危险犯的中止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成立危险犯的中止形态,必须符合中止犯罪的时间性、中止犯罪的自动性和中止犯罪的有效性这三个条件。时间性条件方面,突出表现为“犯罪过程”的理解,这里的“犯罪过程”应做广义理解,即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应当包括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整个过程。在自动性条件方面,内因决定论主张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该条件时,关键在于决定行为人弃恶从善的根源是否为内部原因。另外,成立犯罪中止形态的有效性条件要求行为人的自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与危险状态未形成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并不要求行为人自动排除危险状态的行为限于本人行为。
   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危险犯仍然可以存在中止形态。但是,在危险状态出现后,即使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危险状态,其行为仍应认定为危险犯的既遂。根据危险犯的中止形态存在的不同时间阶段,危险犯存在着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三类,对这三种不同的类型,危险犯的中止形态应有不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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